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之间争夺海洋归属应该先争夺什么
指的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因历史原因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三种主要问题。分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官僚资本主义问题和民族宗教问题。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经济状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随着农民对土地利益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所有权改革亟待加强,但因历史原因,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如资源分配不均、土地复杂多样化等问题。
2.官僚资本主义问题:由于历史上国家与经济高度紧密关联,一些高层官员或者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资源,最终导致一些不法现象的出现,例如资本的不公分配、英雄俸禄等问题。
3.民族宗教问题:由于中国大地上诸多民族和宗教信仰,不同民族和宗教因素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和矛盾。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差异和矛盾被长期压抑和忽略,使得宗教矛盾、民族矛盾等问题日益突出,需要政策引导和解决。
2. 我国海洋争端的解决原则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有一条规定:各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内属于该国管辖范围。这条规定导致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在海洋划界上与中国领海重叠。甚至有将专属经济区划到中国家门口的。
2、新中国成立后,因zz原因实施较长期的禁海政策,加上自身海军力量薄弱,南海传统疆域逐渐被周边诸国侵占,而且随着南海发现大量的海底石油资源后,各国侵占南海岛屿的步伐更是加快。
3. 国际海洋争端例子
迈阿密海域位置就是迈阿密海域有一些争端事件以及旷工暴力事件。
4. 海洋国际争端的主要因素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分为资源开发技术与装备设施技术两大部分,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以及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的结构型式很多,常用的有重力式建筑物、透空式建筑物和浮式结构物。重力式建筑物适用于海岸带及近岸浅海水域,如海提、护岸、码头、防波堤、人工岛等,以土、石、混凝土等材料筑成斜坡式、直墙式或混成式的结构。透空式建筑物适用于软土地基的浅海,也可用于水深较大的水域,如高桩码头、岛式码头、浅海海上平台等。其中海上平台以钢材、钢筋混凝土等建成,可以是固定式的,也可以是活动式的。浮式结构物主要适用于水深较大的大陆架海域,如钻井船、浮船式平台、半潜式平台等,可以用作石油和天然气勘深开采平台、浮式贮油库和炼油厂、浮式电站、浮式飞机场、浮式海水淡化装置等。除上述3种类型外,近10多年来还在发展无人深潜水器,用于遥控海底采矿的生产系统。
海洋工程可分为海岸工程、近海工程和深海工程等3类。
海岸工程
海岸工程(coastal engineering):自古以来就很受重视。主要包括海岸防护工程、围海工程、海港工程、河口治理工程、海上疏浚工程、沿海渔业设施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等。
近海工程
近海工程(offshore engineering):又称离岸工程。20世纪中叶以来发展很快。主要是在大陆架较浅水域的海上平台、人工岛等的建设工程,和在大陆架较深水域的建设工程,如浮船式平台、移动半潜平台(mobile semi-submersible unit )、自升式平台(self-elevating unit)、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平台、浮式贮油库、浮式炼油厂、浮式飞机场等项建设工程。
深海工程
深海工程(deep-water offshore engineering):包括无人深潜的潜水器和遥控的海底采矿设施等建设工程。
由于海洋环境变化复杂,海洋工程除考虑海水条件的腐蚀、海洋生物的污着等作用外,还必须能承受地震、台风、海浪、潮汐、海流和冰凌等的强烈自然因素,在浅海区还要经受得了岸滩演变和泥沙运移等的影响。
5. 国家之间争夺海洋归属应该先争夺什么权益
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 中国政府捍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
6. 海洋争端的解决
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
7. 国际间海洋权益争议和争夺最复杂的海域
公海(国际公共海域)海底的能源矿产归属权不属于任何国家,也不允许擅自开采归为己有。
公海在国际法上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
2、建设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捕鱼自由
由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科学研究自由
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5、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跃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6、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法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涉及沿海国的管辖权问题。海底资源的开发,陆上工业的发展,核能的利用,石油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漏油现象等情况,都会造成对海洋的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严重威胁以及对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制止和防止这种事态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各国应自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别国联合,并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见国际环境法)。
8. 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既遵循了国际法
南沙问题 钓鱼岛问题 西沙问题 还有英国阿根廷之间的马岛(福克兰)之争 俄罗斯日本的北方四岛之争 “分”与“不分”的里海之争 韩国日本的独岛(竹岛)之争 以及苏尔特湾之争等。
。。9. 各国争夺海洋归属的目的
世界上海洋归属国是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