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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变更条件是什么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2-12 12:31 点击:97 编辑:admin

一、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二、提交材料: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明朝什么时候解除海禁?

自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四年(1371)诏令“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开始,标志着明朝持续200多年的海禁政策确立了下来。该诏令一经下发,全国所有海船悉数改为平头船,出入须有官方正式手续,而民船则是不能从事海运。然而,当这个禁令还在大发神威的时候,隆庆皇帝年间竟然出现了开放海禁的现象,不禁叫人称奇。为什么一向施行海禁政策的明政府突然解除了海禁呢?这一切的根源可以从倭寇那里追溯起来。

倭寇不仅仅是日本武士和流民,其中也包含元末时逃亡日本的中土武装组织。而倭寇之所以能在明朝时于中国东南海岸大肆横行,也与陆地上一部分奸商里应外合的行径有关。由于国家强制禁止海上商贸,一些民间商人遂通过走私来与外界通商,其中大的走私商贸团伙与倭寇相互勾结,劫掠船只,甚至引倭寇直接深入内陆抢劫,或与倭寇进行商贸往来。另外,这些走私商团也拥有大量的武器装备,成了朝廷的心腹大患。

为了阻止倭寇继续侵犯沿海边境,解除沿海商人的武装力量,明政府几代朝臣都曾向帝王提出实行开放沿海、与外通商的建议,但均被否决。直到明穆宗隆庆皇帝时期,皇帝欲重振朝纲,对内实行了一些安抚政策,同时也下达诏令,开放漳州月港一带地区的海禁,准许中国商民出海贸易。

这一举措一经实施,明朝的海上贸易事业就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为国家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走私集团的发展,倭寇也因此大大减少。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偌大的中国海岸线,仅仅是漳州月港开放,就能够满足海上贸易的需要了吗?当然不是。而且明政府也不是真正打算开放沿海地区,只不过通过开放一个点状地区而遏制整个负面势力。明政府的目的从“隆庆开海”的“出海船引”制度就可以看出。

所谓“出海船引”,就是凡可以在月港出海的商人,根据规定首先要在自己所在地邻勘报保结,然后向所在道府提出申请,经由海防机构核准后,发给商人船引。一般来说,担保人多是牙商(俗称商贸中介)和洋行(专门经营海外贸易的中介商人机构)。这道手续看似简单,实则要将商人的祖宗、亲戚全部录清楚,然后把自己所贩货物丝毫不差地交代明细。除了这些手续之外,商人还要交“引税”,相当于关税性质的钱财。

关于申请海外商贸的商人户籍,政府也有严格规定。除了漳州、泉州二府商人外,其余地区商人申请出海的手续更加严格,广、浙、福州、福宁等地商人,如若没有买通关系,几乎做不了海外生意。对于海外贸易地区,明政府也有明确规定,诸如禁止与日本进行贸易往来等。

明政府的所谓“解除海禁”,表面上开放,实则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海上贸易。隆庆时期福建巡抚许孚远曾言:“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一语点破了明廷真正开海目的,不过是在有限开放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海禁”政策。

可是,明朝政府忽略了一点,越是被严格控制的事情,越容易向白热化发展。从事海贸的商人们想尽办法、绞尽脑汁出海做生意,谋取暴利之心从未消泯,倭寇虽然渐渐淡出历史的视线,但中国却逐渐招来了觊觎东方财富的西方的野心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