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毒鱼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2. 海里的剧毒鱼
很少,有毒的鱼一般长得比较怪异或者颜色鲜艳,钓上鱼时如果长的不是特别奇怪,一般都没事的。
像河豚有刺,螃蟹会夹人,鳗鱼会咬人,泥猛(臭肚)的刺有毒但可食用,解构时注意一点。3. 海里毒鱼
有权利没收。
查获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一律依法从速、从严处罚: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违反一次扣减当年油价补助资金的50%,违反两次扣除该船当年所有油价补助资金,除此之外,以船为单位,根据渔船功率大小按如下档次处以罚款:
主机功率(千瓦) 处罚标准(元)
不足14.7 1000-3000
14.7-73.5 5000-10000
73.5-147.1 10000-20000
147.1-294 20000-30000
294以上30000-50000
(2)应休渔船使用电、炸、毒鱼作业的,没收违法工具,并在上述档次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50000元,并扣除该船当年所有油价补助资金。
4. 海水毒鱼
油茶饼是油茶果实榨油后的饼粕,资源丰富,价格便宜,毒鱼效果颇佳,是我国海水养殖清池毒鱼最常用的药物。
油茶饼的总能量为19600千焦/公斤、粗蛋白15.94%、矿物质3.37%、粗脂肪6.64%、可溶性糖4.3%、易水解多糖26.09%、难水解多糖12.44%、皂素12.8%。经测定表明,油茶饼营养物质比较丰富,其价值可与米糠媲美,是一种值得开发利用的蛋白质饲料。但是,油茶饼中含有有毒物质皂素和影响家畜适口性物质单宁,必须加以适当的处理才能用作饲科。
油茶饼提取皂素后,废渣中仍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可以代替麦皮栽培食用菌,为食用菌生长提供氮源与碳源。
油茶饼废渣富含糖分,可代替食用菌常规栽培料配方中的白糖,减少白糖用量,、降低成本。
5. 海水鱼毒捕
丁公鱼,俗称:花身鸡鱼。
食用性: 鳍刺无毒 可食用(无须专业处理)其外型特征为背鳍硬棘及软条间有深刻,背鳍棘部有一大型黑斑,尾鳍上下有斜走之黑色条纹,体侧有3条成弓状之黑色纵带。
6. 海洋有毒鱼类
从进化上说,海洋生物的体型平均大于陆地生物,有毒液的捕食者杀死猎物的难度要高于陆地生物,故海洋生物的毒性平均高于陆地生物,注意,不要把海洋和陆地的某种属间孤立地比较,毒性强度是一个基数水平。
7. 海洋毒鱼排名
湿地保护区不可以钓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电鱼、毒鱼、养鱼、钓鱼等行为。
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碳循环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和“储碳库”,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稀缺资源。
8. 海洋毒物
1.化学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高意味着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物质,其中主要是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越高,就表示江水的有机物污染越严重
2.生化需氧量
水体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温度下将水中有机物分解成无机质,这一特定时间内的氧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是表示水中有机物等需氧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
3.悬浮物
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之一。
4.细菌总数
指ml水样在营养琼脂培养基中,于37摄氏度经24h培养后,所生长的细菌菌落的总数
5.总磷
水样经消解后将各种形态的磷转变成正磷酸盐后测定的结果,以每升水样含磷毫克数计量
6.大肠菌群
指的是具有某些特性的一组与粪便污染有关的细菌,这些细菌在生化及血清学方面并非完全一致,其定义为: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胚杆菌。
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199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废水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19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1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0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9. 海洋毒鱼类图片大全名称
1.巨齿鲨
作为海洋历史上最大的捕食者之一,也是有记录以来最大的鲨鱼之一,在28-150万年前的新生代时期,巨齿鲨在深海中徘徊,可以长到65英尺长(20米),比校车还长!
2、沧龙
化石证据表明,沧龙的长度可达50英尺(15米),这使它成为白垩纪最大的海洋捕食者。它们的头就像鳄鱼的脑袋,两边镶着数百颗锋利的牙齿,甚至可以杀死最精良的敌人。
3、滑齿龙
一种海洋爬行动物,长度超过20英尺(6米)。在侏罗纪时期,它主要生活在欧洲的海洋中,是世界上最大的食肉动物之一。据信,光是它的下巴就有10英尺长-大约是从地板到天花板的距离。
4、长颈龙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海洋动物,但它的饮食主要是鱼类,科学家认为它大部分时间都在水中度过。它可能有20英尺(6米)长,人们认为它在近2.15亿年前的三叠纪时期还活着。
5、掠食者鱼龙
直到最近才被发现,近30英尺(9米)长,这是一个早期的鱼龙物种,生活在三叠纪时期,2.44亿年前,它的发现使科学家们对生态系统的迅速恢复有了新的认识。
6、海王龙
它是巨大的,体长超过50英尺(15米)。食肉动物,饮食非常多样化。生活在白垩纪晚期,生活在覆盖北美的海洋中,在那里,它们牢牢地处于海洋食物链的顶端,长达数百万年之久。
7、幻龙
只有大约13英尺(4米)长,是具有侵略性的猎手。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埋伏的捕食者,化石证据表明,它们生活在两亿多年前的三叠纪时期。
8、海霸龙
其名称从希腊语翻译为“海神”,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们是巨大的掠食者,长度可达40英尺(12米)。它作为顶级捕食者,其统治一直持续到白垩纪晚期。
9、达克龙
最早在德国被发现,化石遗骸分布非常广泛,从英国到俄罗斯,再到阿根廷,随处可见。长度可以达到16英尺(5米),它独特的牙齿使科学家们认为它是恐怖统治时期的最高捕食者。
10、萨斯特鱼龙
海洋捕食者,看起来像现代海豚,萨斯特鱼龙是迄今发现的最大的海洋爬行动物物种,是一种能长到65英尺(20米)以上的鱼龙,比大多数其他食肉动物长得多,主要吃鱼。
10. 海底毒鱼
乌头鱼是一种淡水鱼类,在一些地区被人们广泛食用。根据经验,乌头鱼是需要先将鳞片去掉再进行烹饪的。通常情况下,去鳞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口感和卫生,而不去鳞鱼类容易纠缠在喉咙里引起不适甚至危险。
因此,如果您想要食用乌头鱼,最好还是将鳞片去除后再进行烹饪。具体的去鳞方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将乌头鱼洗净。
2. 用手或刮板将鱼身上的鳞片一层层地从尾部向头部推,顺着鱼身慢慢刮掉。
3. 刮的时候要注意力度,以免把肉也刮下来。
4. 可以再用清水冲一下鱼身,以便清除掉残留的鳞片。
总之,为了健康和安全起见,建议在烹饪食品前将鱼的鳞片去除。
11. 海洋里的毒鱼
渔政罚款数额不固定,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以及捕捞量的多少进行裁定。但是一般来说,渔政罚款数额比较高,因为渔业资源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对于不合法的行为会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如果捕捞数量超出规定,则根据每捕1千克计算罚款金额;如果使用不合格的渔具,则根据管理规定规定罚款金额;如果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或者搞垄断等不良行为,则罚款金额更高。除了罚款外,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会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渔业从业者需要时刻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维护好海洋资源的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