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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船海运管制(江船海运违法吗)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5 21:00    点击:180   编辑:admin

1. 江船海运违法吗

不能。

江轮不能到海里原因是:

1.海船与内河船的设计不同,海况通常比江面水情更为复杂,遇到较高等级的风浪时,江船可能会发生危险。

2.海船与江船的理论体系是有所不同的,在实际航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差异,内河船长对于海上航行缺乏相应知识与经验,可能会对自身及他人(船)的安全造成威胁。

3.可能会给相对稳定的海运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扰动。

2. 内河船跑海运是怎样罚款

算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

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

3. 非法运海砂船船员

人类从发展至今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大自然的探索。它的神奇之处在于没有任何规律可言,你不知道何时它会下雨,何时会放晴。明明街的对面正在下暴雨,而你的这头却烈日当空。幅员辽阔的中国大地就和大自然一样,有着非常多神奇之处正在等待人们去探索。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就有一处非常神奇的岛屿,当地的居民把它称之为新沙岛。这座神奇的海岛距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是该市最大的一处沙洲岛,它的外形很像一根金簪,又像是一只海马一样,东边既高又宽,而西边恰好是又窄又低。

新沙岛旧称罗斗沙岛,它与一般的海岛不同,因为岛上并没有非常坚硬的岩石,这里的海沙质地非常细软。对一些慕名而来的中外游客而言,这里绝对是不可多得的世外桃源,因为海岛上有着浓密的森林。新沙岛空气清新,是一个天然的氧吧,每天清晨和黄昏的时候,七夕在这里的海鸟都会欢快地唱着歌。相比拥挤喧闹的城市旅游而言,我觉得带着自己心爱的人来到这样一处小岛上享受宁静更加的美妙。

欣赏过日出和日落,我们不妨再呼朋引伴到海滩上搞个联谊野炊,这里最不缺的就是可口美味的海鲜。黄花鱼和石斑是徐闻县当地的特产,价格实惠又十分新鲜,这对追求性价比的游客来说绝对是十分诱人的。但你知道吗?这座岛屿有项非常神奇的“技能”,它不仅会自己移动,而且还离大陆越来越远!是不是感到非常惊讶呢?听说过海岛会沉没消失,但却从来没听说过海岛还能自己移动,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根据当地村民介绍,罗斗沙岛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面积比现在大的要多,之所以说罗斗岛会自己移动还逐渐远离大陆,实际上是因为实际上是因为这座岛屿的面积正在逐渐缩小,海岸线离大陆越来越远。其次根据资料记载,罗斗沙岛这座岛屿是非常典型的沙洲岛,海岛的底部是由沙子进行支撑。加之海岛处在水流湍急的琼州海峡,在台风和洋流的推动之下也有可能偏离大陆。罗斗沙岛最著名的标志是在附近一座50米高的灯塔,只可惜如今这座灯塔摇摇欲坠,甚至就连塔基都已经裸露出了海面。

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想罗斗沙岛对岸的前山镇居民最有发言权,原来造成海岛面积缩小的罪魁祸首实际上是不法的“盗沙贼”。最猖狂的时候这里每天都有十几艘的采砂船和执法部门“打游击”,而一艘采砂船单次可以挖走近300立方米的海砂。这些不法商人正是看中当地的基建市场,通过盗采海砂出售牟取暴利,完全没有考虑过如果开采严重导致海岛消失将会带来的后果。

如今这座面积越来越小的罗斗沙岛已经很难再恢复了,曾经300亩的大麻黄树现在仅剩不到100亩,栖息在此处的海鸟很多也都迁移了。生活在附近的许多渔民对此都表示非常遗憾和不安,他们遗憾的是游客们失去了这样一处世外桃源的福地,不安的是因为罗斗沙岛一旦消失又该怎么面对台风侵袭。虽然罗斗沙岛并没有大面积的防风林,但是好歹它能像一个英勇的卫士为人民挡风遮雨。

很多人或许知道这座岛屿它能自己“移动缩小”,但却很少有人会为此感到担忧,因为在许多人眼里消失的无非只是一座小岛。可大家有没有想过,对生活在海岛上的生物而言它们失去的是自己的家园;对海岛附近的渔民而言失去的是抗台风的前沿阵地;对游客而言失去的才是度假胜地。

大自然所给予我们的物资并非是无穷无尽的,如果人类继续这样挥霍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我们将会失去现有的一切。就拿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这件事来说,有多少个海岛国家因此而正在逐渐走向“亡国”?

4. 船运容易被海关查吗

1、准备单据:

操作方式选定之后,便要及时与收货人落实品名及税号,查询监管条件,交税货物是否要双抬头等,通知收货人准备齐全的报关单据。我公司操作人员接单后,要核实单据是否齐全。需代办单证的,要及时操作,以免船到港后因单据不全无法通关。外联人员取单时也要审单,把握不准的要与操作人员确认。关于单证的准备要求请看附件中的海运清关单据准备。

2、进口换单

提单正本寄到我司后,我司换单人员到指定的货运代理或者船公司换取提货单,然后将提货单传真给属地报关员。

3、报关报检:

从欧盟、美国、日韩等国家进口的货物,单据齐全后可以先做包装商检,原则上包装商检要在清关地报检、查验。做出商检通关单后就可以开始向海关申报,在报 关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收货人沟通,做好海关与货主的联系工作。如果遇到海关审价的情况,可以先向海关交纳全额或者差价保证金,等货物放行后再向海关 提供材料进行价格磋商。

4、查验、交税、放行:

海关布控查验的货物,需要将货物托到海关指定的查验区,配合海关做好货物的解释工作。征税 货物出税后,督促收货人及时交税,需要我公司暂时垫付的,要求收货人短时间内将税款汇往我公司账号。海关放行货物后,及时联系商检查验货物包装,与收货人 落实好送货地点及联系人,提前联系好车辆,填好派车单,商检查验没问题放行之后尽快安排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5、确认帐单:

货物送到厂家集装箱返回场站后,马上与船公司结算超期费用,等支出列齐后做出账单,然后传真至收货人,做好解释工作。收货人要求减让的在征得市场人员或经理后可给于适当减让。收货人确认账单后根据要求开出发票,连同税单等单据送给收货人。

6、退单催款:

一 般情况,在货物放行后半个月就海关就可退单。报关单退下来后要根据收货人的付款情况向其退单,长期未收款的业务需经市场人员和部门经理同意,必要时需经总 经理同意后方可退单。如果超过三个月还未收回货款,可以提交综合部或市场部通过法律手段协助解决。对于散户且不需要收外汇的收货人,我公司一般要先收款后 放货。

海运进口FOB操作流程

一、请客户提供合同或信用证,及外方供货商地址、电话、联系人。

二、将供货商信息传真给青岛代理,请其外方代理与供货商联系发货事宜。同时请青岛代理将其外方代理传真一份给我司,由我司传给收货人,同时提醒收货人将外方代理传真给其供货商,以便双方联系。

三、及时与青岛代理联系,了解出

5. 船运海沙违法吗

新西兰海砂矿属于海砂矿的一种,富含钛磁铁矿,全铁品味53%-60%,二氧化钛含量高达7%-12%,并伴生其他有害杂质,由于海砂矿储存量丰富,来源稳定,海运成本相对较低,海砂矿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6. 船舶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