返回首页

如何办理国际船代公司(如何办理国际船代公司手续)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27 01:50   点击:5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如何办理国际船代公司手续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船舶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船舶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境船舶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4. 船舶出境的时候,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船舶,船舶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出境船舶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船舶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进出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船舶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l办理时限: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进出境船舶到达或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l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2. 国际船代的业务范围

LZ可以这样理解: 船公司:就是自己拥有船舶,全国或者全球范围内进行海上运输货物。

船代即船舶代理:就是当船公司的船行驶到全国或者全球各个港口时给船舶港口方面进出口手续的代理。---------- 船公司自己有船,主要需要揽货,有货后,按照租家或者货主的指定行驶到相应的港口拉货 而船代就是专门给船舶到港口办理船舶在港进出口手续的代理。

3. 办理船务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 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 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一、 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涉及较多的口岸部门,如海事,边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商检等各部门。须具别较高的资质。

只办理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申办较为简单,无须提交交通部申请,具体咨询当地海事部门。

5. 船代公司业务流程

  一、 中心内部工作流程  交管值班:值班员发现问题报告值班长;  值班长对问题做应急处理,涉及系统设备方面的问题,通报系统管理员。同时按请示、报告制度报告中心领导,执行中心领导的指示。  系统管理:对系统进行检测和处理问题,并通报值班长;同时按请示、报告制度报告中心领导,根据中心领导的指示报告设备主管部门。  二、 中心与海事机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  主管局长:中心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遇有重大事件应向主管局长请示、汇报,并接受指示。  办公室:转达局长、副局长对VTS的指令;有关文件、资料的相互传递;其它信息(会议通知、参观、值班);交管设备购置和维修,交管设备备品备件、交管运行费用计划、三项费用的申报。  法规处:公约、法律、法规、规章的传递;公约、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违章处理方面的指导和合作。  通航处:通航安全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海上搜救业务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递;船舶交通事故及处理信息传递和交流;海上搜救信息的传递;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船舶处:扣船、滞留及其它行政强制信息;安全检查有关信息的传递。  船员处:引航员持证情况;船员、引航员违章及处罚信息传递。  危防处:危险品及其装载信息交流;滞留及其它行政强制信息;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清理信息传递和合作;防污染信息交流。  海事处:扣船、滞留及其它行政强制信息传递;船舶出港签证或查验信息传递;通航秩序维护和有关信息传递;船舶违章处理方面的配合和合作;搜救、防污等事故的现场处理配合及合作;船舶动态信息传递;碍航物、漂流物信息传递;气象信息传递。  三、 中心与水域现场的单位、船舶及人员之间的工作流程  船公司:船舶信息传递并接受交管中心的管理。  拖轮公司:搜救成员单位,搜救时接受中心调遣和管理。  航标区:监测大连辖区航标和航标维护方面合作。  救捞局:海事搜救等方面的合作。  船舶及人员:船舶动态报告及申请;船舶安全信息传递;接受交管中心的管理。  四、 中心与港口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流程  港务局和地方港务公司:提供船舶作业计划;在涉及船舶动态、引航、港口条件、救助等多个领域进行合作。  代理公司:向中心提供船舶动态,在船舶安全、动态及其它领域进行合作。  海事法院:在涉及扣船等事件上进行合作。  海关:船舶信息交流。  边检:船舶信息交流。  卫检:船舶信息交流。  部海事局:遇有重大事件及时向其汇报、请示,接受其指导、指示并执行。  兄弟海事局:有关业务合作或信息交流。  渔政监督:在涉及海事、搜救或水域安全事件时进行合作或信息交流。  气象台:气象信息咨询。  医院:紧急医疗事件方面的合作。

6. 如何办理船务公司

注册船舶公司的条件是注册资本要求在10万以上,注册收费在1000元左右,经营范围可以参考传播管理咨询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相关内容,主要是围饶咨询服务为主,有些部分客户提出希望能注册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也是可以的。

其他的经营范围:包括海员管理、船体设计等需要到海事局去做相关的审批手续。

7. 如何办理国际船代公司手续流程

船代,顾名思义就是给船舶做服务的。一般是分内勤和外勤,看楼主是女生还是男生。

内勤的话一般是女生,在公司处理单证,一般是联系货代通关,审核单据,联系商检,边防,海事局,引航站,港务局等协调具体船舶到港的装货等事宜,联系加油加水。

装完了货之后做提单,审核保函,签放提单,已经船舶离港之后核对港使费等等。

外勤的话一般是男生,为什么是男生呢,因为港口一般离市区都比较远,也比较荒凉。船舶到港和离港是不分昼夜的。船一旦到港或者离港,外勤是要马上去给船办理各种手续的。去海关,商检,边防,海事局办理联检。以及船上船员的各种要求,比如说某个船员生病了去医院,或者是船上需要供应备料,供应伙食,装卸货太慢了,要跟码头的装卸货公司协调装卸货的事等等。

如果中国船员还好沟通,如果外国船员的话,一定要加强英语水平哦。其实做久了就自然好了。

做船代的外勤会稍微有点苦,经常会有半夜爬缆绳这种事,这也就是导致很多同学没有坚持下去做的原因。

男生最好要英语口语稍好,另外必须会开车。

如果是国企的船代不会太累,代理的都是几万吨的大船,各种收入也会非常可以。

如果是私企的话,也看代理的是多大的船。

船代外勤就是吃青春饭的,很少见35岁以上的船代业务员在港里跑来跑去的。

8. 船代资质怎样办理

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 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

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涉及较多的口岸部门,如海事,边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商检等各部门。须具别较高的资质。

只办理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申办较为简单,无须提交交通部申请,具体咨询当地海事部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