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船舶招聘信息网
船舶检验部门的待遇一般都很好的. 不过现在好象没有船舶检验局了,所有的检验部门都并到中国船级社了.那里的待遇还是不错的.
2. 广西船员招聘
是正规公司,经政府部门审核监督。。。
广西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07-10,法定代表人为黄莹,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27MA5PN5FY1F。企业地址位于南宁市南宁市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38号新城美地81栋二楼,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
经营范围包含: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船舶修理;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内河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3. 广西船舶招聘信息网最新招聘
加班是难免的,赶工的时候当然要啦。工资要睇岗位,就算最基层的一线工人(这些不算船厂编制,就是劳务大军)都80-90一天,加班另算。
4. 广西航海船员招聘信息
1、开放时间:19:00-22:00(发船时间:20:00,21:00)。
2、景点交通:柳州汽车总站-文笔路-鱼峰路-驾鹤路-柳航游船码头。
3、景点地址: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海员码头(柳航游船码头)。柳州南车度码头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飞鹅2路江滨公园旁
4、特殊人群政策:暂无优惠,具体信息请以景区当天披露为准。
5. 广西船务公司招聘
中国有18家海运公司。
在中国大陆的班轮公司的最新排名中,中远海运集运排第4位;中谷物流集团排名第16位;安通控股(泉州安盛船务)排名第17位;海丰国际排名第18位;中外运集运排名第22位;宁波远洋排名37位;大连信风海运排在第49位;上海海华轮船排名第60位。
锦江航运排在第61位;太仓港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排名66位;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运排名82位;天津达通航运排名84位;广西鸿祥船务排在88位;上海合德航运排名94位。其中主要经营中国沿海内贸的船公司中谷海运与泉州安盛船务携手跻身全球前20位。
加上香港东方海外及长荣海运、阳明海运、万海航运三家台湾船公司,中国船公司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榜单中的数量已达18家。
6. 广西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招聘
吉霓诗JNS”中国时尚品牌榜上的一枝新秀,青春、时尚、活力、个性张扬,设计师将欧洲最新时尚无素与当前流行趋势完美结合,色彩鲜明,充分展现都市时尚前沿年轻女性的势辣奔放、自信、优雅、激情时尚。天衣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大型生产基地设在中国时尚的最前沿,广东省东莞市历史名镇“虎门”。公司旗下共有两个品牌,“天衣”和“吉霓诗JNS”。
7. 广西船舶招聘信息网最新
海监302和301,303这3艘500吨级中国海监船于2017年开始服役,排水量595吨、总长49米、最大航速13.5节、自持力15天,适航于近海航区。于广西梧州船厂改造,工程2020年12月完成。
据介绍,本次改造在满足船舶远海航区安全航行要求、保持原舱室状态的原则下,通过对每艘船的稳性、部分结构、艏楼甲板以及救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导航设施、船载工作艇等进行更换改造,扩大航区;新增冷藏蔬菜库以及改造压载舱增加淡水储存量等提高船舶自持力。经过改造升级,船舶由近海航区扩展到远海海区、自持力由15天扩展到30天、增加了船载工作艇,进一步提高了船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性和海洋调查监测能力。
据悉,南海局有5艘适航船舶,包括1艘3000吨级的“海测3301”船,1艘4000吨级的“向阳红14”船,以及3艘500吨级近海航区的海监船。
8. 广西船长招聘
1.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撤回补偿: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退捕的每证补偿持证人8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捕的每证补偿持证人3万元。
2.渔船(含网具)补偿:钢制捕捞渔船(含网具)按船长分等级每船补助船主5.0-6.0万元;木质渔船(含网具),不分等级每船补助船主0.5万元;捕捞辅助渔船按船长分等级每船补助船主2.0-3.0万元。
3. 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保障补助:一次性给予每艘渔船(不含捕捞辅助船)转产就业和过渡期生活保障补助金3万元。
9. 广西船舶招聘信息网站
船舶驾驶证,需要到当地海事局报名(二张二寸白底彩照,县级医院的体检书,身份证复印件)。再到海事局指定的培训学校培训一到两个月,参加全国统一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证书。三类证书相对于一、二类容易些。
10. 中船广西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招聘
中国船厂100名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厂分布(按地区)
上海市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船务工程公司、东海船舶修造厂、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船厂、上海浦东大道4805厂,立新船厂,外轮修理厂,立丰船厂,塘口船舶修理厂、上船澄西,
江苏省
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江苏省镇江船厂、澄西船厂,扬州大洋船厂,扬子江船厂、新世纪、仪征新东海,扬州科进,东方船厂,南京金陵,南京五家嘴,南京胜华,南京亚泰,口岸,南通中远川崎,新时代,新扬子,南洋,南通明德重工,南通港闸,南通荣胜,仪征五洋船厂,仪征华为,江苏舜天,江苏索普,泰州三福
