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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签订原则? 保险合同的鉴定原则?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4-07-05 12:30 点击:0 编辑:水水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保险的种类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鉴定原则?

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包括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要约与承诺;

2、合法有效的对价;

3、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

4、合法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

货主联系承运商,并鉴定合同,规划好船只,船期,对海上运输风险评估,及对方收货港和收货人。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保险合同转让,经被保险人,就是保单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要跟保险公司申请提交资料即可,谢谢

六、保险合同补充赔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七、海上救援原则?

海上救援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秉持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施救援。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高效的救援工作格局。在实际救援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海上货物运输的形成原因?

海上货物运输形成的原因就是因为海运规模大,数量多

九、保险合同的终止有哪些原则?

原则;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十、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定义了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害时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制和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主要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承运人的要求,特别是在船舶的适航性和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该规则强化了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同时增加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在上述两个规则之后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最严厉的规定,并对何为“承运人”做了最宽泛的解释。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因此并不适用于国内货物运输。这三大规则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石,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