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2.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明确在全国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推进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
3. 国家对海洋生态修复
如果污染超过了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或者说自净能力,它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4.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有何意义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片森林,也许我们从来不曾去过。但它一直在那里,总会在那里。迷失的人迷失了,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挪威的森林》
很多人知道《碧海蓝天》,是因为它是一部蓝色的电影。几乎在每一个彩色的镜头里,都有着蓝色的存在:天空的一角、翻涌的波涛、女人的衣裙.......更有大段大段的长镜头,只描绘大海和天空,描绘那铺天盖地、淹没一切的蓝。
而蓝色对于法国,意义格外不同。
在法国,蓝色是自由的象征。法国人天生有着蓝色的眼睛,从他们睁开双眼看向这个世界的那一刻起,他们就在用毕生追求自由。可是自由,就住在他们的眼睛里,住在只有通过镜面才能看见的眼睛里。
我一生追求自由,却不知道我是自由的。即使我发现我自由的事实,我也无法确证。
在二十世纪的法国哲学里,自由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母题。美国学者古廷甚至认为整个二十世纪的法国哲学都最好被读作关于个人自由问题的一个被证实的反思。
而二十世纪的《碧海蓝天》,也不仅仅是一部关于蓝色的电影,它更关于自由。
梅约、乔安娜、恩佐三个人是电影最核心的人物,他们也分别代表了三种颜色。
梅约比赛时的潜水服是蓝色的,他的一生也都在和蓝色的大海纠缠。
乔安娜在电影中的服饰颜色,尤其在自她前往西西里追逐梅约之后,就变成以白色为主了:火车上的白色套装、房子里的白色背心、露台上的白色连衣裙......连她那一头漂亮的淡金色头发也只用白色丝带装饰。
恩佐的潜水服是橘红色的,和整个电影的蓝色主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最后一次潜水前,一身橘 红的恩佐半伏在水里,像是傍晚时分海面上浮动着的随时会消失的夕阳余晖。
蓝、白、红,组成法国国旗的三种颜色,也是对于法国人最重要的三种颜色。对吕克·贝松这样级别的导演来讲,恐怕很难相信这一个是无意的安排。
蓝色代表自由,白色代表平等,红色代表博爱。这也是三个人在电影中的形象的一种隐喻。
梅约是吕克·贝松在电影中最用心描绘的一个形象。吕克·贝松青年时也立志成为一名潜水员和海豚专家,但是这个梦想因为十七岁的一场潜水意外而搁浅。梅约就像是吕克·贝松的一个化身,替他完成了他未竟的梦想。
梅约的身上充满着复杂的矛盾性。在亲眼目睹了父亲因为潜水事故而丧生后,他却依然成为了一名出色的潜水运动员;梅约会真心地为恩佐取得的成绩微笑和鼓掌,默默忍受着恩佐语言上有意或无心的挑衅,但是他却不会为了保全恩佐的性命而在成绩上弄虚舞弊。
梅约的行为并不是对友谊的背叛。他无法终止比赛,因为他活在另一个世界里。从父亲死后的那天起,梅约的每一次下潜就是为了能够到海的最深处去见美人鱼,去见死去的父亲。
每一次潜水,他不是在寻找理由浮上来,而是在积攒勇气沉下去。梅约在潜水的时候,血液集中到他的头脑而不必供给他的肢体,因为他的心里充满了对美人鱼虔敬的爱。
战争结束后,很多退伍老兵都患上了PTSD。对于父亲的死,梅约不是没有留下心理阴影,而是彻底地走到了阴影中。
梅约是一股自由的意志,是对于已逝的感情的强烈追寻。 他不受这个世界的规则束缚,同样,他也因为不能遵守规则而无法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他曾两次企图和这个世界建立联系,然而最终还是一败涂地。
梅约第一次开口提问,是在他叔叔的催促下脱口而出的一句“我妈妈为什么离开?”梅约第二次开口提问,是问向恩佐“她们(女人)是最重要的吗?”
他没有得到答复。这个世界始终没有给他答复。
我不知道,在梅约地永远沉睡于美人鱼怀抱的前一刻,他是想对这个从来没有给过他答复的世界说一声“我爱你”还是一声“对不起”。
乔安娜表示着平等。她来自美国,梅约的妈妈也来自美国,这就像是世界给梅约的一个补偿。可是我们都知道,许多东西,失去了就是失去了,真的再也回不来了。
梅约送给乔安娜的玻璃海豚,从一开始就说明了他对于乔安娜的看法。乔安娜的美丽一如他最亲密的家人——海豚,可是玻璃制品是冰冷的,是毫无生气的,乔安娜作为家人的形象终究是虚幻的。
乔安娜也明显感觉到了在这段关系里梅约对于她的保留,虽然她不愿意承认,可是对于孩子的渴望越深,就越表明她对于这段不确定的关系的恐惧。所以才有了那一段绝望的呐喊:“我在这!我是真实的!我存在着!”
