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风险评估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租用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发生爆炸,造成7人重伤、至少11人失踪,导致大量石油泄漏,此次漏油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了1989年阿拉斯加埃克森公司瓦尔迪兹油轮的泄漏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漏油事故,这一事件已经成为美国乃至全球数十年来最大的环境灾难。
“深水地平线”事故造成1500m深海的原油泄漏,是历史上首次发生在超过500m以上深海的原油泄漏。与在海面航行的大油轮漏油相比,其危害更大、更隐蔽。
首先,由于海面与深海底的压力、温度有很大不同,大量原油喷涌并向上漂浮过程中,呈现一种“羽毛”状逐步分散的形态:即在海底都是从一个漏油口喷出(像羽毛的根),在上升过程中就会变成羽毛状,直到海面时,就像一个伞面盖在海面上,并且会以油团或油、水、气的混合物形式在海底、海水中和海面上流动、凝固或分散漂浮。而遇到洋流时,这些油水混合物可能随着深层洋流漂动,不仅可能漂出墨西哥湾,还可能漂向世界其他大洋,而在海面上却什么也看不见。
其次,由于生活在海水不同层面的海洋生物各自的生存环境不同,彼此既独立又相互为食物链,某一层的海洋生物死亡,将会造成食物链上层的许多生物难以生存。此次深海漏油可能直接破坏墨西哥湾海水不同层次的生物和鱼类,无数海洋生物将因此被扼杀。
除此之外,许多我们还无法检测的破坏、影响可能会在若干年以后才冒出来,这就像人类对温室气体的理解过程一样。1989年阿拉斯加发生的油轮泄漏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就是一个例证。
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的石油地质学家威廉·多米尼克指出,美国过早开放深海石油开采以及英国石油公司忙赶工期是导致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的主要原因。
中国石油大学的陈国明教授认为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
一是应加大深海油气田开发的风险控制力度。在油气田开发的设计规划、作业施工、运行维护等各阶段,应加大对安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的控制力度。比如,对钻井作业钻前准备、钻井施工、下套管固井、测井、试油、完井等一系列作业步骤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控,采用必要的技术、管理手段把任何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二是要加大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技术储备力度。有必要加大深水应急救援专项技术的研究力度,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掌握相关技术手段有效性、适宜性评价优选方法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调配及高效运行管理技术。
三是要高度重视石油石化行业对安全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及炼制加工生产过程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生产领域。我们应重点研究油气生产事故规律和机理、安全隐患辨识及预测、预警方法等,构建相对完善的油气安全工程技术体系。此外,还应注重培养高素质油气安全技术人才。
2. 海上风险评估
大船搁浅后是否报废,取决于搁浅造成的损坏程度和维修成本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比较。一般来说,如果船只搁浅时造成了严重的损坏,例如船体结构被破坏、引擎和机械受损、沉船等,修复可能需要很高的成本和时间,甚至可能超出了船只的实际价值。另外,如果船只已经超过了其预期寿命,并且需要大量投资才能继续运作,那么可能会选择将其报废。
此外,搁浅的大型船只需要专业的救援团队才能进行救援和打捞,也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成本很高,则也可能选择报废。
总之,选择报废还是修复搁浅的大型船只,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损坏程度、修复成本、实际价值、船只寿命、救援困难程度等,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3. 海洋环境风险评估
是真的黄岛小口子填海工程是山东省政府实施的重点工程之一,经过多次公示和审批,已经开始实施,工程预计将于2022年竣工。同时,在此之前也进行了多次环评和风险评估等各项审查,确保工程安全、环保。黄岛小口子填海工程是为了扩大青岛港的航运区域和货物吞吐量而进行的,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青岛市的竞争力,同时也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生活便利。在填海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环保,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
4. 海洋灾害风险
上海海洋灾害不是海水倒灌,而是风暴潮。
风暴潮灾害包括海浪、海啸、赤潮、海冰、绿潮等等的海洋灾害。
海浪灾害是威胁近海群众生命安全最为突出的海洋灾害。
海啸和海冰的生成对水产养殖、交通运输、油气开采等行业带来严重影响。
绿潮和赤潮可以引起水体变色,对海洋生物带来危害。
5. 海洋环境风险
东方海洋出现巨额亏损,退市风险极大。
6. 海洋风险评估成果应用研究
读了这本书,我收获了很多知识,知道了大海是什么颜色的?以及未来的海洋等等,我又觉得失望,因为黑色危险给海洋生物以及鸟类带来了灾难。
读了这本书令我感处最深的是现在的海洋已经受到了环境的污染,还有使我懂得了许多海洋知识和文化。
我们要保护地球,不破坏地球。不能破坏生态平衡,要保护好动物。
我觉得我们不应该去捕捉那些濒临灭绝的海洋生物,我们应该保护它们。
7. 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
第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程序规范等原则。
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编制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具体工作程序与要求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生态环境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
第九条 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留出适当的实施过渡期。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定或者修改计划,以及标准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第二章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以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大气、水、海洋、声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生态环境功能类型划分功能区,明确适用的控制项目指标和控制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实施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应当确保核与辐射的公众暴露风险可控。
第三章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五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第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和生态环境基准研究成果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功能分类;
(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
(三)监测要求;
(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依据。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管理,管控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
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控制;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跨行业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控制;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
第二十二条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针对所管控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或者特定污染物、特定排放方式的排放特征,以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感官阈值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制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作出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
(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
(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
(四)达标判定要求;
(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要求。
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为监测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达标评定和风险筛查与管控,规范布点采样、分析测试、监测仪器、卫星遥感影像质量、量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监测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样品等。
