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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特检指南(船舶现场检查指南)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14 21:55   点击:19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现场检查指南

1.钢丝定期检查,要求没有毛刺,并涂抹钢丝油 2。转动处要加润滑油脂 3. 要定期检查克令吊的防水,避免内部积水 4。定期进行功能试验,确保功能正常 5。液压油要保证,使用规定型号液压油,并每年进行化验,确保液压油在质量范围内。

如果液压油变质,外观看不出来,表现在克令吊无力,使用时间越长,越无力。

6。对克令吊的风扇要定期检查,这是保证液压油冷。

7。每次使用完后要关闭通风口,保证恶劣天气不进水。

8。冬天使用前,要提前15分钟空载预热。

9。定期检查刹车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节,避免刹车失效 9。

2. 船舶现场检查指南最新版

需要重点检查四个关键方面,即对船舶证书、船舶完整稳性计算书及装载手册等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的检查,对压载数量及位置的检查,对压载的可靠性检查和对水压载的检查,压载是保持船体平衡的关键,检查时需对时船上的压载数量及位置,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进行对比

3. 船舶检查报告

有以下几点

, 持有GMDSS证书驾驶员不会操作GMDSS设备。

2, VHF/DSC 不能显示即时船位。

3, 船令广播故障。

4, 驾驶室内反射罗径无法看到标准罗经。

5, 航向分罗经度数不一致。

6, 航行灯电源设备故障。

15, 救生筏系固有误不能自动浮起。

16, 救生艇架刹车故障。

17, 艏楼加强板与肋骨锈蚀、脱焊。

19, 引水梯配置或引水员登离装置不规范。

20, 厕所无法冲水。

21, 舱室卫生设备状态差。

22, 冰库内求救报警装置失效。

23, 应急消防泵出水压力达不到规定的有效射程。

25, 应急消防泵遥控操作不能正常工作。

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故被关闭或烟火探头无故被拆除。

29, 通往大舱的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管系严重锈蚀。

30,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机舱的总阀常开或阀锈蚀严重扳不动。

31,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钢瓶上缺手动开启的手柄。

32, 大型CO2固定灭火系统通往灭火舱室的阀打开后舱室不报警。

35, 主管船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会检查、测试、复位。

36, 驾驶员不会操作大型灭火系统。

37, 空气呼吸器气瓶(含备瓶)压力不足。

38, 消防员装备未按规范配全。

41, 防火门无法关闭、防火门达不到防火级别要求。

42,未装置与生活污水产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储存容器。

43,应急发电机不能自动启动(设有自动)或其中一种能源不能启动发电机(设有二种能源)。

45,应急消防泵间照明故障。

48,不能出示地近排放含油污水的化验报告。

49,未装置标准排放接头。

50,机舱舱底污油水多。

51,管弄内有油污水。

52,机舱舱底柜测量管自闭阀故障。

53,船舶不能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影响到船舶正常工作,造成了一定后果。

54,船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

55,船舶监控不力,发生偷渡事件。

56,违反外事纪律管理规定,发生船员出走事件。

57,违反SMS酒精管理规定,船员酗酒滋事。

安全检查滞留项目

1, GMDSS MF/HF 无线电设备不工作。

2,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GMDSS要求。

3, 电台设备的电源供应系统未提供两种电源。

4, INM-C站或EPIRB 故障。

5, 无线电天线折断。

6, GMDSS持证人员不会演示操作海上无线。

7, 雷达应答器故障。

8, 下航次海图无改正到最新。

15, 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舵不能转动。

17, 锚链有裂缝或蚀耗超过极度限。

18, 肉、菜库冷冻机不工作,不能有效制冷藏。

24, 固定灭火系统配备的灭火剂不符合被保护区的灭火要求。

25, 配备的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失效或不能出示有效证明。

26, 甲板两面侧的风雨密封筒内未按规定放置防火控制图。

27, 未按规范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手动报警按钮不能报警。

28, 机舱及烟囱防火挡板不能关闭。

29, 机舱通风筒不能关闭。

30, 应急电源电池失效。

31, 应急发电机故障。

32, 船舶领导班严重不团结,无法维持船舶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安全检查持别扣分项目

