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中介代理费用怎么算?船舶中介代理费用包括船舶代理和货物代理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式因地域、航线、船舶种类和货物种类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计算方法供参考: 1. 船舶代理费:通常按照船舶的吨位或者净吨位来计算,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和当地法规规定有所不同,通常在0.2%到5%之间,可以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2. 货物代理费: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和价值等因素进行计算。通常按照货物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比例一般在0.5%到2%之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其他费用:包括港口和码头使用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由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代理公司代为支付,并在发票中列明。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中介代理费用的计算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因此在选择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代理公司时,应该考虑其信誉、服务质量和价格等综合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代理公司,并通过谈判或协商等方式确保最终代理费用合理、公正。 二、船舶无证营运怎么处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谁知道营运船舶的定期检验费用啊?如果是船本身的问题,那么责任大部分应该在船级社身上了。这种内河船可以不在船级社入级,但入不入级都要过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由海事局授权给船级社做的。 船舶从设计到建造到交付使过程都由船级社检验,而且法定检验在交付和营运中都是要定期检验的,达到规定船龄还可以运营的船还要进行特别定期检验。 如果船的状态都符合要求,因为天气缘故造成的事故。如果提前有天气预警,而船东为了经济效益强行运营的话,那责任应该在船东身上。题主不用这么激动,调查也需要时间,从设计图纸重新查还是得费很多时间。 船有问题海事局也没啥责任,全世界都把法定检验授权给船级社做的,专业人做专业事。 泰坦尼克号海难催生国际海事组织的诞生,船舶工程法规的合理化很多都是伴随着悲剧而来的。 希望如果内河船的规范偏低能及时做出调整,这样才对得起逝者。 四、船舶船舶燃油舱怎么算?燃油消耗率计算方法如下:be=1000B/Peg/(kW·h)式中:B-每小时的燃油消耗量,kg/h;Pe-有效功率,kW。发动机每输出1kW·h的有效功所消耗的燃油量称为有效燃油消耗率,记作be,单位为g/(kW·h)。显然,有效燃油消耗率越低,经济性越好。 五、船舶能耗报告营运时间怎么计算?船舶营运时间(吨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营运时间(吨天)=额定载货量×营运天数 船舶营运时间是指在船舶总时间中技术状态良好可以从事客货运输工作的时间。它是由航行时间、停泊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所组成的。船舶营运时间中的航行时间和停泊时间,应根据船舶在报告期内所完成的航次数计算。是否作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主要看其航次的讫点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如果在报告期内则计算为报告期完成的航次数 六、垫支的营运资金怎么算?1.为其它公司垫支的营运资金应计本公司的其它应收款。 七、船舶废铁怎么算?拆下来用秤称就可以算出来。 八、船舶能耗怎么算?船舶能耗计算方法。 1. 加油测量是1米加油温度60度 ,重油20度密度为0.983.运动粘度(50度)119平方mm/s船头吃水6米船尾吃水6.2米。船左右吃水差为0 2. 一般以万吨公里计算油耗为40kg左右,以10km/h行驶,一小时就要400kg的油耗 九、营运车无责事故营运费怎么算?营运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营运费按照最近三十天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具体金额要看您最近三十天营运的金额才可以确定 十、营运车转非营运保险怎么算?法律分析:营运货车改为非营运货车,保险费不一样,非营运货车保费要便宜很多。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单也可以由营运批改为非营运。举例来说,两吨以下货车交强险,营运的保费是1850,非营运的是1200。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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