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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轮机长轮机记录簿填写(轮机员的航行值班?)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02 04:26    点击:212   编辑:admin

一、轮机员的航行值班?

1 值班轮机员负责领导并督促本班人员严格遵守机炉舱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完成机舱内的各项值班工作。

2 轮机长在机舱时,值班轮机员仍应该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3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认真按要求填写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不得任意涂改、乱画和撕毁。

4 按时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舱,仔细观、听、闻、摸机电设备、轴系的运转情况。对机舱内正在运转设备,间隔检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对中间轴承、尾轴套筒、冷冻机房等间隔检查不得超过4小时,舵机每隔1-2小时检查一次,锅炉本体及主要阀门每班检查一次,应急及备用设备也应保持随时可用,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排除。如不能解决,应立即报告轮机长。

5 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以便驾驶台有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事。故障解除后,将详细情况记入《轮机日志》。

6 根据设备运转需要及时进行驳油、净油、补充压缩空气等日常工作,保持油柜、水柜有足够的储备。除对日用油柜驳注外,移驳燃油应事先与大副联系。

7 根据驾驶部通知,值班人员负责移注、排灌压舱或移注油、水,供应或停供所需的水、电、气和汽。

8 认真执行船长、轮机长指派的其它工作,并进行适当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考轮机长需要哪些材料?

主要有以下材料:

船舶结构与设备、船舶值班与避碰。轮机专业的科目:轮机工程基础、主推进动力装臵、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维护与修理、船舶管理、轮机英语(甲类才有,丙类和丁类的不考)。顺便介绍一下船舶运输的区域划分吧,按照船员的工作范围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丁类。四类中是向下兼容的,也就是说甲类可以在丙类的船上工作,但是丙类的不允许在甲类的船上工作。甲类是无限航区的,主要以欧洲、美洲等国家为主要航行对象,乙类是东南亚海域,主要是亚洲各国为主要航行对象,丙类是国内近海沿岸,主要是我过沿海的城市,丁类就内河航运。

三、船舶驾驶台怎么备车,要具体点?

值班驾驶员电话通知机舱开始备车;

值班驾驶员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最后将车钟摇到备车位,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及车钟记录簿;

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值班驾驶员应确认缆绳系牢并均匀受力,船尾无障碍物,舷梯与码头清爽,一般是短时间开出进车、停车、倒车、停车进行试车;

试车后,待主机备妥,机舱应通知驾驶台,此时车钟摇到停车位,值班驾驶员应将备车完成时间记录到航海日志及车钟记录簿。

四、轮机长证书到期换证需要什么资料?

船员证件办理: 一、申办证件需提供的资料

(一)高级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1、首次申办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包括GMDSS证书),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 (驾驶专业4张,轮机专业2张);

4)《船上培训记录簿》;

5)《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7) 毕业证书正本;

8)《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考试合格证明》正本;

2、持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办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 2张;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本职务满12个月后,方能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职务证书。

2)体检表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若上船前三副、三管轮海上资历已较长(8个月以上),上船前可先办好体检,待本职海龄满12个月后,将体检表、服务簿复印件等寄回公司办理。

3、首次申办大副、大管轮证书,需提供: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书考试的船员,海事局直接发证,实习期不再作限制。

4、首次申办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需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白底彩照 2张;

3)船上见习记录簿;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海事局颁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2)《船员服务簿》内职务应填写“实习船长”或“实习轮机长”(或相应的表述方式)。

5、适任证书再有效(包括GMDSS证书,适用于普通船员),需提供:

1)海员体格检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白底彩照2张 ;

4)《船员服务簿》正本(如在船需提供复印件);

5)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6)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据海事局的最新规定,从今年起,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2)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5年内的本职海上资历累计不得少于12个月。

6、适任证书遗失或破损(包括GMDSS证书,适用于普通船员),申请补办,需提供:

1)书面检讨;

2)海员体格检查表(GMDSS证书除外);

3)身份证复印件;

4)白底彩照2张 ;

5)《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6)原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7)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书面检讨中,须说明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因,并检讨自己过失。证件补办费用自理。

2)补办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变,即与原证件有效期一致,但证件号码改变。南京新海船梦龙自叹为你解答

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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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怎么去当海员?

海员是在海船上面工作的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高级船员又分为管理级的船员和操作级船员。管理级的船员称为四大头,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操作级的船员有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有的船可能还有电机员。普通船员包括水头,水手,机工长,机工,大厨,服务生等等。不同的船公司可能在船员编制方面有一点稍微不同,特别是普通船员,有些编制在有的船公司不一定有。但是不管什么级别的船员,都是从实习开始做起的(大厨可能例外一点),实习生在船上不属于正式的编制海员,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里面没有实习生这一职务。

就目前而言想要成为海员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第一就是高中毕业的学生,在填报志愿的时候选择航海类专业的院校读其中航海类的专业。第二就是大专或者本科毕业生,在学校里读的不是航海类专业,可以再去一些航海类专业院校培训一段时间,以前是培训一年称之为3+1或者4+1,现在听说需要18个月。第三就是一些初中毕业生直接就读航海类的中专。第四就是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工作不如意想转行做海员,就需要去航海类专业院校里面培训一段时间。

既然很多社会人士关心这个问题,我就将我了解的说一下,目前国内开展社会船员培训的学校很多,可以就近选择一所离家比较近的。目前培训时间大约是四个月,具体多少培训费用不知道。有机工和水手两个可供选择,水手是做甲板的,机工是机舱的。具体机工和水手哪一个比较好,自己斟酌,别人的意见永远都是参考。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想要成为海员,就必须要有一个好的身体,需要持有海事局健康证,这个一般的需要到海事局指定的体检中心体检合格之后才会发放。

其次就必须要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四小证。这是最基本的证书,任何想成为海员的人,都必须要拿到这个合格证书。这个合格证书里面包含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船舶驾驶员要求可能会更多一点。

再就是船上任何职务的船员(大厨可能例外)都要有一个适任证书,这个证书是通过学习通过相关的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之后再上船实习一段时间换出相对应的适任证书,只有具有适任证书,你才可能做相关职务的海员。

其实不管是在航海类专业院校学习还是培训,都是为了拿到上面所说的海船培训合格证书以及通过适任证书考试。这些完成之后你才可能继续去办理所需要的其它证书,包括船员服务簿,海员证,护照,健康证等等。这些一般的在你签约船公司之后船公司帮你办理或者指导你怎么办理。

再这一切做完之后船公司会安排你上船实习,实习到海事局规定的时间并且填写实习记录簿之后才可以换出相应的适任证书,这个时候你才会成为一名真正的海员。

需要说明的是,想要成为海员,多少需要有一点文化基础,至少要初中毕业吧,稍微懂一点点英语,这样你才可能通过适任证书理论考试。很多人都是因为英语不行考不过证书直接放弃或者由甲类变成丙类。海员工资看着相对比较高一点,不过这些都是辛苦换来的,能够过的过去,不要做海员了。以上我自己都感觉写的很乱,看看就行了,想要成为海员,还是咨询一下相关的海事学校,毕竟他们是专业的。

七、船舶的法定记录和有关文件用完要保留两年的有?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中记录簿船上保存两年,而后船东保存三年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