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进船厂保养一般要几天没有特别要求。这个是专业出来是搞造船和造海上钻井平台的的,不是航海。毕业以后到船厂,设计公司以及船级社工作。可以做设计,可以做现场,可以做建造。都对身体没有特殊要求。对视力也没有什么要求。 女生的话,通常进船厂的设计部,或者设计公司。一般不会让女生去现场工作,造船现场工作条件还是比较艰苦的,天气热的话现场很热,而且也有一定危险,可能要爬进船舱检查。 在技术部门就好些,每天吹空调。。。。。 如果去船级社也是在船级社的审图部门审图。不会让女生去做验船师。 2. 船进船厂修船累吗全场的工作不好干,很累的,而且非常的炎热 3. 船舶进厂修船该注意些什么不用你操心准备什么,公司会有很详细的修船计划,进船厂前都会上报。你三副自己的救生消防肯定熟悉吧,有哪些需要年检,5年检,换新之类的也要提前告诉船长或大副。有些检查需要船长决定,多问船长意见。自己该备的物料尽量早上报,也是需要批准的。 进船厂后,跟着年检,甭管是不是扯淡造假,多问问多学学,对以后各种检查有帮助。年检给的报告详细检查,别有漏下的。如果可以,跟年检多要点消防救生的签儿。以防以后磨掉或看不清。 差不多够了,多问多学。不用紧张,进船厂挺爽的。 4. 船保养一下大概多少钱游艇的维护费一般包括: 1,日常维护费用,就是船员洗船保养费用,一定要购买游艇专用的用品,切不可为了省钱,如用一般的洗衣粉洗船,会得不偿失。 2,机器设备如发动机机油等费用。 3,游艇每年的上排清理费用。上述一定是必要的支出,以108尺的船,一般在100万左右,新艇,如果船龄大,那么费用肯定是要增加的,而如果机器设备发生故障等,那就无法估算当然,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养游艇,那么就需要增加下面的费用: 1,停泊费2,保险费3,船员费用4,燃油消耗费用等以108尺的游艇,不算燃油消耗费用,一年准备个50-60万至少。 5. 修船要多久修船好学不好学,看个人的爱好兴趣怎么样? 如果你有兴趣和爱好,修船是好学的。如果对这方面不感兴趣就不好学 6. 船舶保养周期通常建造一艘船需要两年时间,所以新船很容易造多,到交付时,船舶运力超过了货运需求,市场开始下行,航运周期如此循环重复。 即使船东、投资者和货主知道上涨之后必定下跌,下跌之后必定上涨,但如果他们不知道周期何时转变,就也没什么用。投资过早与投资错误的结果没什么差别,尤其是再考虑上机会成本的时候。 7. 船维修与保养由于船舶维修时间长,因此船家在修理的半年前就要提前下单,而且维修价格很高,只是小型维修或常规保养就需要10万美元,像脱硫塔改装一般需要几百万美元,2021年船舶修理带来丰厚的利润,统计显示,同比增长7%,修船产值198.9亿元,同比增长22.9%,非常适合投入。 8. 木船保养一次多长时间玻璃钢船使用年限一般在10~20年,根据船体的质量和所处环境以及保养情况使用时间有差异。 玻璃钢船保养措施: 避免接触尖锐、坚硬物体。玻璃钢船体与岸边石块、混凝土构筑物、金属构件磨擦碰撞时会产生擦痕等损伤,应采取防护措施。 发现损坏,及时修补。经常检查船体,如发现树脂剥落、划痕较深、露出纤维时,必须及时修补,否则由于水的渗入,会加速损坏。 不用时,特别在寒冬季节,要上岸放置。由于玻璃钢有一定吸水性,水能沿玻璃纤维与树脂界面的微小通道逐渐渗入内部而使玻璃钢强度逐渐下降。 9. 船怎么保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义不容辞。 首先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人类是环境进化的物种,人的生存离不开阳光雨露、山河草木,更离不开空气、水、食物,这些必需品都是我们的环境,如果肆意索取,甚至破坏,那么环境恶化,就会反过来惩罚人类。地球变暖、雾霾严重、水质污染使人类患上各种各样的病,甚至癌症,这些都是环境恶化的代价,所以要树立爱护环境就是爱护我们自己的理念。 其次要以实际行动切实保护环境。一是从“我”做起,口号喊得震天响,但却乱扔垃圾、乱砍树木,都是错误的,要从自身做起,爱护一草一木,做文明人。二是从小事做起,载下一棵树,捡起一个烟头,制止一起伐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三是善于引导他人爱环境。空气、水污染不是一人两人、一时一地造成,我们不但要自己做环保人,而且要善于引导别人做环保人,大家都文明,自然就成为文明社人会,如果说环保是森林,那我们每个体就是树木,只有人人努力,就会天蓝水清。 最后就是全社会要重视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我们的政府要倡导鼓励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严惩破坏环境的人和事。一些企业随意排放工业废水,一些企业粗放经营,浓烟滚滚,粉尘乱飞,这些都要关停,鼓励科技创新,采取新技术,坚决制止污染生产。倡导绿色消费,随意污染的超市、饭厅都要严厉制止。农村要全面禁烧,城市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总之,我们要象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环境,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存续,并且生活得更美好。 10. 轮船多久保养一次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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