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消防船的图片一、中国目前最大的船应是三十万吨级的‘VLCC’(‘VLCC’是超大型油轮“Very Large Crude Carrier”的英文缩写)。 目前国内己投入使用的‘VLCC’都是三十万吨级的,国产的第一艘‘VLCC’应属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使用的我国第一艘30万吨超级油轮“远大湖”号(MTCOSGREAT LAKE)。(注:国内己有几十艘三十万吨级油轮投入营运)。 “远大湖”号超级油轮总长333米,型宽60米,型深29.3米,最高处达71.2米,相当于层高2.6米的24层高楼,船体自重40651吨。船舱总容量相当于装载200万桶原油。服务航速15.9节,续航能力2万多海里,其自动化航海系统可实现一人驾驶操作和无人机舱,在空载情况下能抵御9级大风。 “远大湖”号超级油轮由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建造,2002年12月20日投入使用。 二、中国在建的最大的船应为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负责建造,4艘30.8万吨超大型油轮‘VLCC’,这四艘油轮为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所有。 三|目前世界上最大吨位的运油船为日本的"海上巨人"号,船体长458.54米,宽68.8米,吃水24.6米,载重量56万吨。 2. 军用消防船19式消防水壶多了一套可以吃饭的碗和勺子,这些都是可以和水壶一起携带的 3. 海上消防船这要看海上设施的归属产权是哪里了。如果是航洋渔业局建设的设施设备,那么就要由海洋渔业局负责监管和维护保养;如果是船只上的消防设施,一般都是由船只的运营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管,一般都是港务局之类的部门负责;如果是海上航标灯塔之类的设施上的消防设施,那么由海事局负责监管。 4. 船用消防栓图片消防水管的规格尺寸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因为消防水管的规格大小是不一样的,所以不同的规格也有不同的尺寸标准。 如果是dn65的消防管,那么壁厚需要达到4毫米,如果是dnn150的消防管,那么壁厚需要达到4.5毫米。 所以不同规格的消防水管尺寸大小也是不固定的。消防水管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其中添加了阻燃的材料,所以耐热性能是非常好的,即使周围的温度急剧上升,也不会影响使用的效果。 5. 中国消防船的图片简笔画先把消防员的消防帽子和面部先画出来。垍頭條萊 画好消防员的帽子和面部五官后,就可以开始画消防员的身体了,画的时候,先把身体的轮廓用线条画出来,再把衣服上的褶皱画好。萊垍頭條 为了更好的体现出消防员的特性,还可以在图像的后面画出一个消防栓,再把消防水管也画上去。萊垍頭條 再给画出的这幅图像加一个地面的线条,这个让真个图像有个区域和空间感,画水管的时候,留意水管的弯曲方向能否和消防员的水枪对不对得上。萊垍頭條 画上上面的后,这样整个消防员的简笔图像画就差不多画好了,现在就开始给这个消防员的简笔画涂上颜色,先给帽子涂上一个黄色。萊垍頭條 接着把消防栓和水管涂上颜色,消防栓一般都是红色的,所以这里涂的也是红色,水管的颜色一般是白色的,在这里为了上色效果,所以涂的是个浅黄色。萊垍頭條 最好,把消防员的衣服也涂上颜色,消防员的衣服这里涂的是红色,和黄色的反光条,这样一幅消防员的简单画就基本完成了。萊垍頭條 6. 水上消防船图片船用消防泵是安装在船舶、海上工作平台等水上工作环境的无动力消防泵、固定灭火系统或其他消防设施上,用作输送水或泡沫溶液等液体灭火剂的专用泵。 由于在海上进行工作,所以船用消防泵的设置要求是非常高的。