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趸船抛锚方法一)吊管下水 管段在陆上成型,试压验收合格后进行整体吊放安装。管段从陆上吊放下水是工程关键的环节。每段管段需准确计算,充分准备,正确指挥,步调一致,才能保证安全起吊下水。 采用吊车与多艘巴杆系统吊船同时吊装的方法,将成型管段从岸上吊至水面处放置。吊点按20米一个分布,起吊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对船舶设备及人员进行仔细检查,周密安排,并利用潮位进行作业,操作时要统一指挥,按程序操作,步调一致,确保人员设备及管段安全。 1、吊船组装 组装吊船前,应对选用的船舶进行检验,对船舶的稳性、强度和尺度进厅计算,完全符合要求后,才能选择使用。将适宜工程施工需要的船舶调遣至施工现场附近的码头,进行吊船组装。组装吊船分为起重(人字耙杆等)系统,动力(发电机组、卷扬机等)系统、指挥系统及配置装备等,按照施工需要各就其位,检验合格后完成组装。 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全部吊船进行吊重试吊和有关检测工作,严格安照《起重船舶操作规范》执行,专人负责检测和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施工中使用。 2、吊管下水 (1)管道吊装下水前,应检查管内积水是否排清、出口是否密封、吊船的船位水深是否满足要求等合格后。先在管道上进行吊点编号,吊船根据自己的编号,分别对准钢管的编号就位,并抛好后锚。在岸上系好前缆,以控制船帕的后退速度。 (2)吊装时趸船对应各处吊点就位于制管场地岸边,定位并设一定数量前缆吊住各自吊点,吊缆与管道间应设置木制夹板以保护管道防腐层。 由于钢管不能由吊船直接吊起,两斜臂段必然出现拖拉现象,因此钢管底部应分段铺设枕木,并以钢板将钢管隔开,让钢板在枕木上滑移,以免钢管防腐层破坏。同时码头上利用配备的两台50吨吊机、电动千斤顶等设备配合,将钢管慢慢拖吊船的起吊范围内后才能正式起吊。 预紧吊力,由总指挥发令一齐同步起吊,全管在此过程开始往外移。管道吊拖横移至吊船起吊范围内,各自趸船协调至平均受力,当管中部份离地后,该吊点即停止起吊,均衡吊起管道至一定高度。应注意管底钢板的滑移情况,必要时停止起吊,调整钢板与枕木的位置,当全管吊离地面后停止起吊,调整钢管的水平,使钢管处于完全水平状态。 (3)当钢管吊离地面足够高度后,调整各边的起吊高度和受力,岸上监测人员检查钢管向外平移是否有障碍物,松开前缆,各吊船在统一指挥下绞锚同步向后平移,将钢管平移至水面上方后停移。各趸船一起匀速后退至适宜水深。统一匀速将管道降至水面后解除吊缆,当钢管在水面处于自浮状态后,两端各留一艘吊船固定钢管,其它吊船尽快解缆,离开吊管现场,减少阻航的时间。 二)拖管 1、准备工作 拖航前检查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召集所有参与拖管工作有关人员召开航道会议,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注意安全航行事项,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本拖航的全过程。拖航前注意接收沿途水域天气预报,以策安全。 2、拖管 拖航全过程必须由海事部门负责担负监护、清道工作,指挥来往船舶避让等工作,拖管前以书面报告知会海事部门,申请拖管工作所需的水上施工有关批准手续以及拖带期间海事监护、清道和其他配合工作。为保证管段水上拖航的安全,公司向有关海事提出申请并发出航行通告。 拖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急抛锚时应留意两岸的禁锚标志,避免损坏水下设施。 (2)拖航过程中不允许吊耳与管身接触,碰坏钢管外防腐。 (3)拖航全过程由指挥人员通过对讲机和其它联络保持与港监和各船负责人之间的联系,以便船队及时、正确地执行命令。 3、气压试验 将管道寄放水域的工程船提前调迁至施工现场附近指定水域,待管道拖至时将其系在工程船旁临时寄放。 为了检验在拖管横管时,管是否被损坏,在钢管下水后进行气压试验。气体试压时须注意安全,应做好安全措施。气压试验的现场,应设防护区,防护区范围为管子中心线以外10米,在加压及恒压试验期间,任何人不得在防护区内停留。试压期间,严禁对管道进有敲打、修补和拧紧螺栓等操作,以防伤人。 三)横管及沉管 横管沉管同一日进行,日期应根据当地潮汐表选定一个潮差较小,稳流时间在早上9—11时的日期为佳,确定沉管日期后需提前15天向海事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登报公布航行通告,北江过河管实施封航施工作业(由于XXX河道不是主主航道,可不用办理封航手续)。 1、横管 (1)横管时大部份吊船应已布锚并在各自的位置就位。在潮水较平缓并开始转流前1小时开始横管。