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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金枪鱼围网渔船(大型金枪鱼围网船)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3 22:05    点击:258   编辑:admin

1. 大型金枪鱼围网船

远洋渔船,是指从事大洋性捕捞生产的船舶,该类渔船一般配有冷藏加工设备、直升机。目前较为先进的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和大型拖网加工渔船,金枪鱼围网船吨位在200-3000吨,超低温延绳钓船一般吨位300-1000吨,

世界上最大的金枪鱼围网船。该船长105米,型宽10米多,总吨位2640吨,鲜鱼冷藏能力3000吨,速冻能力2350立方米。船上还配有一架用来侦察鱼群的休斯500E型直升飞机,飞行最大高度达2900米,每小时时速为150公里。

2. 金枪鱼围网渔船

金枪鱼一般贮存在-50℃~-60℃的温度环境内,通过瞬间冷冻可以使金枪鱼美味肉质达到最佳。金枪鱼是一种生活在海洋中上层里的鱼类,分布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的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广阔水域,是一种大洋性鱼类。金枪鱼的形状很奇特,整个身体呈流线型,顺着头部延伸的胸甲,仿佛是一块独特的能够调整水流的平衡板,可以减少它在游动过程中产生的阻力。金枪鱼的尾部呈半月形,使得它能够迅速向前冲刺。

金枪鱼对环境有独特的适应能力,它的生长潜力也很大。为了所处的环境,它腹部和背部的颜色是不一样的,这是金枪鱼自我保护的一种方法。金枪鱼腹部的颜色比背部浅,从海里面向上看它的时候,它浅淡的体色跟海面的颜色差不多;而从天空往下看的时候,它又跟海洋深处水的颜色差不多。金枪鱼靠上下体色的差异既能够躲避空中和大海里的天敌,又能够巧妙地迷惑其他生物,以便于捕食。金枪鱼是一种肉食性的海洋鱼类,它们的主要食物是一些鱼类和甲壳类动物。

金枪鱼种群意识很强。如果从飞机上贴着海面往下看,会发现成群的金枪鱼排着整齐的队列向前游动。体小的在前面,体大的在后边,最前边的是一条“领头鱼”。因此,在捕捞金枪鱼的时候,吸引住这条“领头鱼”是个关键。

金枪鱼不喜欢强光,如果夜间想利用聚光灯来诱捕就很不容易。另外,金枪鱼的嗅觉虽不灵敏,但视力却相当好,如果往海里扔些小鱼,它会很快地发现并且赶来捕食。根据金枪鱼的这些生活习性,人们创造了捕捉金枪鱼的三种主要方法:竿钓法、围网法和延绳钓捕法。

金枪鱼是一种非常有趣的鱼类,它游泳速度快、旅行范围远达数千里,能作跨洋环游。近几十年来,很多科学家对金枪鱼进行“标志流放”试验,他们把捕到的金枪鱼标上记号后,再放回大海,观察它们的洄游路线,结果渔业工作者从回捕的金枪鱼中发现,有一种金枪鱼能够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沿岸游到日本近海,全程长达8500千米,平均每天游26千米;另一种金枪鱼横跨7770千米宽的大西洋只用了119天,每天游的路程都超过65千米;还有一种金枪鱼竟然能够从澳大利亚湾穿越印度洋,最终抵达大西洋彼岸,它的长途洄游的耐力实在令人钦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4条“高度洄游鱼种”所指的鱼种,大都属金枪鱼类。所以,金枪鱼不愧是鱼类中的游泳能手。金枪鱼在整个世界海洋东闯西窜,没有固定的栖息场所,所以,有人把它称为“没有国界的鱼类”。

金枪鱼有50多个品种,其中多数品种“个儿”比较大,最大的体长达3.5米,体重六七百千克;而最小的品种只有3千克重,大小相差很悬殊。金枪鱼的繁殖能力比较强,一条50千克重的雌鱼,每年大约产卵500万粒,如果这些鱼卵都能受精孵出幼鱼,并且长成500千克重的大鱼,那么,一条雌鱼和一条雄鱼就能够生产出250万吨金枪鱼,这相当于全世界金枪鱼的总捕获量。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绝大部分的鱼卵活不到成熟期,能够孵化出幼鱼的只是少数。即使孵化出了幼鱼,其中的多数又成了其他成年鱼、海鸟和其他海洋动物的牺牲品,而且金枪鱼还有同类鱼相残杀的恶劣习惯。所以,幼鱼的存活率极低,估计只有百万分之一二的小生命能长成大鱼。不过除了天敌之外,金枪鱼在大海里也有保护者,鲸和鲨鲸就是它的好朋友,它们经常游在一起。金枪鱼如果碰上了天敌,就会赶紧靠近鲸或鲨鲸,借助朋友的庞大躯体来掩护自己,大有背靠大树好乘凉之态。

