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钢质直梯标准要求楼梯规范设计标准一楼梯的每一级踏步要高15厘米,宽28厘米,而设计师要对尺寸有个详细的了解和掌握,才能使楼梯设计行走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显示,楼梯踏步高度要小于18厘米,宽度大于22厘米。从建筑艺术和美学角度来看,楼梯视觉焦点,能彰显主人个性的一大亮点。萊垍頭條 楼梯规范设计标准二目前直梯是比较常见的,直梯给人一种一意孤行的味道;而弧型梯可以通过曲线来实现上下楼的连接,但没有直梯拐角那么的生硬,行走起来也比较舒服;另外一种旋梯占用空间比较小,盘旋而上的蜿蜒趋势,给人不少的着迷。楼梯规范设计标准三楼梯选择,可以根据家中成员来安排,要是家里有老人和小孩,楼梯的坡度要缓一些,踏步板要宽一些,梯级矮一些,这样上下楼时心里才会感到踏实。萊垍頭條 楼梯规范设计标准四有时候人们会感觉在楼梯上被绊,这种滋味会让人惊出一身凉汗,因为上、下楼梯的时候,那种节奏感已经在脑袋里存好了,成为了比较自然的事,这时候要是突然被打断,而且是在陡面上,肯定会带来恐怖。萊垍頭條 2. 钢直梯技术规范GB - 4503.1 - 93 钢直梯标准 3. 船舶钢质直梯标准要求为一、按款式分类 楼梯按款式分的话,常见的有直梯、折梯、旋梯等。安全为重的家庭,可以选择直梯、折梯等传统结构,楼梯下方空间形状规则可作收纳之作;考虑装饰性、时尚感的家庭则可以选择旋转楼梯,踏步也可以使用更美观的玻璃踏步 1、直梯 在现代的装修中直线楼梯已经越来越少见,其构造简单,但是占用的空间也相对较大,因为与其他类型的楼梯相比,直线楼梯需要更大的空间,样式也相对单调。但直线楼梯胜在安全性能高。 优点:安全性较高,便于老人和儿童使用;便于搬运大件物品上下楼; 缺点:样式单调;占用空间较大,楼梯底层很大空间都被挤占浪费。 2、折梯 折线楼梯能够带给人很好的视觉感受,和直梯相比更易于造型,更具灵活性,同时能够在纵向上分割视觉空间,给室内很好的层次感。折梯通常为L形或者U形的设计,让占地面长宽比例更为合理,小户型也同样适用。 优点:样式简洁易于造型,与直梯相比,更具灵活性; 缺点:占用空间较大,楼梯底层很大空间都被挤占浪费。 3、旋梯 旋转楼梯是指楼梯围绕主轴以螺旋状分布,是现在装修中的一种潮流选择,盘旋而上的楼梯设计会带给室内装修很强的表现力,同时也有效的减小了占用的空间,造型具有现代感和艺术美感。但楼梯下面没有其他可用空间,所以空间利用率并不高。 优点:能有效利用空间,占用空间少;造型具有现代感和艺术美感; 缺点:安全性相对较差;由于拐角较小,大件物品不能搬上楼。 4、弧梯 现在还有一些复式房用这种设计,但这种设计只适合大型的复式房。由于弧形的特性,造型方面可更大胆、夸张,特别在色彩上无论是用近似色,与室内色彩统一,还是取对比色调,造成强烈反差,均可达到满意优美的效果,能使之产生豪华气派。 优点:曲线优美大方大方;楼梯很宽,具有很强的通行能力; 缺点:占用空间较大;对居室层高的要求也较高。 二、按材质分类 楼梯材质多样,常见的有实木楼梯、钢玻楼梯、钢木楼梯、大理石楼梯等。不同材质的楼梯,适应不同的家居风格。消费者选购时,应注意根据家居风格和喜好来选择合适的楼梯材质、颜色等。 1、实木楼梯 实木楼梯是市场占有率最大的一种。消费者喜欢的主要原因是木材本身有温暖感,加之与地板材质和色彩容易搭配,施工相对也较方便。 它适合在跃层或是别墅等较大的空间中使用,木材自然的质感能适时的烘托高贵、大气的感觉,因此多用于欧式或古典风格的家庭中。 优点:纯天然,较环保,保温效果好,木材的纹理自然; 缺点:耐磨性相对较差,不易于保养和维护。 2、钢木楼梯 顾名思义就是钢和木的结合体,是性价比很高的一种楼梯。主结构采用钢制透空主梁,踏板多用橡木实木指接板。栏杆和扶手可以将钢与木两种材质自由组合,造型灵活多变。 优点:既有实木楼梯的温暖和舒适感,还兼具钢材的硬朗与坚固感,坚固耐用,性价比高; 缺点:不能突出某一种风格。 3、钢玻楼梯 主结构采用碳素结构的钢板作为承载,而踏板主材则选用质地轻盈、通透的钢化玻璃或夹胶玻璃。钢玻楼梯线条感性,富有时尚气息,比较受年轻人喜欢。 优点:轻盈、通透、耐用,便于打理,不需要特别维护,现代感强; 缺点:容易让人产生晕眩感,不适宜老人或小孩使用;边角安全性相对较低。 4、铁制楼梯 铁制楼梯是组合装修材料楼梯。不少人喜欢组合使用,比如木铁组合、不锈钢与玻璃组合等,从单一纯粹的装修材料来说,多一种元素就会多一份情趣,很是受到年轻人的喜欢。 优点:浓厚的时代气息感,楼梯造型多变,占地面积小,安装拆卸方便; 缺点:容易受腐蚀,寿命较短,硬度弱。 5、大理石楼梯 大理石楼梯更适合室内已经铺设大理石地面的居室,以保护室内色彩和材料的统一性。一般用大理石铺设楼梯,可以在扶手的选择上大多保留木制品,使冷冰冰的空间内,增加一点暖色材料。 优点:装饰效果装修豪华,易于保养,防潮耐磨; 缺点:触感生硬且较滑,一般需加防滑条。 4. 