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法公约》
1500平方公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2. 国际海洋法公约
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
3. 美国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也叫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4. 海洋法公约不超过多少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5. 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为
领海12海里的来历:1973年召开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期会议。经过九年的艰苦谈判,新的海洋法公约(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
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的、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临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6. 美国 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7.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
领海的宽度最大12海里
领海宽度在早期是一个很受争议的内容。最早观点有航程说、视线说。十八世纪的荷兰学者刻舒克主张以岸炮射程(CannonShot)作为领海的范围,渐渐这种方式得到了普遍认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有限,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一度规定为3海里。但后来,宽度越来越混乱,各国基于自己的利益,甚至宣布200海里为领海。1930年,当时的国际联盟尝试统一领海宽度,但没有成功。直到1973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了初步的共识。美国认为不能超过3海里(越小的领海越有利于美海军抵近他国),苏联认为不能超过12海里,中国说各国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确定总之,最后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是12海里。
8.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各方重申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各方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探讨建立信任的途径。
三、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诺,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所规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它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
(一)在各方国防及军队官员之间开展适当的对话和交换意见;
(二)保证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所有公民予以公正和人道的待遇;
(三)在自愿基础上向其它有关各方通报即将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
(四)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六、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海洋环保;
(二)海洋科学研究;
(三)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
(四)搜寻与救助;
(五)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
在具体实施之前,有关各方应就双边及多边合作的模式、范围和地点取得一致意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八、各方承诺尊重本宣言的条款并采取与宣言相一致的行动。
九、各方鼓励其他国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则。
十、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
本宣言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王国金边签署。
9. 美国为什么不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
很多人说美国人不吃淡水鱼,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应该分层次表达:
1. 大部分美国人不吃生鲜的淡水鱼,而有小部分人吃生鲜的淡水鱼;
2.大部分美国人吃加工的淡水鱼片!
所以应该是大部分美国人不吃生鲜的淡水鱼,也就是说美国几乎没有地方能买到活淡水鱼吃,除了美国的亚洲超市,因为亚洲人吃。
美国热爱钓鱼的人非常多,并且大多会吃自己钓上来的鱼。
我在美国经常到湖泊和河里钓鱼,也认识过不少美国本地钓友,他们钓鱼的十个有九个都会吃钓上来的淡水鱼。不过他们也说,在美国大部分是不吃钓上来的新鲜淡水鱼,因为害怕重金属超标、鱼刺、寄生虫。不过他们出来钓鱼会查钓鱼指南,只去食用安全的水域钓鱼。像这种有明确警告不能吃鱼的地方一般不会去!
(图:美国某河岸边警告,鱼受汞污染)
美国马萨诸塞州在2014年售出18万张内陆湖钓鱼证,这代表着马萨诸塞州有18活跃的钓鱼者,但是据我了解,美国钓鱼的人里面至少有三成不买钓鱼证,因为一张有效期一年的钓鱼者需要五六十美元,不愿意花这钱的人大有人在。
再说到野外钓鱼很少会碰到人检查你钓鱼证,所以不买证也正常。就我个人经验来说,我的钓鱼证只用过一次,唯一的一次是在我们镇的某条有管理的湖钓鱼,需要登记钓鱼证,但是管理人员也说了,虽然钓鱼证会过期,但是在管理处登记的信息永久有效,意味着我钓鱼证过期了也可以过来钓鱼。我出去野钓遇到的钓友也许多不用钓鱼证,因为没有人查证,有查证的地方不去就是了!
所以美国钓淡水鱼的人特别多,我相信大部分钓鱼是为了吃鱼,所以美国吃淡水鱼的大有人在。所以为了这些人安全,美国有机构专门调查所有水域的水质和鱼类的毒害物质含量,从而出台淡水鱼食用指南:
1、在地图上查询到任何水域淡水鱼是否可以安全食用或者是否可是适量食品,当然也有说完全不能食用。
2、列举适量食用的量:比如该水域的鱼每月只能食用两条或者三条!(如下图:)
因此钓鱼的人知道自己的鱼是安全的所以吃,但是普罗大众只知道美国的河流在工业时代受过污染,现在的淡水鱼不能吃,不钓鱼也不知道鱼是否来自安全水域,因此干脆不吃为好!
美国人吃加工的淡水鱼片
活鱼说不清来源,很有可能会有汞和其它金属超标,甚至有寄生虫,所以大部分美国人不吃生鲜的淡水鱼,但是不代表他们不喜欢吃鱼,所以大部分美国人吃加工好切片的冷冻罗非鱼和鲑鱼,这些在美国的消费量还是十分巨大的,并且是淡水鱼,如下图:
(图:鲑鱼片)
(图:罗非鱼片)
之所以只吃加工好的鱼片,一方面是因为加工切好的鱼片没有刺,刚好适合煎炸着来吃,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相信食品加工厂不会用重金属超标和有寄生虫的鱼,相信是安全的。
美国吃海鲜并不贵,因此并不是一定要吃淡水鱼
人类喜欢吃鱼这是毋庸置疑的,当怀疑淡水鱼有毒,而海鲜恰好又不贵,那么许多人都会抛弃淡水鱼去吃海鲜了!
不过大部分美国人只能在沃尔玛这样的大超市买冷冻的海鲜,也有新鲜的三文鱼片,也有部分美国人会去海鲜商店买鱼,那里的鱼不是冷冻的,算是蛮新鲜的,我买过几次,价格一般都在5-10美元每磅,都不会很贵。我住的地方到海边开车要4.5小时。
其他因素:
也有美国人的确害怕淡水鱼鱼刺,餐厅肯定不会卖这种有风险的鱼,否则顾客被鱼刺卡到那就麻烦了。
另外在美国能看到许多野生动物,比如兔子和鹿,我们小区每年都会有成群结队的大雁在此停留,但是从来没有人去杀他们来吃,倒是经常能看到被车撞死的鹿被放在路边,被压死的松鼠和兔子被秃鹫和乌鸦拉扯到路边大快朵颐,兔子更是当地人菜地里的恶魔,只能用铁网拦住菜园。
美国人可能是保护动物,但有一个更重要的因素,美国人觉得野生动物“脏”,首先他们不会处理和烹饪,然后害怕野生动物身上有病菌和寄生虫,这是最关键的,看到这些东西躲都来不及,还敢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