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局甲类一等高级船员晋升要求?普通海员主要包括有机工、水手、焊工、大厨等,一般可以晋升为机工长和水手长等,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相应的考察,其中海上资历是关键。 其次,就是高级海员的晋升,一般是毕业后实习一年晋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职务满18个月晋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满12个月,通过海事局考试合格可晋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满18个月,通过海事局考试合格可晋升船长(轮机长)等,相比普通海员晋升更麻烦,要求更高。 二、三类船长可以自动升二类吗?可以,需要三年 内河驾驶新三类船长要三年能升二类船长。 船员适任证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其取得以及使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其为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海员,在可以任职的职务、可以任职的船舶以及可以任职的航区的重要凭证。 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三、申请甲类大管考试资格有啥要求对船员资历?你的情况不可考甲类大副;考甲类大副要国际航线12个月二副资历要求。考试期书目前各个局不尽相同,可以直接咨询你考试管辖的海事局。条件学历2002年2月1日前毕业的航海类中专可以考甲类大副,除此都要航海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在满足二副学历(中专或2年制航海类职业教育)基础上,再经过1年航海类职业教育;资历条件国际航线12个月二副资历要求;其他还要取得船上医护等。 四、三类船长换二类要考试吗?要考试的 如果是无限航区的三管轮升二管轮是没有学历限制的,只要一年半的海龄,也就是说得在船上任职三管轮一年半,攒够海龄去海事局申请就可以换二管的票了,这个一般都是公司给办。二管升大管就得考试了,考试的资格是接受过3年以上航海类专业教育,差不多意思就是大专以上学历,另外还有就是二管轮一年半的资历。考试通过后就可以换证了。 五、云南船员证哪里考?你好,船员证需要经过海事局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后即可获得。 报考船员证的条件: 一、 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六、每年几次海员适任证书考试?日期?全是电脑考试吗?不同地方的考试时间安排不一样,一般是需要看参加培训的报名人数。 如果当地的海事局的报名人数够了,就开始开班,开班培训结束后,就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这个考试时间完全是自由的,随机的,不能用固定的时间来确定。自2010年后,海员的考试都改成了机考,也就是在电脑上进行的考试。考生需要提前模拟一下机考的流程,以免在考试的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是没有填写考生信息而使得考试成绩为零。海员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高级海员分为管理级和操作级: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仅中国有);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 水手长,机工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现在国内沿海的船上绝大部分还有管事一职,又称为船东代表,应属管理级。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七、关于内河船员申请适任实操考试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631号·2011年10月24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类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23内河船舶最低配员规则?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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