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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管理体制(我国的港口制度)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0 11:50   点击:10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我国的港口制度

正规的。

港囗商品交易所是天津市委、市政府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建设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于2007年发起筹备,2009年正式成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港囗所以创新的现代现货交易制度为基础,经过4年多的发展,已经构建起了覆盖全国的市场服务、资金结算、仓储物流、信息发布四大服务网络体系,建成了一个全新的覆盖全国、服务全国的现代现货市场体系。

2. 我国的港口制度有哪些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三条、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第四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八条、凡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条、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3. 我国港口建设

从自然条件方面来看:水域条件(航行条件):等深线密──江阔水深,空间大,便于航行和停泊,无结冰或结冰期短。

1、港湾:避风浪、背风地带。

2、陆域条件(筑港条件):平原或三角洲──地形平坦,坡度适当,地质稳定,有较大的抛锚空间。

3、从社会经济方面来看:经济腹地(港口服务的区域)经济发达,辐射范围大,客货集散量大(影响港口的兴衰)。

4、依托城市:以单一大城市或某个城市群为依托,为港口提供人、财、物的优势。

5、国家政策:政策支持,如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港。扩展资料:港口组成:通常包括进港航道、锚泊地和港池。1、进港航道要保证船舶安全方便地进出港口,必须有足够的深度和宽度、适当的位置、方向和弯道曲率半径,避免强烈的横风、横流和严重淤积,尽量降低航道的开辟和维护费用。当港口位于深水岸段,低潮或低水位时天然水深已足够船舶航行需要时,无须人工开挖航道,但要标志出船舶出入港口的最安全方便路线。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并要求船舶随时都能进出港口,则须开挖人工航道。人工航道分单向航道和双向航道。大型船舶的航道宽度为80~300米,小型船舶的为50~60米。2、锚泊地指有天然掩护或人工掩护条件能抵御强风浪的水域,船舶可在此锚泊、等待靠泊码头或离开港口。如果港口缺乏深水码头泊位,也可在此进行船转船的水上装卸作业。内河驳船船队还可在此进行编、解队和换拖(轮)作业。3、港池指直接和港口陆域毗连,供船舶靠离码头、临时停舶和调头的水域。港池按构造形式分,有开敞式港池、封闭式港池和挖入式港池。港池尺度应根据船舶尺度、船舶靠离码头方式、水流和风向的影响及调头水域布置等确定。开敞式港池内不设闸门或船闸,水面随水位变化而升降。封闭式港池池内设有闸门或船闸,用以控制水位,适用于潮差较大的地区。挖入式港池在岸地上开挖而成,多用于岸线长度不足,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方。

4. 我国的港口制度包括

检疫起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威尼斯为防止那时欧洲流行的鼠疫(黑死病)、霍乱和疟疾等危险性疾病的传入,令抵达其口岸的外国船只上的人员隔离滞留在船上40天,经口岸当局观察和检查,如未发现疾病,才允许其离船登陆。

我国的海港检疫制度始于1870年,是清政府最先建立的近代卫生组织。

5. 港口政策的主要内容

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时间是1984年5月4日。

14个沿海城市是1984年开放的。开放一些沿海开放城市,是根据邓小平的创议而采取的对外开放的又一战略决策。1984年5月曾以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十四个城市定为沿海开放城市。

1984年3月26日至4月6日,根据邓小平的意见,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联合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座谈会建议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提出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5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同意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建设,主要靠政策。

6. 我国的港口制度是什么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必须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化品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关安全措施,储存危险化学品达到临界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要进行辨识、评估,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备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具体请查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等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7. 我国的港口制度论述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指调整中国港口行政管理关系、加强政府对港口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法规。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中国港口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了政府通过对港口规划、岸线管理、合理布局,保证港口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制度;确立了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的制度;确立了港口业务经营人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的竞争制度;确立了港口的保护和安全制度。

8. 中国港口政策

现在国内疫情控制住了,对国内船舶船员换班没有什么限制,但对国际航线船员换班按照国家防疫政策执行,即采取隔离加核酸检测,确认无染疫才可。

9. 中国港口的地位

中国第一大城市是上海:

上海的港口世界第一,船舶制造世界第一,国际金融世界第三,制造实力世界第一,金融科技世界第二。航空枢纽地位世界第一,国际贸易总额世界第一,港口机械制造实力世界第一,钢铁制造实力世界第一。上海奠定了中国强大的工业、金融、贸易实力。