这是存在主义在文学上的呐喊。
存在是先定的,存在也是偶然的。一方面我们先天地被随机地抛入世界这个巨大的装置里,无可选择;另一方面我们又通过选择去决定本质,有着绝对的自由。
相遇是注定的,离开是爱的自由。
在虚无主义笼罩的后现代,作为一个存在的个体,什么都不相信远比相信些什么要困难得多。梅约相信大海的深处有人鱼,可乔安娜却什么信仰也没有。
乔安娜最后终于放手,一个人伏在甲板上哀哀地哭泣。场面正如《一千零一面镜子》中所写“我是一座孤岛,处在相思之水中 。四面八方,隔绝我通向你 ”
不仅是我们在向世界证明着我们的存在,世界也在向我们证明着它的存在。并且为了达到这一点,世界选择了和我们斩断联系。
我把恩佐理解为博爱,是因为他对于梅约的感情之复杂,远远超过了任意单一的感情所能涵盖之内容。在早年往事的黑白片段里,恩佐起初是一个有点痞的孩子王形象,傲气凌人,时不时欺负一下梅约,这时二人的情感可以说是一种并不怎么和谐的友谊。而当恩佐目击了梅约失去父亲的场景后,一声又一声地呼喊着梅约的名字,这时感情又转化为一种死亡冲击下顿生的巨大同情和负罪感。
我一直在思考,梅约不辞而别之后,究竟是什么样的感情能支撑着恩佐寻找了梅约这么多年?梅约不过是一个有几分英雄相惜又相争的感情的儿时玩伴罢了。
我在这里用负罪感来形容这种感情。死亡对于一个人,特别是对于幼童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恩佐将梅约的不幸部分(或全体)地归罪到了自己的头上。他执着地寻找梅约,不仅仅是为了一争潜水技术上的高下,更是为了给这个天赋异禀的“法国小子”一个展示水平、名利双收的机会,给自己一个平息内疚的机会。
其实梅约的不幸,和恩佐一点关系都没有。恩佐的内疚与补偿倒颇有几分耶稣基督哀怜终生苦难的博爱之情。
就连恩佐最后的死,也是一场对他自身毫无意义的救赎之死。恩佐说:“你说得对,在海的深处是一个更好的世界。”可是那个世界是属于梅约的,那不属于他。恩佐也清晰地知道这一点,但他还是选择了奔向那个世界,如同耶稣基督安然地钉死在十字架之上。
可是对于自身的无意义,并不是愚蠢,这是一种博爱,一种以无我为前提的博爱。
Liberté(自由) égalité(平等) fraternité(博爱),这是法兰西共和国的国家格言,也是这部影片最终想传达的精神。
在海的最深处,蓝天只是回忆。
结局里,梅约终于走入大海的深处,向死而生。
5.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二)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三)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四)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6.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您好,国家海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 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滩涂使用费的3倍计算。
2. 在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滩涂使用人应当向滩涂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滩涂使用权续期手续,如未申请办理,滩涂管理机构应当在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通知滩涂使用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滩涂使用权续期手续。如滩涂使用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滩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收回。
3. 滩涂使用权收回后,滩涂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滩涂使用权公开招标或者协商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4. 滩涂使用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滩涂使用合同约定,致使滩涂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2020年3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驻区督察。督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三)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例行督察
第五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任务。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要求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含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以及履职尽责情况;
(六)有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
(七)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八)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九)对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十)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十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索赔追偿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组长、副组长动态人选库,人选应当理想信念坚定,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动真碰硬、担当作为,严守各项纪律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任务,从人选库中确定组长、副组长。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被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督察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专线和举报邮政信箱,受理群众来电、来信。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
(七)根据掌握的线索和汇总的情况,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进行调查核实并现场取证。
(八)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九)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形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第三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具体组织形式、被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制定专项督察方案,摸排问题线索。
(二)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三)调阅资料与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督察组可以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开展个别谈话问询。
(四)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场验证,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资料。
(五)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归档资料等。
第二十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专项督察报告,如实反映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对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察报告和问题案卷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专项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察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责任追究线索清单和案卷。对重要专项督察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驻区督察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驻区督察计划,并组织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四)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报送日常区域督察工作情况。驻区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专职区域督察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提出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建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送被督察对象。
驻区督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驻区督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驻区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督察对象,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整改。
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典型案例、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应当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牵头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实施清单化调度,对未达序时进度问题进行预警督办,对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第三十五条 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情况,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8.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有利于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该意见于2016年05月13日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