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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灾害防范措施)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18 08:00   点击:20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

海冰,即直接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

海冰漂浮在海面上,阻碍船只航行,甚至会引发沉船事故;它们还会将宽广的海面冻结起来,困住船只,甚至将船只挤碎。此外,海冰还会损坏海洋建筑,影响海产养殖业,给沿海地区人们造成巨大影响。

海冰出现后,有时会影响海洋水文状况、大气环流以及海洋气候。此外,海冰还会给海上运输、海洋渔业以及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活动带来直接损失。

2.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有哪些

赤潮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海洋中某些微小的海洋浮游生物在短时间内暴发性繁殖或高密度聚集,引起海水颜色变化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赤潮是一种严重的海洋灾害,发生时常使海水变为红色或褐色,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对海洋养殖业构成极大威胁。 赤潮发生的主要危害:

1、 赤潮生物释放毒素赤潮生物释放的毒素可引起海洋鱼、虾、贝等生物死亡,或使毒素富集在海产品中最终对摄食它们的其他动物包括人类产生毒害作用。如果消费者误食一只鲜干贝就可能马上中毒,轻者四肢麻木、呕吐和昏迷,重者会休克死亡。现在知道,可分泌大量毒素造成赤潮的浮游生物在我国沿海有63种,最多的有甲藻类32种、硅藻类24种、蓝藻3种及原生动物1种,统称为赤潮生物。

2、有些赤潮生物能分泌粘物赤潮生物分泌的粘物妨碍海洋生物的进食和呼吸,重者会窒息死亡。

3、 赤潮生物大量消耗氧气赤潮生物暴发时,造成水体溶解氧减少,使海洋生物因缺氧而大量死亡。

4、 大面积的赤潮挡住阳光赤潮生物暴发时,影响海洋生物的光合作用,进而影响海洋中的植物生存、鱼类及其他动物的食物,使它们缺食而死。 赤潮发生的治理措施 : 1 、喷洒化学药品直接杀死赤潮生物,或者喷洒絮凝剂,使赤潮生物粘在一起,沉降到海底。 2 、机械方法通过机械设备把含赤潮的海水吸到船上进行过滤,把赤潮生物分离并集中杀死。 3 、建隔离带用围栏把赤潮发生区域隔起来,避免扩散后污染其他海域。

3. 海洋灾害的防御措施

1.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2.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3.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5.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6.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7.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8.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9.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10.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4. 海洋灾害的防范措施

1.海洋是广大资源的依托,是生命的摇篮,让我们全力以赴保护她吧!

  2.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3.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4.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5.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6.保护海洋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7.改善海洋环境,共建美好未来。

  8.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9.破坏海洋环境,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0.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11.海洋犹如母亲的乳汁,哺育着我们,我们应该保护她。

  12.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13.保护海洋,人人有责!

  14.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

  15.就是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16.污染环境千夫指保护环境万人颂。

  17.为了人类自己请拯救我们的海洋。

  18.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19.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

  20.不要让海洋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臭水沟。

  21.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22.海洋存亡,匹夫有责。

  23.没有了海洋,人类就无法生存,所以,我们要团结一致,携手保护海洋,我们不能没有他。

  24.我们每个人都在蓝色的海洋旁边,犹如睡在生命的摇篮里面,珍惜生命就要保护海洋呀。

  25.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26.保护海洋就是保护人类!

  27.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28.地球上大部分都是海洋,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为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我们要保护海洋。

  29.年月日世界环境日主题是:“为了地坏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

  30.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31.愿大海永远清澈与辽阔,愿人类更美好!

  32.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33.动员起来,为拯救我们的地球掀起一场环境革命。

  34.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园!

  35.海洋是万物生灵共同的摇篮,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36.保护海洋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3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38.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39.蓝色的海洋,生命的摇篮,善待它就是珍重自己。

  40.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41.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42.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43.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44.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45.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46.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47.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48.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49.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50.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推进水利协调发展

  51.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52.珍惜水,保护水,让水造福人类。

  53.节约用水就是珍惜生命。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54.珍惜海洋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

  55.珍惜海洋资源,爱护绿地资源。

  56.水孕育和维持着地球上的生命,谁来关爱水的生命!

  57.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58.坚持团结治水,构建和-谐流域

  59.坚持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

  60.改善民生,共享水利发展成果

5. 海洋灾害的种类,产生的规律,预防的措施

自然灾害根据成因和特点,可以分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四大类。

例如让土地变成龟甲一样的干旱,能卷走屋顶的台风,迷眼睛呛鼻子的沙尘暴,还有热带气旋、雪暴(伴有强降雪的风S)、冻害等由于天气异常引起的灾害都可以归到气象灾害这一类中。而让房屋倒塌的地震,被称为“死亡地毯”的泥石流,山体整个发生移动的滑坡,岩石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而崩塌,还有地面塌陷等则属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有风暴潮、海啸、赤潮等,灾害性现象“厄尔尼诺”和“拉尼娜”既与大气有关,也与海洋有关。生物灾害以病虫害及生物入侵为主。当然,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举两个例子来说,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特大灾害、大灾害、中灾害和小灾害。根据灾害形成的前后关系,可分为原生灾害和次生灾害。

6.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 海洋灾害有哪些以及如何防治

海南三大灾害指的是:

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暴雨,高温和热带气旋)

2、海洋灾害风险(不排除华南沿岸发生台风风暴潮过程的可能性)

3、森林火险

8.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包括

综合风险普查情况举行发布会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以及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二要把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客观认识当前全国和各地区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灾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种特征,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健全风险评估与灾害防治区划等技术方法体系,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制度体系。

9. 海洋灾害管理要以预防为主

应该有海水侵蚀,海洋风暴,海水洋流运动等

10.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包括哪些

海洋卫星的用途主要包括:

 

  (1)是为海洋专属经济区(EEZ)综合管理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卫星一方面可为EEZ划界的外交谈判提供海洋环境和资源信息,尤其是那些调查船及飞机难以进入的敏感海域;

 

  (2)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我国地处西北太平洋西岸,该海域是全世界38%热带风暴的发源地。我国深受其害,平常年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0亿元左右,严重年份超过100亿元。1997年的“9711”特大风暴袭击浙江沿海,仅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达170多亿元;

 

  (3)为海洋资源调查与开发服务。海洋资源主要是海洋油气、海洋渔业和海岸带资源。中国40多个近海渔场普遍出现衰竭现象,迫切需要发展远洋渔业。全球渔场信息困乏制约了远洋渔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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