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电力系统简图GBT 14598.9-2010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3部分:电气骚扰试验 辐射电磁场抗扰度 494KB GBT 14598.14-2010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2部分:电气骚扰试验 静电放电试验 570KB GJB 1513A-2009 混合和固体延时继电器通用规范 2470KB JB/T 10923-2010 电子式电能表用磁保持继电器- 553KB QJ 3303-2008 射频同轴继电器通用规范 583KB GB/T 14598.8-2008 电气继电器 第20部分:保护系统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939KB GB/T 2900.17-2009 电工术语 量度继电器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835KB GB/Z 22204-2008 过载继电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2182KB GB/Z 22201-2008 接触器式继电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扫描色淡不太清晰)- 653KB GB/T 2900.64-2003 电工术语 有或无时间继电器 415KB GB/T 2900.63-2003 电工术语 基础继电器 848KB GB/T 22387-2008 剩余电流动作继电器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14357KB GB/T 21711.1-2008 基础机电继电器 第1部分:总则与安全要求 2356KB GB/T 18908.1-2002 工业用时间继电器 第1部分:要求和试验 672KB GB/T 15510-2008 控制用电磁继电器可靠性试验通则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7056KB GB/T 14598.13-2008 电气继电器 第2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 1 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9995KB GB/T 11287-2000 电气继电器 第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振动、冲击、碰撞和地震试验 第1篇:振动试验(正弦) 334KB GB 14598.27-200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7部分:产品安全要求 14477KB GB 14536.1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 电动机用起动继电器的特殊要求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1554KB GJB 65B-1999 有可靠性指标的电磁继电器总规范 512KB GJB 1517-1992 恒温继电器总规范 743KB GJB 1042A-2002 电磁继电器通用规范(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1545KB GB/T 15633-1995 非定时限单输入激励量的量度继电器及保护装置 358KB GB/T 14598.8-1995 电气继电器 保护系统 998KB GB/T 14598.7-1995 电气继电器定时限单输入激励量量度继电器 248KB GB/T 14598.6-1993 电气继电器 第十八部分 有或无通用继电器的尺寸 342KB GB/T 14598.5-1993 电气继电器 第十五部分电气继电器触点的 寿命试验试验设备的特性规范 140KB GB/T 14598.4-1993 电气继电器 第十四部分 电气继电器触点的寿命试验 触点负载的优先值 450KB GB/T 14598.14-199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2部分 静电放电试验 376KB GB/T 14598.13-1998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第1部分1 MHz脉冲群干扰试验 358KB GJB 1517-1992 恒温继电器总规范.pdf 726KB GJB 65B-1999 有可靠性指标的电磁继电器总规范.pdf 501KB TB-T 2024-1995 JRJC-66/345型插入式交流二元继电器.pdf 117KB JB/T 8317-2007 变压器冷却器用油流继电器 255KB TB/T 2762-1996 机车继电器基本技术条件 856KB TB 2657-95 JZSJC 型交流灯丝转换继电器 67KB GB/T 14598.20-2007 电气继电器 第26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磁兼容要求 494KB GB/T 14598.19-2007 电气继电器 第22-7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工频抗扰度试验 528KB GB/T 14598.18-2007电气继电器 第22-5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浪涌抗扰度试验 547KB GB/T 14598.10-2007 电气继电器 第22-4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603KB JB/T 8978-2006 接触器式继电器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667KB JB/T 8627-2007双金属片式热过载继电器 5158KB JB/T 10712-2007 过载继电器可靠性试验方法(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507KB QC/T 695-2002汽车通用继电器 79KB QC/T 68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技术条件 536KB QC/T 419-1999 喇叭继电器 技术条件(中文) 245KB JB/T 5776-2007船用保护继电器 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724KB JB 6524-2004电力系统继电器、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1862KB DL/T 540-94 气体继电器检验规程 251KB DL/T 525-93数字型频率继电器及低频自动减负荷装置技术条件 88KB DL/T 540-94 