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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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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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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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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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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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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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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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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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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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
2. 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pdf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3. 国际海洋法最新案例精选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4. 国际海洋法案例分析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
5. 国际海洋法经典案例有哪些
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6. 国际海洋法重点内容
一、导言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系统地回顾我国在海洋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构筑和完善,不仅是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必然要求,使国内法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更是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法治的呼声和要求,以实现“依法治海”的目标,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法制保障。
中国在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进程中,采用了转换的方式,即通过将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以立法的方式融入国内法,并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构成中国海洋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在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过程中,应以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尤其应符合代表现代海洋法体系的核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所规范的原则和制度。为此,下文首先在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发展历程、基本特征、重要原则等内容的基础上,阐述中国在海洋领域上的政策与制度;其次,指出在海洋具体实践尤其在立法中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我国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最后,分析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的作用,以及完善中国海洋法律制度的若干对策建议。
二、内容
第一章国际海洋规则的成形与发展历程
第二章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与法制上的成就
第三章新中国在海洋事业上的举措与效果
第四章新中国在海洋法制上的问题与任务
第五章新中国在海洋战略性问题上的挑战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海洋治理的目标愿景
第七章中国维系与拓展海洋规则的机会
三、结束语
在新中国70周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依据国际海洋规则尤其是现代海洋法体系不断地充实国内海洋法制,并在海洋政策的指引下,依循其原则和精神,不断地完善国内海洋法制,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和保障作用。但国际社会针对我国海洋法制中的制度和规范存在不同的态度和对立的实践,所以如何让国际社会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我国的海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换言之,我国需要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国际性会议中阐释我们的海洋政策和立场,以求得理解和支持。同时,我国也应对国内海洋法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调整和完善,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合理呼声和要求,以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进程,为实现依法治海做出贡献。
不可否认,我国自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完整提出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以来,迄今已完善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治理体系。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四个转变”;基本路径是通过陆海统筹对内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对外为推进“一带一路”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运用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新开放观、新治理观,以及亲诚惠容理念和正确的义利观等新时代中国外交思想构筑新型国际关系,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共享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利益,为提升人类福祉做出贡献。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理想,包括实现依法治海目标,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地转换角色和定位,以在维系海洋秩序并完善海洋规则方面发挥作用,确保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海洋规则和制度方面的角色转换和定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从海洋规则的遵守者到制定者的转换;第二,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循者的转换;第三,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第四,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第五,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第六,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通者的转换;第七,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
当然,要实现这些角色和定位的成功转型并非易事,需要我们长期地研究和不断的实践,尤其需要对海洋实施综合性的管理,并在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启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洋规则和制度,实现海洋的功能性和规范性统一目标,为人类与海洋的和谐生存和利用提供保障。这是我们对待海洋事业发挥海洋作用的应有态度和责任。
四、后记
本书是作者主持承担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改革开放40周年、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中的“建国70周年”研究课题《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回顾与展望》(2017BHB005)成果基础上,结合作者针对海洋法的理论和海洋问题有关内容的部分成果的集成。
其内容首先以现代国际海洋规则的成形为切入点,指出了狭义现代海洋法体系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基本特征、主要内容、重要原则、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同时,对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结构分析了新中国70年中在海洋法制上的发展历程,将其分为四个阶段(海洋法制的萌芽阶段、发展阶段、成形阶段和充实阶段),并指出了其在各个阶段的作为和成就。
其次,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上的成就,包括在制定综合海洋政策、在制定全国性海洋开发规划、在对外宣传海洋事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阐述了新中国在海洋管理机构和改革方面的成就及任务,以强化综合海洋管理,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要义。重点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事业上的举措与效果,特别分析了和谐海洋理念、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和效果。在该部分系统研究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包括发展过程、基本路径、核心指标、重要特征和目标定位),以及推进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路径“一带一路”倡议内涵,包括“一带一路”倡议的性质和任务、空间范围、基本内容、目标与愿景、保障措施和效果评价。
再次,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联系我国依据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阐述了我国在国内海洋立法上的实践,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法制上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应确立“海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制定海洋基本法;应重点研究国内海洋法中受到他国尤其是美国挑战的内容,如西沙的直线基线制度、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等;应补充完善和制定与海洋功能性事项有关的法规,例如,修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海洋科技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应进一步完善海洋体制机制以提供保障,包括协调和清晰涉海管理机构的职权,如明确国家海洋委员会的职权,并用法律予以固化等。
为与上述问题相呼应,针对我国在推进海洋强国战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挑战,重点选择和分析了与南海有关的问题,包括领海内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南海仲裁案对海洋法的冲击,以及美国军舰在南海诸岛周边海域的航行自由行动。
最后,指出了中国维系和拓展海洋规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海洋秩序,确保海洋安全,以及合理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同时,鉴于我国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应在海洋规则的完善过程中实现角色和定位转换的目标,发挥中国的作用。这些角色和定位包括从海洋规则的遵守者到制定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循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通者的转化,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
而要实现这些角色和定位转换目标,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尤其是新时代中国外交新思想指导海洋工作,包括运用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新开放观、新治理观,以及包括亲诚惠容理念和正确的义利观等在内的外交理念,以构筑新型国际关系,运用“一带一路”实践平台,为实现依法治海和综合管理海洋目标,并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需要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应持续加深加大研究国际海洋规则的理论及各国的具体实践,以供参考,并为我所用和服务,这样才能实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终极性目标),并呈现人海和谐、人海合一之愿景,为人类造福。
此外,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感谢在课题研究与写作过程中来自多方面和各阶层人士的指导及帮助,也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薛迎春编辑的热诚协作,使本书能够尽早保质出版面世。本书的出版将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筹海”(Ad Mare)论著。同时,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资金资助,特此鸣谢!
五、作者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现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特别研究员;中国太平洋学会特聘研究员;国观智库资深研究员;东亚国际法论坛(中国)秘书长。
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太平洋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在海洋法领域发表论文百余篇、时评1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0部,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海洋问题研究项目16项,3篇专报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批示,8篇专报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
六、筹海简介
“筹海”源于1562年郑若曾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筹海”的英文“Ad Mare”来自拉丁语,意为“向海”、“至海”,也即“经略海洋”、“谋划海洋”之意。“筹海”系自发组织成立的学术平台。
“筹海”(Ad Mare)旨在从多视角、多领域对世界重要海洋国家的战略性问题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支撑和经验借鉴。
“筹海”分为“筹海论坛”、“筹海沙龙”、“筹海文集”、“筹海论著”、“筹海动态”和“筹海微信”平台,开展“六位一体”的海洋系统化研究。
“筹海”平台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的支持和资助!诚邀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加盟“筹海”,并提供各种学术支持,共同为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7. 国际海洋法示意图
一、国际法先占原则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8. 国际海洋法概念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
9. 《国际海洋法》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之英格兰,主要来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融合,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踏上英格兰的土地,为了扩大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出巡,处理农民与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并无成文法可供凭借,判案全靠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基督教道德也对审判结果有很大影响,此为今英美法系之滥觞。随着十七到十八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如今主要在英联邦国家流行。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的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之判决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在看美国法制发展过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个个标志性的个案。
举个例子,比如美国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违宪。从今往后,所有类似于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案子的判决均须遵循此案中高院的判决。于是南方省份种族隔离政策终成为历史,美利坚迎来了历史上民权运动的一个伟大的胜利。
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所说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一般指德国\法国,主要以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代表为判例法,主要国家英美.随便找本外国法律史或法律制度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