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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专家为您分析一下什么样的专业有前途?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1-10 22:38 点击:184 编辑:admin

一、留学专家为您分析一下什么样的专业有前途?

如今大部分的人都选择出国留学,去加拿大留学就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去留学该选什么专业呢,相信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选择,那究竟学什么专业最好就业,收入最高呢,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出国留学,无非是想让自己在以后职场的发展更顺利。但是在出国留学的时候仅仅考虑学校是不行的,还要考虑一下专业。我们都知道好的专业,可以帮助你的职业生涯顺风顺水。最近,很多人选择去加拿大留学,因为相比其他国家加拿大的教育水平高,费用低。但是去加拿大留学你选好专业了吗?下面,留学专家为您分析一下什么样的专业有前途。

一、会计师及审计师

这个职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不管是在国企还是私企,不管是在城市还是乡镇,它的需求量都很大。在未来五年,会计或是审计师的发展空间都很大。不管社会如何发展,经济如何几起几落,这个职业可以说是永远吃香的职业,并且是越老越吃香。但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企业对于会计或审计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对计算机技术有一定的掌握,会使用电子财务系统。因而,建议在加拿大留学学习会计或审计的学生可以辅修计算机课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提高自己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计算机方面的知识。

二、广告及市场顾问

老板董事们都希望自己的企业做大做强,这就需要为自己的企业产品服务做宣传,在各种宣传方式中,广告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因为,公司时刻需要专业的广告人员帮助企业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宣传攻势,需要专业的市场顾问,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打开销路。因而,广告和市场顾问人才就显得尤为重要。加拿大是4A公司的一个主要聚集地,很多优秀的广告作品都是出自加拿大。因而,去加拿大留学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不乏为明智之举。在今后的5年里,随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广告及市场顾问的就业机会也因之而极为广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政府各项预算支出的持续缩减,很可能对求职者的就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精算师

这个职业在中国还处于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很快,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短短时间就已经发展成为令人为之侧目的行业。因而精算师也就水涨船高,这个职业也一步一步在我国发展起来。而在国外,这个职业早已有之,并已经发展的甚为成熟,在加拿大,保险公司都会聘请拥有精算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为其效力。在未来五年,相信精算师这个职业将大有作为。更多的跨国公司或中国本地的保险公司对具备加拿大精算师资格的人才将会大量吸入,前景堪好。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也对去加拿大留学要学什么专业有了一定预期了吧。当然要学什么,兴趣爱好也是一个方面。好的专业可以帮助你的职业顺分顺水,为今后的人生打下基础。大家一定要多加考虑。

原文来源:

二、英语翻译,,,

board [ bɔ:d ] . .

n. 木板,甲板,董事会

vi. 登(飞机、车、船等)

blackboard [ 'blækbɔ:d ] . .

n. 黑板

pass [ pɑ:s ] . .

n. 途径,通行,及格

v. 经过,消逝,传递

port [ pɔ:t ] . .

n. 港口,(计算机)端口

v. 移植, 传输

passport [ 'pɑ:spɔ:t ] . .

n. 护照

三、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

公司成立后,丙通过协议将其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以3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2.5%的分红权)以及全部出资的股本金返还权。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但在转让协议中甲同时声明保留上述7.5%的分红权。后丙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丁据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效益后,甲主张上述7.5%的分红权,未果,纠纷由此而生。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以及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