船舶钢质直梯标准要求多少意思就是说:有一个密闭的水池,人孔位于水池侧壁的上方,是进入该水池的门洞,通过人孔进入后不能下到池底,必须在人孔下方的池壁上安装到达池底的钢制楼梯,经过梯步就可下到池底。 5. 船用舷梯标准常用钢丝绳有磷化涂层钢丝绳、镀锌钢丝绳、不锈钢丝绳涂塑钢丝绳,海船上使用的钢丝绳,建议使用热镀锌钢丝绳或热镀锌外层再涂塑的钢丝绳,可以耐受海水高盐的腐蚀,钢丝绳更换没有固定时间,根据钢丝绳断丝、磨损和锈蚀状况判定是否需要更换,下列国家标准是钢丝绳报废依据,参照GB/T29086-2012钢丝绳 安全 使用和维护国家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以及按照GB/T5972-2009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 维护 安装 检验 报废 国家标准进行检查与报废。仅供参考 6. 钢质船舶入级及建造规范1、抢救灾害 2、救护工作(如道路救援、救护车救援) 3、为民服务(如清除野生动物、消除安全隐患) 4、消防安全设施稽查与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5、自来水公司安全水源查察 6、内部勤务(接警、文书、火警调查等工作) 消防员、又称消防队员、武警救火等,为政府或民间团体所成立的救火救人团体成员。消防员的职责一般在于消灭火灾及救护服务。 消防分队通常是一个国家所成立专职于救火、救援等事项的专门部门最底层的分枝,为站在第一线的政府机关。而消防队员即为其中成员。一些热心的民间人士也会在政府的许可下成立民间的消防队,一般皆为服务性质。 扩展资料 消防员装备是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制造的,它配备了规范要求的个人装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船舶必配的装备之一。 防护服:铝箔复合阻烯材料,其内表面温升不大于 25℃ ,包括上衣、裤子、脚套、手套。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工作压力 30Mpa、 1套。 耐火救生绳: 40 米 、 1套。 防爆灯:照明时间大于 3 小时 、 1盏 。 太平斧:绝缘耐压 、1把 。 安全头盔:耐穿刺 、1顶 。 消防胶靴:绝缘材料。 呼吸器-用消防呼吸器遏制火灾在关键10分钟 7. 钢直梯国家标准钢梯规定如下: 一、责任要求 1、属地单位全面负责,日常使用、定期自查自改、保留检查台账明细。 2、机动部主管负责,选材、规范设计、安装、防腐、验收、定期更换。 3、安全部负责日常及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登记,三定表督促整改闭合 。 二、平台要求 1、工作平台的尺寸应根据预定的使用要求及功能确定,满足作业要求。 2、通行平台的无障碍宽度≥750mm。 3、单人偶尔通行的平台宽度应≥450mm。 4、梯间平台的宽度:直梯应≥700mm,斜梯应≥760mm。 5、梯间平台行进方向长度:直梯应≥700mm,斜梯应≥850mm。 6、平台地面到上方障碍物的垂直距离应≥2000mm。 7、平台地板宜采用≥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铺装。 8、相邻钢板不应搭接,相邻钢板上表面高度差<4mm。 9、工作平台和梯间平台的地板应水平设置,倾斜角应不大于10°,倾斜地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10、整个平台区域应能承受≥3kN/㎡均匀分布活载荷。 11、安装后的平台钢梁、铺板应平整,不应有翘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12、易腐蚀部位,平台使用高密度格栅代替花纹钢板。 三、护栏要求 1、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应设置防护栏杆,1.2m≤h<2m平台,护栏杆高度≥900mm;2m≤h<20m平台,护栏杆高度≥1050mm;h≥20m平台,护栏杆高度≥1200mm;护栏均可设为1.2米。 2、防护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确保以建筑物或其他牢固结构连接。 3、立柱装在承载构建上,每根立柱间隙≤1000mm。 4、立柱宜采用≥50mm×50mm×4mm的角钢或外径30mm~50mm钢板。 5、护栏横向上下形成的网状间隙宽度应≤500mm。 6、防护栏杆与钢平台应采用焊接连接,当不便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保证设计的结构强度。 