QJ-25、50、80气体继电器检验规程 251KB DL 484-92静态零序补偿型电抗继电器技术条件 190KB DL 426-91 SZH型数字频率继电器检验规程 文本版 905KB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2673KB GB/T 6902-2001 铁路信号继电器试验方法 708KB GB/T 14598.17-2005电气继电器 第22-6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的抗扰度 257KB GB/T 7261-2000 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2593KB GB/T 14598.9 -2002 电气继电器 第22-3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 辐射电磁场骚扰试验 747KB GB 16836-2003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安全设计的一般要求 1075KB GB 14598.16-2002电气继电器 第25部分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磁发射试验 540KB GB 14598.1-2002电气继电器 第23部分 触点性能 915KB JB/T 10549-2006 SF6气体密度继电器和密度表 通用技术条件 646KB GB/T 14598.3-2006电气继电器第5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绝缘配合要求和试验 742KB SJ/T 9560.9-93 中功率小型非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106KB SJ/T 9560.8-93 中功率超小型非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104KB SJ/T 9560.7-93 弱功率小型非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70KB SJ/T 9560.6-93 弱功率超小型非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73KB SJ/T 9560.5-93 大功率小型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71KB SJ/T 9560.4-93 中功率小型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111KB SJ/T 9560.3-93 中功率超小型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76KB SJ/T 9560.2-93 弱功率超小型密封电磁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107KB SJ/T 9560.27-93 热延时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44KB SJ/T 9560.26-93 非密封恒温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2KB SJ/T 9560.25-93 密封恒温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7KB SJ/T 9560.24-93 大中型非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44KB SJ/T 9560.23-93 小型非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1KB SJ/T 9560.22-93 超小型非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3KB SJ/T 9560.21-93 小型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5KB SJ/T 9560.20-93 超小型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48KB SJ/T 9560.19-93 微型密封固体继电器质量分等标准 64KB 2. 船舶配电系统图原因: 报警船舶配电板380V或220V绝缘低,说明电网对地绝缘电阻值低。现代船舶交流配电系统一般采用中性点绝缘的三相三线制方式,电力、电热和照明的绝缘配电系统,不论是一次系统还是二次系统,均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且能在异常低时发生听觉或视觉报警信号的绝缘电阻监测报警器 3. 船舶电力系统简图图片船图什么颜色,船穿的颜色有很多图传的时候是白色的金船是白色的还有灰色的小船一般的小孩儿都是白色的白色的,照灰色的多一点儿一般渔船是灰色的,也有红色的小船小材料,色彩不一样。分什么样的船海上的存一般都是白色的多我一般都是白色的多 4. 船舶电力系统简图怎么画轮船由船体,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舾装,其它装备组成。 5. 船舶电力系统基本参数船船舶设计航速,主机主要参数型号,主机功率,主机转速N旋向,左旋,右旋,减速比,等等 6. 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示意图船舶PTI模式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推进模式。 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船舶推进系统由蒸汽机发展到柴油机、燃气轮机以及当下流行的全电力推进。根据船舶功能定位和需求的不同,可选用不同的推进系统。船舶PTI/PTO模式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推进模式,它具有柴油推进的高热效率和高经济性,也具备电力推进的灵活性和良好操作性。文章主要介绍分析船舶PTI/PTO模式的原理以及工作模式,以便了解学习船舶推进技术的发展。 7. 船舶电网的结构简图五方面发展趋势 碳排放交易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上周开会讨论了新的IMO短期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将要求船舶调整其操作和设备,在2030年之前将碳排放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尽管MEPC同意了这些修正案,但最终的通过的决定将在2021年的MEPC第76届会议上做出。 