3. 中水远洋金枪鱼围网船

    属于国企。

    中水集团的全称是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主要从事大洋性远洋渔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公司由中国规模、实力的综合性渔业企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为主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8年初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52亿元。

   公司A股股票于1998年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中水渔业”,股票代码000798)。1999年底,公司总资产为11。2亿元,净资产9。3亿元。目前,公司在国内有分公司3家,全资公司1家,参股公司1家;在海外有独资、合资公司和办事处11家,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大洋洲、西南非洲、拉丁美洲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有远洋渔业捕捞、产品加工、储运,水产品贸易,渔船、渔机等渔需物资的进出口,对外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等。公司拥有各种类型的远洋渔轮和运输船舶57艘,主要分布在北太平洋、南大西洋、印度洋和西南太平洋,常年进行大洋性远洋捕捞生产和经营。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有金枪鱼、鱿鱼、虾、等海产品及加工制品。

4. 金枪鱼捕鱼船

印度尼西亚 亚洲 2320万吨/每年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拥有超过17000个大小岛屿,被称为千岛之国,赤道横贯东西,印尼的经济海域达580万平方公里,海洋资源非常丰富。印尼的出口海产品主要是海藻类和金枪鱼,其次是虾类27万吨,螃蟹(包括斑白有纹蟹)。金枪鱼价值效益比较高,很多会出口到日本。

5. 大型围网渔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6. 大型金枪鱼围网船价格

上海水产集团是是央企。该公司已经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重组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农业企业,是全国规模最大、综合性、国际化的国有中央农业企业。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是集渔业捕捞、国际贸易、水产批发、食品加工于一体的大型水产企业,下属有30多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总资产36.44亿元,2008年综合销售额69.75亿元,年进出口额5500万美元。集团以远洋渔业为主力业态,现拥有100余艘大型远洋拖网加工船、金枪鱼围网船、金枪鱼延绳钓船、大型鱿钓船和过洋作业渔轮等,年均产量逾15万吨,在海外10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建立18家合资合作企业或代表处,形成了外向型经济格局,并获得上海市政府颁发的“走出去”贡献奖和“走出去”企业领头羊光荣称号,是上海市跨国经营20强企业之一,2005年已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正实施以建设和培育远洋渔业、市场贸易、都市渔业“三位一体的核心产业”为目标的发展战略规划,加快开发利用国际公海资源步伐,做大做强国际水产品市场贸易,建设开发上海地标性鱼文化项目渔人码头,扩大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空间,为保障和改善上海水产品市场供应与食品安全,发展现代水产服务业作出新贡献,使集团形成先进的捕捞业、活跃的流通业、新兴的休闲业于一体的可持续发展体系,成为具有国内领先地位、具备国际竞争实力的跨国渔业集团。

7. 美式金枪鱼围网船

金枪鱼的捕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延绳钓捕捞方法,主要捕捞栖息在较深海域的蓝鳍金枪鱼、马苏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和长鳍金枪鱼,体重在20千克以上;

另一种是表层渔具捕捞方法,包括围网、竿钓和曳绳钓等,捕捞栖息在海洋表层的金枪鱼,捕捞的品种主要是小个体的黄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和轻鱼,体重范围是5~10千克。

8. 小型金枪鱼渔船

远洋渔船,是指从事大洋性捕捞生产的船舶,该类渔船一般配有冷藏加工设备、直升机。目前较为先进的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和大型拖网加工渔船,金枪鱼围网船吨位在200-3000吨,超低温延绳钓船一般吨位300-1000吨,

世界上最大的金枪鱼围网船。该船长105米,型宽10米多,总吨位2640吨,鲜鱼冷藏能力3000吨,速冻能力2350立方米。船上还配有一架用来侦察鱼群的休斯500E型直升飞机,飞行最大高度达2900米,每小时时速为15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