1, 船舶入级证书、法定证书等遗失。

2, 未按 SOLAS 公约或 MARPOL 修正案要求配备设备器材的。

3, 应急演习不合格(超过时限值或演习未成功)

4, 检查组上船检查时,发现船舶值班船员没有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或未按夫定留船的。

5, 检查缺陷项目超过15项/艘。

6, 船舶接受内、外部检查的缺陷未按要求整改的。

7, 油轮违章吸烟。

8, 船舶违章使用明火。

9, 船舶拒绝接受检查。

4.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航运公司海务监督员职责:负责公司SMS管理,监督船舶实施SMS,确保公司SMS有效运行。能够胜任远洋、国内船舶交流工作。

5. 船舶如何实施检查程序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6. 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主要是安全检查。

一、船舶船员证书检查: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有效;2、船舶证书是否有效;3、最低船员配额证书是否有效;4、船员证书是否有效;二、航行行为检查:1、船舶是否超额载客载货;2、船舶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消防、救生设备必查);3、是否在恶劣天气航行;4、是否在停航封渡水位航行;5乘客上船是否穿戴救生衣;6、是否在划定的安全水域航行。

等等。

此上为日常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水上交通法规,国家海事局网站上都有;仅供参考

7. 船舶检查表

船员证件办理: 一、申办证件需提供的资料

(一)高级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1、首次申办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包括GMDSS证书),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 (驾驶专业4张,轮机专业2张);

4)《船上培训记录簿》;

5)《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7) 毕业证书正本;

8)《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正本;

2、持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办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 2张;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本职务满12个月后,方能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职务证书。

2)体检表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若上船前三副、三管轮海上资历已较长(8个月以上),上船前可先办好体检,待本职海龄满12个月后,将体检表、服务簿复印件等寄回公司办理。

3、首次申办大副、大管轮证书,需提供: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书考试的船员,海事局直接发证,实习期不再作限制。

4、首次申办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需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白底彩照 2张;

3)船上见习记录簿;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海事局颁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2)《船员服务簿》内职务应填写“实习船长”或“实习轮机长”(或相应的表述方式)。

5、适任证书再有效(包括GMDSS证书,适用于普通船员),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2张 ;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据海事局的最新规定,从今年起,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2)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5年内的本职海上资历累计不得少于12个月。

6、适任证书遗失或破损(包括GMDSS证书,适用于普通船员),申请补办,需提供:

1)书面检讨;

2)海员体格检查表(GMDSS证书除外);

3)身份证复印件;

4)白底彩照2张 ;

5)《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6)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7)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书面检讨中,须说明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因,并检讨自己过失。证件补办费用自理。

2)补办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变,即与原证件有效期一致,但证件号码改变。南京新海船梦龙自叹为你解答

8. 船舶现场检查指南内容

答;船舶安全检查多久进行一次?

船舶安全检查一般6个月进行一次。但是像危险品船,例如:油船、化学品船、天燃气(液化气)船等等要经常安全检查,备车检查,装卸货检查(码头石油公司检查),开航检查,等等。一般船舶安全检查通过后,可以更好的营运。靠离码头装卸货会省掉很多麻烦!

9.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船舶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船舶负责人也可以在船舶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进境船舶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境船舶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4. 船舶出境的时候,船舶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船舶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船舶,船舶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船舶出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船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船舶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出境船舶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进出境船舶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船舶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5.进出境船舶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船舶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l办理时限: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进出境船舶到达或驶离时间通知海关,通关手续随到随办。

l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10.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11. 船舶安全检查项目表

船舶安全检查其实和传统的港口国检查大同小异。涉及船体,机器,生活设施,导航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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