首先它对环境要求不高,要能够再海中进行操作和运行,使用海水为介质进行消防工作,这就要求船用消防泵的密闭性能要良好有效,要耐腐蚀抗湿性能好,这样在工作中才能发挥的运作状态。 7. 全国消防船不靠谱 ,消防工程师应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 ,合格后才可以领到消防工程师的证 。 8. 消防汽艇图片玻璃钢是近五十多年来发展迅速的一种复合材料。玻璃纤维的产量的70%都是用来制造玻璃钢。玻璃钢硬度高,比钢材轻得多。喷气式飞机上用它作油箱和管道,可减轻飞机的重量。登上月球的宇航员们 ,他们身上背着的微型氧气瓶,也是用玻璃钢制成的。玻璃钢加工容易,不锈不烂,不需油漆。我国已广泛采用玻璃钢制造各种小型汽艇、救生艇、游艇,以及汽车制造业等,节约了不少钢材。由于玻璃钢是一种复合材料,其性能的适应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它的市场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各国开发的玻璃钢产品的种类已达4万种左右。虽然各国均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开发的方向各有侧重,但基本上均已涉及到各个工业部门。我国玻璃钢工业经过四十多年来的发展,也已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取得了成功的应用,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将玻璃钢主要的应用领域,粗略地概括如下: 1、建筑行业:冷却塔、玻璃钢门窗New、建筑结构、围护结构、室内设备及装饰件、玻璃钢平板、波形瓦、装饰板、卫生洁具及整体卫生间、桑拿浴室、冲浪浴室,建筑施工模板、储仓建筑,以及太阳能利用装置等等。 2、化学化工行业:耐腐蚀管道、贮罐贮槽、耐腐蚀输送泵及其附件、耐腐阀门、格栅、通风设施,以及污水和废水的处理设备及其附件等等。 3、汽车及铁路交通运输行业:汽车壳体及其他部件,全塑微型汽车,大型客车的车体外壳、车门、内板、主柱、地板、底梁、保险杠、仪表屏,小型客货车,以及消防罐车、冷藏车、拖拉机的驾驶室及机器罩等; 4、铁路运输方面,有火车窗框、车内顶弯板、车顶水箱、厕所地板、行李车车门、车顶通风器、冷藏车门、储水箱,以及某些铁路通讯设施等; 5、公路建设方面,有交通路标、路牌、隔离墩、公路护栏等等。 船艇及水上运输行业: 6、内河客货船、捕渔船、气垫船、各类游艇、赛艇、高速艇、救生艇、交通艇,以及玻璃钢航标浮鼓及系船浮筒等等。 7、电气工业及通讯工程:有灭弧设备、电缆保护管,发电机定子线圈和支撑环及锥壳,绝缘管、绝缘杆,电动机护环,高压绝缘子,标准电容器外壳,电机冷却用套管,发电机挡风板等强电设备;配电箱及配电盘,绝缘轴,玻璃钢罩等电器设备;印刷线路板、天线、雷达罩等电子工程应用。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民用玻璃钢产品大量地被开发,例如许多城市雕塑、工艺美术造型,快餐桌椅、摩托车部件、玻璃钢花盆、安全帽、高级游乐设备、家用电器外壳等,都成功地被大量应用。 可制作玻璃钢瓦,又称透明瓦.是和钢结构配套使用的采光材料,其主要由高性能上膜、强化聚脂和玻璃纤维组成,其中上膜要起到很好的抗紫外线抗静电的作用,抗紫外线是为了保护FRP采光板的聚酯不发黄老化,过早失透光特性。抗静电是为了保证表面的灰尘轻易被雨水冲走或被风吹走,维持清洁美观的表面。由于其稳定的质量、经久耐用的特点,深受顾客的欢迎,产品可广泛使用在工业/商业/民用建筑额屋面和墙面。 电影界用来做道具,既方便快捷,又省成本.可以仿制很多种材料效果.受到人们的欢迎.化工厂也采用酚醛树脂的玻璃钢代替不锈钢做各种耐腐蚀设备,大大延长了设备寿命。玻璃钢无磁性,不阻挡电磁波通过。用它来做导弹的雷达罩,就好比给导弹戴上了一副防护眼镜,既不阻挡雷达的“视线”,又起到防护作用 。现在,许多导弹和地面雷达站的雷达罩都是玻璃钢制造的。 