另外上海的汽车制造实力世界领先,经济总量亚洲第二、中国第一,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全国第一。上海在经济,工业,金融,航运,航空全方位的领先北京。2020年上海的工业总产值已经达到34800亿,而北京的工业总产值仍然是1.9万亿左右。上海的工业总产值领先了北京有1.5万亿以上。进入21世纪之后,工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中国第一大港口是上海港:

上海港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港口,已经连续保持了11年的世界第一。上海港推动了上海成为最大的国际贸易城市,也奠定了中国的世界第一贸易大国的地位。

10. 不属于常用港口制度的方向

国际航道的规则有十四条如下:

在国际河道上实行自由通航,指:

1.一切船只、木筏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有权在全部可航水道上自由通行,但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沿岸国制订的补充规定和实施条例。这些规定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抵触;

2.使用者有权利用水道以及第一条第2款第(1)、(2)段所提到的工程设施,包括运送货物。

第三条

在同一条国际水道上,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和船舶(包括江轮与海船)有关直接和间接航行事宜应遵照国际法享受完全平等待遇。

特别是,不能因其航程起点和终点,港口或航线等原因,或是在出入国际水道前后在途中使用的仓库或其他设备而加以区别对待。

在国际水道上,不准许在航行方面以及在利用公共港口及其他设施、工具方面有任何垄断或特权。

如果一国认为有必要对其管辖下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和货物适用国家对海上沿岸航运同样的限制时,不能因此使其他船舶在河上停止航行。

第四条

在国际水道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有船籍。

为实施本规则,所有船舶的船籍应根据其注册地确定。

凡是没有出海口或通向国际水道出口的国家,注册地只需在其境内即可。

第五条

在国际水道的可航河段及其出口处,除为维持可航条件或改善航道而对所提供的服务按给予报酬性质而交纳的税金外,不得征收其他捐税。

计算这类航行税的征收额应该完全用于支付实际开支费用,在确定税率时不需要查对船上货物。

第六条

各沿岸国可以因使用其港口设备及工具而收取税,但税率应划一并符合建造、维修和运转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七条

在国际水道或其港口的某个部分,如果不是免费提供有利航行的公用设施,则应该公布税率,并且不得超过费用合理的标准。

上述规定适用于领港、报警、拖驳、拖曳和水闸启用。

第八条

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尽可能不延迟航行。

在界河段通行免税并免除一切手续,以防止走私和保护公共卫生;在河口和其他河段通行时的手续应由沿岸国共同决定。

在国际可航水道上的港口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应由港口所有国的法律规定,但必须遵守一切船舶享有自由平等的原则。

本规则对于港口征收的进出口税,除非由于经济上的必要性而作例外处理,规定不得高于该国其他边界海关对同一发送地和目的地的同一类货物所征收的税率。

各沿岸国保持制订税率的自由以及采取有利于保护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措施,但应尽可能维持航行自由和平等待遇。

在本规则所指的水道上,不得因个别船员或旅客违反海关规则而对船只加以没收。

第九条

沿岸国之间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航行自由与安全,特别是关于人员和物资的数量。同航行有关的国家应保证统一实施上述规章制度。港口的治安和开发仍属于所在国家的专管权,但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各沿岸国在其境内应采取下列措施:

1.有关治安和检查措施对使用可航水道做出规定以保持公共秩序和安全;

2.在修建桥梁及其他有关航行的设施时采取有利于维护航行的措施;

3.有关维持和改进可航水道、浮标和信号装置的措施。

凡有必要得到有关国家的同意,应事先达成协议,以保证在航行方面实行统一的法律和技术制度,尊重本规则的规定,统一执行有关设立、征收和分配航行税的规则,并解决河流不同用途所引起的纠纷。

第十一条

沿岸国在设立审理航行纠纷的法庭选定地点时应考虑航行的需要。这类法庭的程序应力求简化。

第十二条

在河段上实施的治安和航行条例适用于在本段航行的军舰和非商业性的公务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各项规定除适用于上条所指的船舰外,还适用属于国家所有的船舶和国家租用或征用的船舶。

第十四条

本规则签字国有签订专门条约采用更有利于航行的制度的自由。

11. 港口管理制度

1978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 北仑港一期工程顺利开工。北仑港,是宁波港的核心港区。

宁波港集团是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港口体制改革精神,于2004年4月成立的,这是宁波港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宁波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为港口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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