用吊船将北边管端固定,使管端与堤岸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管端的管件在横管时碰坏。 (2)横管时使用一艘300HP拖轮和2艘45HP锚艇,将钢管北端从北岸向南岸拖出。当钢管拖至河面2/3时,应减慢拖管的速度,利用尚有的水流慢慢将管流至南岸,此时的拖轮应控制钢管横管的速度。点我阅读:工程最新实用系列精品资料分享。 (3)由于钢管的水平长度大于两岸的距离,自然横管是不能够使钢管横于基槽上的。当两管端将与两岸接触时,停止横管,各吊船趋前至钢管边,并在各自的吊点上执络,完成执络后待命。 (4)当全部吊船完成执络可在统一指挥下预受力。总指挥根据各吊船所处的位置,指挥各吊船的起吊高度,此时中间直管段的吊船要保持预受力。当两管端管底吊起至两岸高度时,可继续横管,直至钢管两端处于管中基槽内。 2、管段水面对接 由于每条过江管由2段组成(共1个接口),因此必须在江面上进行水管对接,连成整体再下沉。针对此情况,施工人员采用了一种新型的水面对接方法——浮箱内水面焊接方法,作业过程是:预先按照管外径设计一个钢制浮箱(其下部设有贮水箱和排水泵),然后将需要对接钢管的管端拼在一起,把浮箱灌满水后用吊船将其固定在对接口的中间;然后开启排水泵排水使浮箱浮起而托住成型管,待将浮箱内的水抽干后,即可下人进行焊接管口焊缝(内焊和外焊),焊接完成后立即进行接口的氮气试验,试验合格再进行下一道工序。 3、沉管 (1)进水 当横管完成后,打开两管端的排气阀,打开进水口。在统一指挥下将钢管吊起成形,各吊船同时收紧或放松锚缆与钢管同步移动,直至钢管完全处于基槽上方,将管道呈半成型就位基槽的姿态。先向管道中段的进水管用水泵强制灌水,当管道下沉至进水管浸过水面时,进水程序变为自然灌水法。 (2)下沉 总指挥根据管道两端的排气情况分多次指挥各吊船放松钢丝绳,使钢管逐渐下沉,每次下沉0.2m。随着水不断灌入,管道逐渐下沉,各吊点同时不断进行调整,以保证各吊点的合理分布。在管道有序地沉放过程时,进行管中线与基槽轴线校正的测量监控工作。指挥各吊船移动以达到逐步对准基槽轴线及两岸起止点位置,直至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当管底距基槽有0.3m时停止下沉,利用两岸的测量人员将钢管轴线重新调整,直至准确无误后,在统一指挥下将钢管沉至管基础上,各吊船将吊索放松至预紧状态,留在原位置待命。 河道两岸设置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过河管下沉时测量定位准确,并在下沉中经常校测。两端起重设备在吊装时应保持受力均匀,同步沉放管道于槽底就位。 (3)试压 检查钢管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确认后由潜水员下水进行栓紧进水管在法兰盘螺丝的作业。然后进行水压试压验收。 为了保证试验的准确性,水压试验应使用经检验合格并有效检定期内的力表。管道入水时,应打开排气阀认真进行排气,水压试验时,应有专人负责观察检查,随时掌握压力表的变化情况。先逐步升压至试验压力1.0MPa,恒压、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漏水现象,且10分钟压力下降不大于0.05MPa,则认为试验结果合格。水压试验完毕, 应将压力泄放。 如果压降过大时,由潜水员重新对进水封板进行紧固,两岸人员同时处理试压管件的泄漏,直至试压验收达到合格要求。 (4)定位 试压后各吊船解络,留在原位,让潜水员下水在枕梁两侧放置楔石以稳定管道。 (5)压管及回填 当钢管沉放完成,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后,对过河管进行回填15-30级配碎石至管顶1m,首先抛放管道2个拐点处,全过程由测量员指挥及检查;管顶1m以上至2.5m采用300mm~500mm块石;管顶2.5m以上则自然土回填,用抓斗船将寄放的泥土装到开底泥驳上,运到管槽水面,在测量人员的指挥下抛放,达到覆盖管顶不小于4m(XXX河道为不小于3.5m)的要求。 当回填达到稳管目的后即解除各吊船的吊络, 吊船退场,完成整个吊装工程。 2. 内河趸船 设计规范山东航宇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微山县韩庄镇北1.5km处,公司主营拖船,内河机动货船,驳船,沿海渔船,远洋渔船,挖泥船,趸船,游艇以及船舶修理,是一家集团公司。 3. 内河趸船抛锚方法有哪些铁锚头上有两个到四个的钩子,铁锚和船有一定的距离,不能自上自下。当轮船抛下前后锚后,启动锚机,收紧锚链,这时候铁锚就勾住海底或河床,轮船就固定下来。如果风浪过大,轮船也难免走锚。如果是在停泊靠岸,还要和趸船或其它固定物系上缆绳。海轮在超过一定水深时,是不能抛锚的。 4. 小型内河船用起锚机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16、负责辖区助航标志的监督。 