7、安装好的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8、防护栏杆应确保所有构件及其连接部分表面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或其他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或妨碍其通过的外部缺陷。 四、踢脚板 1、踢脚板高度应≥100mm,其底部距离地面空隙应≤10mm;室内的平台通道或地面,如果没有排水或排液要求,踢脚板下端可不留空隙。 2、踢脚板宜采用≥100mm×2mm的钢板制造。 五、固定钢斜梯要求 1、斜梯扶手的设计,应允许手能连续滑动,扶手末端应曲折端结束。 2、扶手宜采用30mm~50mm钢管,扶手后应有≥75mm空间便于手握。 固定式钢直梯标准 3、扶手与踢脚板间至少设一根栏杆,中间栏杆上下间距≤500mm。 4、斜梯踏板采用≥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铺装。 5、踏板上应设有圆形小孔≥6个,防止积水积冰。 六、固定直斜梯要求 1、梯梁应采用不小于50×50×5角钢或60×8扁钢。 2、踏棍宜采用不小于φ20 mm的圆钢,间距宜为300mm等距离分布。 3、支撑应采用角钢、钢板或钢板组焊成T型钢制作,埋设或焊接时必须牢固可靠。 4、无基础的钢直梯,至少焊两对支撑,支撑竖向间距,不宜大于3000mm,最下端的踏棍距基准面距离不宜大于450mm。 5、钢直梯每级踏棍的中心线与建筑物或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50mm。 6、梯段高度超过3000 mm时应设护笼,护笼下端距基准面为2000~2400mm,护笼上端高出基准面应与在1000-1200mm。 7、护笼直径应为700 mm,其圆心距踏棍中心线为350mm。水平圈采用不小于40×4扁钢,间距为450~500mm,在水平圈内侧均布焊接“五根”不小于25×4扁钢垂直条。 8、钢直梯最佳宽度为500mm。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000 mm以下时,梯宽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300 mm。 9、钢直梯上端的踏棍应与平台或屋面平齐,其间隙不得大于300mm,并在直梯上端设置高度不低于1050-1200mm的扶手。 10.梯段高不宜大于9m,超过9m时宜设梯间平台,以分段交错设梯。攀登高度在15m以下时,梯间平台的间距为5~8m,超过15m时,每5m设一个梯间平台。平台应设以上标准的安全防护栏杆。 七、防腐 1、所有钢制结构的设施均应进行防腐处理,至少一遍底漆和一遍面漆。 2、护栏刷黑黄警色漆,平台刷灰色漆,踢脚板刷黄色漆。 八、整治要求 1、通知下发日起,各单位负责人专题会落实,成立属地自查小组,开展专项自查自改,与X月X日报自查自改结果,力争最短时间内闭合。 2、机动部要大力协调,主管落实,帮助车间进行限期整治完成。 3、各级人员学习整治要求,结合值班检查、基础检查,进行全面督查。 8. 船舶直梯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9. 船舶钢质直梯标准要求规范1 、目的 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10. 工业钢直梯标准直梯护笼标准根据GB4053.1 护笼宜采用圆形结构,应包括一组水平笼箍和至少 5 根立杆其它等效结构也可采用: 1、水平笼箍采用不小于 50mm×6mm 的扁钢,立杆采用不小于 40mm×5mm 的扁钢。水平笼箍应固定到梯梁上,立杆应在水平笼箍内侧并间距相等,与其牢固连接。 2、护笼应能支撑梯子预定的活载荷和恒载荷。 3、护笼内侧深度由踏棍中心线起应不小于 650mm,不大于 800mm,圆形护笼的直径应为650mm-800mm,其它形式的护笼内侧宽度应不小于 650mm,不大于 800mm。护笼内侧应无任何突出物。 4、 水平笼箍垂直间距应不大于 1500 mm。立杆间距应不大于 300mm,均匀分布。护笼各构件形成的最大空隙应不大于 0.4m²。 5、 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应不小于 2100mm,不大于 3000mm。护笼的底部宜呈喇叭形,此时其底部水平笼箍和上一级笼箍间在圆周上的距离不小于 100mm。 6、 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GB 4053.3(1050mm) 中规定的栏杆高度,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进出口。 7、未能固定到梯梁上的平台以上或进、出口以上的护笼部件应固定到护栏上或直接固定到结构、建筑物或设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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