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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管海洋吗(水利厅有实权吗)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19 15:03   点击:25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水利厅有实权吗

有执法权。国家关于水利执法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地方各级水行政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时,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一定的措施。而且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监督检查人员。

我就是从县级水利局退休人员。县水利局就设有专门的水行政执法大队,专门负责水行政执法。所以水利局是有执法权的。

2. 水利厅是

电业局挣得能多点,但是省水利厅前途能好点,本溪电业局在省内只能说很一般一般,一般岗一年六七万吧

3. 水利厅权力大吗

工资是和学历挂钩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贴、房贴、水电贴等等才是最后你发到手的工资一般超过1500元,每年都会涨的 。

事业编制还有阳光福利和补贴、补贴是按级别来的 一般科员700元每个月都有5000元的福利是分3个节发放的,5.1、10.1、春节。到年底还多一个月的工资。事业单位都是这样的。

水利局工作简介:国企。

主要职责:

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负责全市农田灌溉用水实验。

负责全市农业灌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配水的等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

主持活动: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2.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5.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 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7.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 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8.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 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 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 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 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 研究和技术推广。

13.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4. 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 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15.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水利厅权力大不大

水利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是一个正厅级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5. 水利厅什么级别

国有独资企业。是副厅级别。

1、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系由江西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四部门发起,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同年9月组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开始运营,公司运营设3-5年过渡期,过渡期间由省水利厅和省国资委共管,省水利厅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省国资委对资产实施监管。

2、所以 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属于副厅级别建制。

6. 水利厅的权力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条 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年度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 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

第四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限制发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水利厅有钱吗

是的,水利厅属于国家行政单位。水利厅是国家水利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水利政策、规划和方案,管理国家水利资源,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水利安全等重要职责。水利厅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8. 水利厅是政府部门吗

答:国家级的叫水利部,省级的叫水利厅,县市以上叫水利局

     水利部作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统一的用水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利厅(局)负责。

9. 水利厅有什么部门职位

不能。因为水利厅和河务局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构,水利厅主要负责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水文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工作,而河务局则主要负责河流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虽然这两个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有一定的联系和关系,但它们的职责范围和管辖权是不同的,水利厅无法直接管辖河务局。在我国,各级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和管辖权划分是十分清晰的,不同的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机制,保障了政府的有效运转和公共事务的有序开展。因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我们需要了解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便能够找准对应的管理机构,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10. 水利厅干嘛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9个内设机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略)

11. 水利厅是管什么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国家到地方有四级。国家层次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省级层次的为某省水利厅,地州市级为某市(州)水务(或水利)局,县级层次为某县水务(或水利)局。各省市县因具体职责不一样,名称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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