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根据建设部(1995)230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一)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建质[2003]84号文),(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三)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初设的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由于该文件内容繁多,此处从略,但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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