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
2018年9月2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
2. 最详尽的一部国际海洋法公约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3. 国际海洋法公约 成员国
1.本公约应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十二个月生效。
2.对于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在第1款限制下,本公约应在该国将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3.管理局大会应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开会,并应选举管理局的理事会。如果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严格适用,则第一届理事会应以符合该条目的的方式组成。
4.筹备委员会草拟的规则、规章和程序,应在管理局按照第十一部分予以正式通过以前暂时适用。
4. 国际海洋法公约签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词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5. 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20世纪4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领海宽度主张
二百海里海洋权,20世纪4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提出的领海宽度主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其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不超过200海里。
6.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般是不超过12海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其宽度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但是,有些未签署此公约的拉美国家仍坚持200海里。
领海主权,是指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而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领海以外是公海,各国均可以自由航行。各沿海国家根据主权,可以按照本国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便利,合理地确定其领海范围。
7. 迄今为止最详尽的国际海洋法公约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加入国际海洋法的公约成员国包括了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尼日利亚、瑞士、芬兰、新加坡、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瑞典、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乌克兰、爱沙尼亚、立陶宛以及文莱。
8. 1982年海洋法公约增加的自由
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
(二)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础上向其它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
(四)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海洋环保;
(二)海洋科学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寻与救助;
(五)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在具体实施之前,有关各方应就双边及多边合作的模式、范围和地点取得一致意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八、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九、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
9. 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颁布时间
1982 年最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近年来,由于南海问题升温,国内外对《公约》的研究热火朝天。究其原因,在南海,除了岛礁归属争议不归《公约》调整以外,其他的方方面面,如南海岛礁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均多多少少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
10. 1958年海洋法公约
根据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11. 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的区域划分
海域可分为地理海域与主权海域两种。地理海域,是最广义的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按照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海洋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