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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首失火声号?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03-28 17:28    点击:232   编辑:admin

船舶失火的信号是乱钟一分钟。乱钟后面的是具体位置乱钟后一声在船首乱钟后二声在船中乱钟后三声在船尾乱钟后四声在机舱乱钟后五声在居住区(驾驶台)

乱钟后敲一响

船舶发生火灾船长的职责是什么?

可以对照以下这个进行解读。船长的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船长为一船之长,依法指挥全体船员,管理全船一切事务,对全船生命财产应负安全责任,船长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船舶之预定航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其船舶。 1.2 船长为一船之最高行政长官,又为船东之代表。船长为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对于船上可能发生之危害,得为必要之处置。船长在航行中,为维持船上治安及国家法益,得为紧急处分。 1.3 船长对外代表船东,对公司之各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租方、货主等等,应以公司利益为主,给予充份合作与协助。 1.4 船长应负责保管下列各种证及注意其时效,以便更换或加签延期。 1.4.1 船舶国籍证书; 1.4.2 船舶登记证书; 1.4.3 船舶检查及检查簿; 1.4.4 船舶吨位证书; 1.4.5 船舶丈量证书; 1.4.6 船级证书; 1.4.7 船舶载重线证书; 1.4.8 船舶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 1.4.9 船舶安全设备证书; 1.4.10 船舶安全结构证书; 1.4.11 装卸货机械及属具证书; 1.4.12 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1.4.13 电台执照; 1.4.14 救生筏检验证书; 1.4.15 年税缴费收据; 1.4.16 规费缴交收据; 1.4.17 美国海水污染管制证书; 1.4.18 船钞; 1.4.19 巴拿马运河及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20 IOPP 证书(外籍);NOPP 证书(国籍) 1.4.21 其它有关证书; 1.4.22 其它有关文件,如:船员手册、船员契约书、运送契约及关于装载物之文书;各种设备及属具目录、航海记事簿、公司规章、各航政机关所交付之各项文件。 1.5 船长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失火、货物损失或其它意外事故(如:工人受伤、属具损坏等)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分公司及公司安排人员协助处理,并作成海事报告,送航政机关或公证行(Notary Public)签证后,副本寄回公司损保部。 1.6 船长遇有下列事情,应将事实发生始末、时日地点及其它有关事情,详细载于航海记事簿, 作成海事报告(Sea Protest)或事实报告书(Statement of Fact)送最先到达之航政机关或公证行签证,并电告公司。 1.6.1 因事变或不得已之情事而变更预定之港口、或中止航行而驶回。 1.6.2 航行中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险。 1.6.3 救护遇难船舶或人命。 1.6.4 船长对船员之管束行为。 1.6.5 航行中船员或旅客之死亡、或其它事故。 1.6.6 航行中发现货柜封条遭受破坏,或有异状之情况。 1.7 船长应在本轮抵港前会同各主管举行一次查船工作,是否有违禁品、走私品或毒品,并应通知船员禁止走私或违法情事,且将通告内容及日期登记于航海日志上。 1.8 出港前应责成各部门彻底查船以防偷渡。 1.9 除奉准外,船长或其它船员不得将公司业务等资料,擅自向外界透露或发表。 1.10 船上各部门之司多请领,均须船长签阅后陈报公司核准、安排在适当港口补给,不得私自请司多店配送。 1.11 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即请公司派人代理,如果船舶在航行中,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之一人代理执行职务。 