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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海海关:一季上海海关共监管进出境(港)国际航行船舶约1.1万艘次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4-04-09 15:12 点击:0 编辑:ren

4月8日上海海关:一季上海海关共监管进出境(港)国际航行船舶约1.1万艘次

中新网上海4月8日电(记者姜煜)据上海海关8日发布的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上海海关共监管进出境(港)国际航行船舶约1.1万艘次,办理船舶物料供给约1.9万批次,同比分别增长5.7%和8.6%。  
国际航行船舶的“来去自如”得益于海关等监管部门创新、高效监管措施的大力支持。  
近日,搭载多个油田开发专用设备的海工作业船“威力”轮顺利抵达波斯湾地区,按计划开展对外工程作业。

“威力”轮是振华重工为上海打捞局制造的国内首艘采用中压电站、全变频驱动的大型动力定位起重船,多次承担国家抢险、救助、打捞及水下作业任务。今年1月,上海打捞局中标波斯湾海上油田建造项目,计划派出“威力”轮搭载多台专用设备前往中东海区。
上海海关所属虹口海关串联关区“船舶+舱单+物料”监管链条,靠前介入开展“威力”轮备案及申报指导。针对该轮“搭载海上油田建造作业设备舱单申报”及“特种船出境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解答指引,为供船物料申报开通“绿色通道”,在不到48小时之内办结进出境船舶通关手续,为该轮按时启航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条海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海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海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三条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四条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及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