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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对外消防(船舶对外消防等级)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18 07:40    点击:341   编辑:admin

1. 船舶对外消防等级

1.

防火等级A级,达到不燃的等级,现在来说泡沫是理论可以达到不燃的状况。

2.

防火等级B1级是需要达到难燃保温材料,是根据该材料的耐火极限确定的,另外,不同部位的材料划分也有区别!燃烧性能:是指材料和(或)制品遇火燃烧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或)化学变化,也就是对火反应特性。

3.

防火等级B2级是可燃保温材料也称为阻燃材料,多为有机保温材料,添加适量的阻燃剂。多见为EPS膨胀聚苯板与XPS挤塑聚苯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板。这种材料燃点低,并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

4.

防火等级B3级保温泡沫是易燃保温材料,这种多见为聚苯泡沫为主材料。

2. 船舶对外消防等级标准

船上的消防类型有清水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气雾式卤代烷灭火器和简易式干粉灭火器等几种类型,至于哪类船要配备哪几种设备,船检对各种船舶有不同的要求。

扩展资料: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

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内部主要包括容纳空间、支撑结构和排水结构,具有利用外在或自带能源的推进系统。外型一般是利于克服流体阻力的流线性包络,材料随着科技进步不断更新,早期为木、竹、麻等自然材料,近代多是钢材以及铝、玻璃纤维、亚克力和各种复合材料。

船舶从史前刳木为舟起,经历了独木舟和木板船时代,1879年世界上第一艘钢船问世后,又开始了以钢船为主的时代。船舶的推进也由19世纪的依靠人力、畜力和风力(即撑篙、划桨、摇橹、拉纤和风帆)发展到使用机器驱动。

3. 船舶防火分隔分哪几个等级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如一个大型石油化工厂,面积很大,如果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之间有设备的连接,则应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如果该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筑物之间保持有一定距离,则应划分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再如不同货主的货物装载在同一艘船上,虽由数份保单组成,也属同一危险单位。條萊垍頭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萊垍頭條

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年产30万吨乙烯的工厂,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水电站建设的工程保险、高速公路建设的工程保险等,在危险单位的划分方面都比较复杂。萊垍頭條

4. 船舶对外消防等级划分标准

船舶应急消防泵要5分钟内出水,且出口水压达到0.4Mpa以上。测试应急消防泵的时候都会架设两根消防皮笼,一根在离应急消防泵最远的地方,也就是在船头,另外一根在里应急消防泵最高的地方,一般的是在驾驶台测试的过程中,需要两只消防皮龙的压力都满足要求才可以。

5. 船舶防火等级

二级加油站消防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灭火器材配置: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二、灭火毯和消防沙:

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 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如已有的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6. 船舶消防设备的基本要求

不需要,船舶消防设施有国际海事组织要求的标志,如感烟探头是这个符号表明,烟探测器监控的处所或处所群,标明受监控的处所。

但仅用于防火控制图,在探头附近不需张贴。

有一些消防设备需要张贴,主要是较大的消防器材。

具体参考A.952(23)号决议(2003年12月5日通过)、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

7. 船舶高级消防的基础认识

海上基本安全、精通艇筏、精通急救、高级消防、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机构与设备、航运管理、船舶操纵、海员心理学、国际航运市场、轮机概论、海运业务和海商法、值班水手、GMDSS、雷达与ARPA等相关科目与证书。

8. 船舶高级消防证

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到市海洋和渔业局直属单位渔业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办理。

具体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高级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制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等。

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但是只有四小证还不能上船任职,(事务部人员可以,如厨师,服务生)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如机工证,水手证,驾驶员证书,轮机员证书等。

9. 船舶对外消防等级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船舶对外消防能力等级划分

入级船的设计建造规范是船级社发布的,非入级船是依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一般情况下入级船的建造规格较非入级船要高。国家标准一般是最低标准。

相对于非入级船来说,船舶的放火结构,消防设施、救生通讯等都要高。

总之,因为入级船都是为了在国际航线上运行,接收国外的港口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