1.12 船长应彻底明了最近颁布之各种航行布告、航海资料、海事鉴定规则、避碰章程、公共卫生条例、各国海关、移民法规及本公司所订之有关章程。 1.13 船长在接收船只时,应即详细了解该船之任务、性能、装载容量、设备、主机马力、速度、燃料及淡水载量、以及法定之航海设备、救生设备、灭火设备、航海仪器等特性,以便达成安全航行之任务,其船用金亦应移交清楚,如有亏空须负责赔偿。 1.14 船长应严格督促所属依照规定作各项准备,以符合有关位之检查(美国海岸防卫队检查、港口国管制检查、巴拿马安全检查、船级检查、防止油污染检查等),避免延误船期或遭受罚款。 1.15 船长应尽力维护全船的良好风气及纪律,增进工作效率。 1.16 应遵照本公司封条管理政策规定,负责船上自备封条使用、管理、申请,与每年之年底封条清点盘存与向COD-OPD 通报。 1.17 督促下属将公司所规定之报表按时尽速寄回公司。 1.18 负责与伙委、大厨协调采购伙食及年节加菜筹备等事宜。 1.19 每月清点库房并结算一次,并将帐目签署公布周知。 1.20 注意电台及海岸电台之联络通讯办法,如有变更应即按新办法处理。 2. 航行中职责 2.1 船长应在船舶安全前题下,尽一切能力,保持公司所预定之船期,以配合运航管理本部运航部Operation prospect 所安排之日期到港,如遇船期超前,船长应视主机之实际状况,以经济速航行,考量节省燃料,但其减速以不低于公司所通知之Minimum Output。 2.2 除遵循国际海上避碰国际规则外,当气候转恶、能见度不良、或航经拥挤水域、海峡险要处、急流中;或沿岸航行时,应尽可能留在驾驶台上指挥航行,以策安全。 2.3 船长及各驾驶员应切记,虽引水人员在船,亦不能卸除本身之责任。 2.4 航行中,船长应于必要时签写夜航命令或驾驶台命令簿,指示当值驾驶员应注意事项。 2.5 每月至少举行求生灭火演习乙次,并记录于航海日志上。 2.6 随时督促全船船员,熟练操作各项属具,并训练他们处理船上事物之能力,加以考核,以便为公司储备人才。 2.7 随时检查船体各部之状况,并督促所属整理、保养,以确保船舶之完善、整洁、美观。 2.8 随时查阅航海记事簿及货物装卸日记,并予按时签署。 2.9 在航行中每两天向公司发送中午船位电报。 2.10 遵照Sailing Instruction 之指示向公司及代理行发送有关ETA 电报。 2.11 船长应随时了解船舶之稳定度,以便调整压舱水或其它影响稳定之因素,以确保船舶安全。 2.12 当船舶租予租船者时,于收到charter party 后,应审慎研讨并了解各项条款,必要时提出更正建议。 2.13 Stowage plan 之拟定,务必依照Loading Manual、Cargo Securing Manual;绝对避免货载造成之船体应力危及结构之安全及cargo damage、lashing gear damage;卸货时亦同。 2.14 关于装卸之准备工作,于航行安全无碍且实际可行时,应督促于到达装卸港口前完成。 2.15 船舶在台风附近航行,每六小时应向公司报告船位一次,直到安全脱离为止。 3. 进出港及碇泊中职责 3.1 随时研读注意各港口规章、及其锚地、流水、港湾地形,以策安全。 3.2 强迫领港区必须遵章雇用领港。领港在船时,船长仍须时刻注意航行安全。 3.3 交代大副,按当地之海关及移民法规,准备各项进出口结关文件,以免延误。 3.4 到港前,船长应督促所属完成装卸货之准备。 3.5 船舶于港外下锚时,应嘱咐各驾驶员轮流值班,机舱需要保持机动,采取正确防盗措施,以策安全。 3.6 把握船期,随时与代理行或分公司保持连系,以确定进出港时间,通告全船同仁。 3.7 如遇台风警报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在船督率全体船员采取应变措施。 3.8 在港时,各部门应至少保持三分之一船员在船。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4. 船长交接 除遵照公司安全品质环保管理制度规定之移交报告外,至少下列项目亦须交代: 4.1 船舶各种证书及船用航海书刊,必须移交并签字。 4.2 船用金、膳食及烟酒移交应作成清册,一一点交。 4.3 传上库存封条存量、封条号码,及其相关记录,应当面点交。点交报告应列入船长移交报告中。 4.4 各支付款项,未经陈准皆不得列入移交清册,如为特殊开支不及陈请、或已陈请尚未核示,得列入暂付款,陈请相关部门核示,如未获核准,应由前任负责偿还。 4.5 船长交接应在廿四小时内交接完毕。 4.6 船长交接应将本船之特性、机器性能及所属各员之能力、所担负之工作等详细说明。 4.7 船长交接应办理移交手续签证,并将移交报告正本陈报海员部(海员部将另行转会损保部)。 4.8 船长若overlap 时,不免除卸任船长之责任,直至下船港口完成交接;并在Deck Log Book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