由于这些法规不够严格,不足以实现欧盟的雄心壮志,因此欧盟仍在考虑建立“区域排放交易系统”(ETS),只有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同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如果IMO不能就各国政府批准的指导方针达成共识,那么未来几年可能会有多个区域性ETS,从而导致各种贸易航线的成本上升。 低硫燃料 硫排放会导致环境恶化,空气污染会导致经济损失。IMO 2020已于今年生效,要求承运人使用硫氧化物(SOx)含量低于0.5%的燃料,如极低硫燃料油(VLSFO)和船用瓦斯油(MGO)。 今年第一季度,VLSFO价格较高,但COVID-19引发VLSFO价格下跌,而重质燃料油(HFO)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今年,许多船舶运营商改用VLSFO。一些船舶运营商也在寻求使用液化天然气(LNG)作为替代方案。 洗涤塔 如果船舶安装减少硫排放的洗涤塔,则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含硫量3.5%的HFO并达到IMO 2020标准。COVID-19拉近了VLSFO和HFO之间的价格差距。因为价格优势很小,所以安装洗涤塔的船只越来越少。尽管今年对洗涤器装置的需求有所下降,但随着新的COVID-19疫苗有望在2021年广泛使用,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恢复正常,对燃料的需求将增加。这将导致新燃料价格变动。如果VLSFO和HFO之间的价格差距扩大到使洗涤塔的投资回报率(ROI)对运营商又有意义的水平,则可能会安装更多洗涤塔。为了使其可行,HFO价格必须远低于VLSFO价格。 岸电设施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评估,“使用区域电网发电时,总体污染物排放最多可减少98%”。 根据位置的不同,停泊的船舶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的电力,从而产生排放或使用岸电。将船舶接入岸上的电网可以减少局部和整体的排放量,尤其是在使用风能、潮汐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电网供电的情况下。根据EPA的说法,岸对船发电,也被称为替代船用电(AMP),可改善港口周围的空气质量,因为“岸电通常产生零现场排放”。 8月,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批准了一项新法规,以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和污染。它基于《 2007年停泊条例》,该条例自2014年以来已将超过13,000艘船舶的有害排放量减少了80%。从2023年开始,汽车运输船和油轮将被要求通过接入岸上供电或使用经批准的控制系统来达到排放标准。 数字化转型 COVID-19迫使供应链在安全性和效率方面寻求解决方案。随着新贸易协定的生效,航运业正从海关表格转向订单确认。使文档数字化可以节省时间,降低面对面传播COVID-19的风险,减少对纸张的依赖并节省资金。 为此,业界建立了集装箱数字化航运协会(DCSA),旨在通过使用标准的电子提单(EBL)来消除海运交易中的纸张。DCSA宣称“纸质票据处理成本是EBL处理成本的3倍。” 尽管海事在数字化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COVID-19疫情正在加速过渡。 8. 船舶电力系统示意图船舶综合电力推进系统代表着当今船舶动力的发展方向,其主要特点是将推进动力与电站动力合二为一。 现代的船舶综合电力推进已不是早期意义上的电力推进,而是将日用电和推进用电结合在一个电力系统内 9. 船舶电气系统图1. 掌握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机及拖动的基本知识; 2. 掌握船舶电力系统、信号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 3. 具有设备安装和调试的能力; 4. 具有分析和解决现场一般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 5. 具有船舶电器工种的基本操作技能; 6. 具有船舶电气设备运行、修理及技术管理的初步能力; 7. 具有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基本能力。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机与拖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船舶电站、船舶电力拖动基础、船舶信号与系统、船舶电工工艺。船舶电器安装调试实习、船舶电气设备生产工艺实习、电机维修实习、岗位综合实习。 10. 船舶电力系统简图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调查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罚则 特别规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 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 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庆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的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 性处罚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基础。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 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和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的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故事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 、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 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船舶电力系统结构简图灯塔是高塔形建筑物,在塔项装设灯光设备,位置应显要,并注意其应该有特定的建筑造型,易于船舶分辨,同时成为港口最高点之一。 由于地球表面为曲面,故塔身须有充分的高度,使灯光能为远距离的航船所察见,一般视距为15-25海里;但灯光也不宜过高,以免受到高处云雾的遮蔽。根据灯塔大小和所在地点的特点灯塔可以有人看守,也可以无人看守,重要灯塔应该有人看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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