进入21世纪,根据玻璃钢的良好的透波性,这个方面的性能,随着手机通讯的广泛流行,玻璃钢广泛被应用于制造2G和3G天线外罩,玻璃钢以其良好的可成形性能,外观的可美化性,起到了很好的小区美化作用,这方面的产品有方柱线罩,仿真石,野外应用的美化树等玻璃钢还为提高体育运动的水平立下了汗马功劳。自从有撑竿跳高这项运动以来,运动员使用木制撑竿创造的最高纪录是3.05米。后来使 用了竹竿。到一九四二年,把纪录提高到了4.77米。竹竿的优点是轻而富有弹性,欠缺之处是下端粗而上端细,再要提高记录有很大困难 ,于是人们又用铝合金竿代替竹竿,它虽然轻而牢固,但弹性不足。这样,从一九四二年到一九五七年,十五年时间,撑竿跳高的最高纪录仅仅提高了1厘米。但自从新的玻璃钢撑竿出现以后,由于它轻而富于弹性,纪录飞速上升,如今的撑杆跳高纪录已经超过了6米大关。 在今天,玻璃钢也被大量应用在人们的生活方面,人们亲切地把它叫“玻璃钢”,由于它的某些特殊品种仍能保留许多玻璃的优点,如透明性 ,于是人们用它作为窗户玻璃,既能遮挡阳光中的紫外线,又能使居室明亮。人们还把它用来制作各种坚固耐用的生活日常用品。如浴具、厨房用具、梳洗用具等。玻璃钢是复合材料的一种,玻璃钢材料因其独特的性能优势,已在航空航天、铁道铁路、装饰建筑、家居家具、广告展示、工艺礼品、建材卫浴、游艇泊船、体育用材、环卫工程等等相关十多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并深受赞誉,成为材料行业中新时代商家的需求宠儿。玻璃钢制品也不同于传统材料制品,在性能、用途、寿命属性上大大优于传统制品。其易造型、可定制、色彩随意调配的特点,深受商家和销售者的青睐,占有越来越大的市场比分,前景广阔! 具体有如下这些行业:黑色冶金业、有色冶金业、电力行业、煤炭业、石油化工、化学工业、机电工业、纺织工业、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铁路业、船舶工业、建筑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电子工业、邮电业、文化、体育及娱乐业、农业、商业、医药卫生业,及军工及民用应用等各个方面的应用领域。 涉及这些产业部门应用的主要玻璃钢产品类别,有:矿山通风设备、炼焦及相关设备、稀土冶炼及铁合金冶炼相关设备、冷轧及电镀设备,输变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用水管、冷却水设备、电力管理及维修工器具,煤矿凤筒、隔爆水袋、防爆装置,石油开采相关部件及设备、石油化工设备,化工设备、化工建筑用材、矿山通风设备,电动机部件、零配件、电镀设备、风力发电机及部件,纺织印染设备、设施及部件,汽车制造用材及部件、汽车维修用材、摩托车制造用材及部件,铁路机车车辆用材及相关设施、铁路信号系统用材及相关部件,各种各类江河湖海船艇、大型钢船艇配套零部件及附属设施,建筑设施及用材、卫生间、厨房、门窗、波形瓦、冷却塔、建筑通风空调设施、建筑模板等,轻工日用化学及造纸业用的相关设施、家用电器、酒类、制革、家俱用材,食品贮罐用途,电子工业用设备、生活消费品用材及电子设备配件,邮电电信器材配套设施,体育器械、游乐器材及相关设施,农业喷灌设备、暖房温室、农机具配件、冷库、水产养殖,商业柜台、商业包装箱、商用冷藏库,医药工业设施及医疗卫生用途等等。 9. 船舶消防标志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10. 消防船是干嘛的呵呵,那个不是牵引船了,是消防船作为引导船的时候喷的。牵引船是不喷水的,干舷非常低,发动机功率非常大你看到的那个在各个方向喷出的高高的水柱的船是消防船这个是港口举办的欢迎仪式,但是有两个作用,一是欢迎,二是有些舰船的干舷很高(比如航空母舰),喷水可以让舰桥直接目视确定引导船的位置。 不光大型舰船进港时喷水,在大型节日的时候,也会喷水的,意义根放礼花一样举个例子,你看香港回归纪念日的时候,维多利亚港内的消防船都要喷水的。不知道这个回答你是否满意,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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