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成犯罪 。李 王 二人轻信自己可以 控制 黄某的行为 对事情 过于自信造成 黄某死亡 作为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 没有起到 很好的监护 作用 反而 酿成悲剧 因此 李王 二人 已经触犯刑法 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2 李王 二人 不构成 共同犯罪 。 因为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他们二人 不是 犯罪组织 和集团 也没有 固定 所以 根据 共同犯罪的定义来看 不构成共同犯罪
海上船舶碰撞的事故案例解析2004年4月23日0011,F轮出口在长江口深水航道264号灯浮附近与进口的Z轮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如不是两轮保持嵌合状态,互相配合,让开航道的话,将造成进出上海港深水航道堵塞的特大事故。而在此前的50h46min,F轮在长江口附近(31b07cN.123b03cE)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在近51h内船长没有得到充足的睡眠。碰撞渔船后的交涉在21日0400长江口锚泊后准备海事资料,中午靠码头后接受海事局和公司长时间的海事调查,还要处理其他事务,船长的疲劳程度已达极点。碰撞渔船事故发生后,船长的内疚、忏悔和压力加剧身心的疲劳。而且事故发生时正是人们应该熟睡的时候,违背了昼夜生理节律的规律,更加剧了船长的疲劳程度。在此状态下,船长的体力处于临界期,情绪处于临界进入低潮期,智力处于高潮期,体力和情绪的临界把船长的疲劳程度推向了深渊,很难否认疲劳因素在这起事故中的促进作用。虽然引航员在船引航,但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人物是船长。因船长已处于严重疲劳状态,对应该警觉的事反应迟钝。例如,当船舶在航槽中航行的过程中,在各种不利因素的耦合下,操纵性能反应异常,航向偏差较大,引航员的抱怨、进口船的指责、操舵水手的报告等都没有引起船长的重视或认真分析形势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说明船长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出现了反常。因此,船长的疲劳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在岸基支持上诸多需要深思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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