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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4-07-01 15:48 点击:0 编辑:水水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保险合同转让,经被保险人,就是保单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要跟保险公司申请提交资料即可,谢谢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是否承保货物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谢谢?

根据你说的情况,是在保险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内,有这麽一条,即: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四大原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海上运输保险是对海上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散和转嫁,以使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的补偿是以达到或接近达到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因此而得利。因此,保险的当事人除了要遵守保险合同各自义务外,还要共同遵守保险利益原则、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的条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这会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补偿自己的损失。保险利益可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法律上的利益和经济利益。

  2.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原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而是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的体现。因此,保险法对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都予以相应的矫正。

  4.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说明受损原因,保险人确认受损原因是否属于受损标的与承保范围的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我国法律对该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在海上保险实践中都把近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六、什么不属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

什么不属于国内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国际运输,不属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因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它只是在中国国内使用一种合同约定,而国际运输的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情况而定

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附加险”和“水渍险”都指的什么?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_^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对“运输延迟造成货损”进行赔付的是哪个险种?

运输延迟造成货损属于免责范围,附加险中也没有这款的扩展,如果想规避此风险,只有同保险公司单独确定保险特别约定。

九、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有哪些?它们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包括以下几种:

1. 保单一切险:保险人承担一切直接物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 火险保险:保险人承担由火灾、爆炸或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盗抢险:保险人承担由盗窃、抢劫、劫船或海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水渍险:保险人承担由海水、淡水或雨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5. 碰损险:保险人承担由船舶碰撞、接触或搁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些基本险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保单一切险是综合性的基本险,承担所有直接物理损失的风险。而其他四种基本险是单一性的,只承担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在实际保险中,大多数保险人会选择投保多种基本险,以全面保障货物的安全。同时,不同基本险之间也可以进行组合搭配,以适应不同的货物运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