5. 趸船抛锚定位作为船舶的重要甲板机械,船舶锚机在船舶上使用非常广泛。船舶锚机安装在船舶首艉部主甲板上,供船舶起锚、抛锚系缆时使用。锚机是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等不可缺少的航行设备设施。无论是豪华游轮、军用舰艇还是码头趸船都必须配置相应的锚机,以保证船舶能够正常航行和停泊。锚机对船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船舶锚机按驱动形式可以分为:人力、机械、液压和蒸汽等几种。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锚机主要是机械锚机和液压锚机。笔者以下探讨这两种锚机在实际工作中维护管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6. 船舶抛锚方法、锚要起作用,最基本的条件是在海底等钩住东西。 如果锚链不够长,锚不会起作用。海深不清楚或过深,不能下锚。 如果海底是平坦的,或者是锚钩住的东西不是固定的,或者是钩的不太牢,如果是风平浪静还可以,一但海浪过大,造成锚钩不住东西,会使锚失去其作用,这叫“走锚”,船在抛锚期间,出现走锚,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船在抛锚的时候一般主机都停了,如果立即开船,需要时间,没有动力的船四处漂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才有了锚地这个概念,锚地,言外之意,海底下比较粗糙,另外,环境上要能避风。 2、锚链的重量对于船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那点摩擦力,不会起多大作用的。 另外,如果你注意一下,一般来说,抛锚时的船,锚链都是笔直的,你认为这个时候锚链会有什么摩擦力吗? 3、在船上面看,锚链是直的,但是在水下 有一段是和海床接近于平行(其实是贴着海底的)的 锚提供抓力,而后通过锚链传递给船舶 借此抵抗海流、风浪的外载荷对于定位的影响 之所以有一段是贴着海底的 是要考虑到受力的影响-----想想看,一个锚,锚链直挺挺的一拉就容易走锚,而有一段贴着海底,可以提供一个裕度 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的。 而锚的重量是不大,但是多大的船用多大的锚是有规定的 这就是由于锚可以产生的抓力以及自身惯性力的因素 锚链摩擦力也是有作用的 7. 内河船舶抛锚流程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应符合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管部门。 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相应的救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3、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4、打桩船、起重船施工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5、牵引或旁侧拖带作业船只时,严禁超载、超负荷,船体连接时必须稳定牢固,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连接牢固。 6、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7、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航要求与当地港航部门协定通航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及临时码头,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采集砂石和水上客运。 8、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9、船只靠岸后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护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10、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器具;遇上大风、雨雾视线不清等天气时,禁止渡运;船行中途遇有阵风、大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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