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检验包括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2. 船舶检验属于什么范畴
船舶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和公证检验。
一是,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承担。
二是,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在性能上的可靠性和竞争力,由船级社对船舶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入级检验由依法注册的船级社或者境外船级社的业务机构实施。
三是,公证检验:系指由于行政、司法或者民事的需要,对船舶检验的相对物在特定时间、环境和条件下的性能进行鉴定的检验活动。
3. 船舶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有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两类。(1)法定证书,按照船旗国(见船舶登记)政府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该国政府法规检验后签发的证书。根据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签发的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于新型船和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偶然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签发的有: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免除证书(按公约发给对救生设备、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核能客船和货船安全证书、散装谷物稳性批准书。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近海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签发安全证书。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丈量后签发吨位证书。对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船舶,则须丈量后签发各该运河的专用证书。此外,尚有船舶起货设备证书、国际防油污证书、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2)船级证书,经过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检验后发给的证书,有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货物冷藏装置入级证书。船舶经检验合格,在船级社总部未发给证书前,可先发给临时入级证书。
4. 船舶检验包括什么
验船人员职务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助理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三)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二)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5. 船舶检验的种类目的和作用
1.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船用货物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性检验机构、公正性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的质量自检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开展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3.按照授权,负责外国驻华验船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本地船厂建造的中国籍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5.按照授权组织开展全国辅助检修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协助部海事局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管辖范围内船检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与船检技术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履约实施工作。
8.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及试点方案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6. 船舶检验包括哪些项目
一般指未经中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中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
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7. 船舶检验分为几种
船舶换证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检验为满足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进行的一种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中文名船舶换证检验适用领域船舶适航证书的颁发船体、轮机、电气设备和机舱自动化
(1) 本章4.4.1规定的项目;
(2)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按本局《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的规定对船体结构进行厚度测量;
(3)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对双层底舱、边舱(如有时)、首尾尖舱、燃油舱进行水压试验;
(4) 对锚设备、舵设备和舱底水系统作效用试验;
(5) 对水密门和水密舱口盖作冲水试验;
(6) 对锅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并进行水压试验;
(7) 检查中间轴、推力轴、螺旋桨轴及其轴承、法兰等,以及螺旋桨的技术状况;
(8) 对于油船,在第二次及以后的换证检验时,尚应对压载舱、空舱、管隧进行水压试验,必要时应对货油舱进行水压试验或气密试验;
(9) 对于滚装货船、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车客渡船,在换证检验时尚应对车辆跳板的升降装置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效用试验。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4.5.2.1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换证检验包括:
(1) 本章4.4.2规定的项目;
(2) 对水灭火系统作效用试验;(3) 对失火手动报警按钮系统作效用试验,对自动探火和灭火报警系统进行模拟试验;
(4) 对压力水雾系统(设有时)的管系及喷嘴作畅通试验;
(5) 对救生艇(舢板)的空气箱(如有时)进行检查和密性试验;
(6) 对救生艇(舢板)的降落装置作降落试验;
(7) 对机动救生艇的艇机作起动和运转试验。无线电通讯设备4.5.3.1 无线电通信设备在换证检验时,应按本章
4.2.2.3 的要求进行核查和检验证书、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4.5.4.1 现有证书,船上配备的所需文件的检查与本章
4.3.4 相同。证书的签发4.5.5.1 换证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新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8. 船舶试验包括
一、船体放样
1.线形放样:
分手工放样和机器(电脑)放样,手工放样一般为1:1比例,样台需占用极大面积,需要较大的人力物力,目前较少采用;机器放样又称数学放样,依靠先进技术软件对船体进行放样,数学放样精确性较高,且不占用场地和人力,目前较为广泛的采用机器放样。
2.结构放样、展开:
对各结构进行放样、展开,绘制相应的加工样板、样棒。
3.下料草图:绘制相应的下料草图。
二、船体钢材预处理:
对钢材表面进行预处理,消除应力。
1.钢材矫正:一般为机械方法,即采用多辊矫夹机、液压机、型钢矫直机等。
2.表面清理:
a.机械除锈法,如抛丸除锈法喷丸除锈法等,目前较为广泛采用。
b.酸洗除锈法,也叫化学除锈,利用化学反应。
c.手工除锈法,用鎯头等工具敲击除锈
三、构件加工
1.边缘加工:
剪切、切割等;
2.冷热加工:
消除应力、变形等;
3.成型加工:
油压床、肋骨冷弯机等。
四、船体装配:
船体(部件)装配,把各种构件组合拼接成为各种我们所需的空间形状。
五、船体焊接:
把装配后的空间形状通过焊接使之成为永久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六、密性试验:
各类密性试验,如着色试验、超声波、X光等。
七、船舶下水:
基本成形后下水,设计流水线以下的所有体积均为浸水体积。
1.重力下水:
一般方式为船台下水,靠船舶自重及滑动速度下水。
2.浮力下水:
一般形式为船坞。
3.机器下水:
适用于中小型船舶,通过机器设备拖拉或吊下水。
八、船舶舾装:
全面开展舾装系统、系泊系统、机装、电装、管装等方面的工作。
九、船舶试验:
系泊试验、倾斜试验,试航(全面测试船舶各项性能)。
十、交船验收。
9. 船舶检验的定义是什么
船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简称,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船舶执行监督检验,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主要港口以及船舶和船用产品制造厂设置办事机构或者派驻验船师。船舶检验局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验船机构,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10. 船舶法定检验包括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其它3个科目的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具体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
教材教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实施手册》,本书编委会,2004年5月
2.《最新渔业船舶检验项目程序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程嘉铭,2005.11
3.《船舶和海上设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准入条件实用手册》,交通电子音像出版社,陈可越
4.《注册验船师常用技术标准与验收规范速查手册》,交通电子音像出版社,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