辽宁省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造船厂、渤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大连辽南船厂、辽宁旅顺滨海船厂、中远船厂,STX、宏冠等、大连重工,大连新厂,大连大正,七星造船,山海关船厂,鸿寇船厂、新加坡万邦
广东省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公司、黄埔造船厂、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大洋船舶工业总公司、广东省新会造船厂、友联船厂
浙江省
浙江船厂、舟山扬帆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杭州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仑船厂、国营海东造船厂、象山船厂,舟山船厂,台州中远,台州五洲,浩友船厂,杭州东风,宁波新乐,海东造船厂,浙江振宇、浙江和润集团
山东省
烟台莱佛士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山东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前进船厂、国营青岛造船厂、烟台北方造船厂、山东威海造船厂、荣城市造船工业集团公司、大渔岛船厂、神飞船厂、百步亭船厂、三星船厂、乳山船厂、青岛现代,西霞口船厂,青岛灵山船厂,蓬莱渤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梧州造船厂
安徽省
芜湖造船厂(新联)、长江航运集团江东造船厂、芜湖大江船舶有限公司、蚌埠船厂
湖北省
武昌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宜昌船厂、南华高速船舶有限公司、青山
天津市
天津市造船厂、天津新港船厂、天津新河船厂
福建省
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造船厂、福建省东南造船厂、龙海国安船业有限公司、厦门重工,福宁重工,海军4807(白马),泉州船厂
重庆市
国营重庆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川江船厂、国营船东造船厂、川东船厂
江西省
江洲联合,九江银星,江新
韩国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投资建设的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将落户山东省荣成市。三星重工业因为其国内现有造船厂扩建用地解决不了,决定在威海荣成市投资建一座较大的造船厂,船厂占地面积为200万平方米,相当于其在韩国国内造船厂面积400万平方米的一半,总投资3.5亿美元。
韩国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位于烟台,是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SME)于2005年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独资创建的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原设计为一个综合船厂,并将作为支持大宇造船海洋工程公司玉浦船厂的生产基地。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一些限制该设计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该船厂一直为一个船体分段制造厂。而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中国税收优惠的解除,以及国内需求下降,业务分流还是相当必要的。此外,转换成综合性船厂的可负担额外成本在它的决定中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烟台有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就是改制以前的烟台造船厂,这是中国唯一一个由外资控股、100%按国外先进模式进行管理的公司,总部在新加坡,建造的船舶以海洋工程、游艇、浮船坞为主.
大型的船厂还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2004年7月,中船重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决定在青岛海西湾建设造修船基地,两座30万吨、15万吨的两座修船坞已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
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正在建造中国迄今为止坞容量最大的两座分别为30万吨和50万吨的造船坞,建成投产后,可建造超级油轮、海岬型散装货船、8000箱集装箱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计划于2009年4月1日完工,工期为25个月。
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船厂),以造渔船为主,包括拖网渔船、金枪鱼钓船等。另外还有中小船厂比如灵山船厂、威海船厂(目前正在搬迁扩建)。
另外还有山东威海的海军的4809厂、海军的另一个船厂4808厂在青岛,除此之外还有还有4808工厂威海修船厂。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西霞口集团公司,是一家集修船、造船于一体的大型企业。以建造和修理各类渔船、货船、油船和工程船舶为主。
扬帆公司即原来的青岛造船厂,青岛造船厂是始建于1949年的老牌造船厂,曾经是全国惟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载重吨的杂货船。如今,青岛造船厂已改制成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该厂位于四川路25号,现有职工近千人,占地面积14.8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厂房如今大都已经破烂不堪。造船厂是建国后青岛首批重工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吨货船,全国第一艘浅吃水喷水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大马力电力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沿海玻璃幕墙豪华旅游观光客船,有着辉煌的历史。
11. 广西船舶检验局招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