第二十八条 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应当配套支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环境管理、国际履约等生态环境管理及监督执法需求,采用稳定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于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
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
第三十条 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未明确是否适用于相关标准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适用性、等效性比对;通过比对的,可以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测定。
第三十一条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
第六章 生态环境基础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统一规范生态环境标准的制订技术工作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具有通用指导意义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包括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及其相应的编制规则等。
第三十三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应当明确标准的定位、基本原则、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和要求,以及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三十四条 制定生态环境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应当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做到准确、通用、可辨识,力求简洁易懂。
第三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类别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采用生态环境基础标准规定的通用术语、图形符号、编码和代号(代码)编制规则等,做到标准内容衔接、体系协调、格式规范。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使用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设置图形标志,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编码等,应当采用相应的术语、图形、编码技术标准。
第七章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核与辐射安全、声与振动、自然生态、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
第三十七条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在相关领域环境管理中实施。
第八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对国家相应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第四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污染源或者污染物,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比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产业密集、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行政区域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制定地方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促进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内行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转型升级。
第四十二条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或者提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经济、技术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发布文件等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设立专章,说明与该标准适用范围相同或者交叉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控制要求的对比分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材料后,予以备案,并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告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第四十六条 依法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的,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第九章 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应当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与其配套的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可以同步开展评估。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进展,针对生态环境质量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实施评估,应当依据环境背景值、生态环境基准和环境风险评估研究进展,针对环境风险特征的演变,评估标准风险管控要求的科学合理性。
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关注标准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论证污染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等设置的合理性,分析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成本、达标技术和达标率,开展影响标准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实施评估,应当结合标准使用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建议和相关技术手段的发展,重点评估标准规定内容的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及与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协调性。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发行,依法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的生态环境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五十二条 生态环境标准由其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标准解释与标准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技术单位可以受标准制定机关委托,对标准内容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同时废止。
8. 海洋风险评估报告
海底有许许多多的动物,很多海底动物都是凶残、或者是带有剧毒的,它们均具有非常可怕的进攻性,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伤害甚至于死亡。那么,海底中都有哪些危险动物呢?什么动物最危险?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海底十大最危险动物排行榜。 1、箱形水母 在此次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评比中,箱形水母凭借独一无二的致命性问鼎最危险头衔。生活在海洋的箱水母种类繁多,虽然没有正式记录,但大量轶事证据显示,每年有数十人甚至100多人命丧箱水母之手。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的数据,单是在菲律宾,每年就有20至40人死于箱水母的毒刺。科学基金会表示:“在很多国家,箱水母酿成的悲剧并不需要签发死亡证明,因此,全世界的箱水母致人死亡事件发生数量可能在很大程度人被低估。” 澳大利亚箱水母长有数十根触须,每根长度最高可达到15英尺(约合4.57米),所具有的毒素足以让60人命丧黄泉。一种名为“Chironex fleckeri”的箱水母的毒刺能够在短短3分钟之内致人死亡。生活在夏威夷、佛罗里达以及美国其它地区的箱水母能够导致被刺者心力衰竭。箱水母家族最可怕的成员当属僧帽水母,刺伤产生的痛苦可与雷击一较高下。迄今为止,究竟有多少人遭僧帽水母攻击仍是一个未知数。 2、虎鲨 由于相关影片的宣传,大白鲨吸引了所有人的目光。但最可怕的鲨鱼并非大白鲨,而是虎鲨,更多的人实际上命丧它们之口。除了毒蛇之外,能够让人天生恐惧的动物并不多见,鲨鱼便是其中之一。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虎鲨会撕咬几乎任何东西,其中包括鱼类、海豹、鸟类、鱿鱼、小型鲨鱼、海豚、牌照甚至于旧轮胎。它们的身长最高可达到18英尺(约合5.48米),重量可达到1吨,是当之无愧的“海洋杀手”。 在很多热带和温带水域,我们都能发现虎鲨的踪迹,尤其是在太平洋中部的岛屿周围。有记录显示,大白鲨每年袭击人的次数确实要高于虎鲨,但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数量则不及虎鲨。 对于鲨鱼为何与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冠军头衔失之交臂,我们只有很少的理由加以解释:全球每年鲨鱼袭人事件的次数大约为几十起,与美国发生的雷击致人死亡事故大致持平。2008年,全世界只有4人命丧鲨鱼之口。 3、石鱼 石鱼之所以跻身前三甲之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它们世界上毒性最高的鱼;另一个则是,它们是动物王国的伪装高手,能够像石头一样静静在“潜伏”在海床上,等待猎物主动上门。虽然石鱼不会主动发起攻击,但任何人也不敢冒险与之亲密接触。石鱼背上的棘刺能够抵御鲨鱼或其它捕食者的进攻。所释放的毒液能够导致暂时性痪症,不经治疗便会一命呜呼。 4、河豚 有一种动物,即使被制成美食摆到餐桌上也能置人于死地,它就是河豚。河豚又被称之为“气鼓鱼”,体内携带的毒素毒性超过氰化物。经过特殊培训的日本厨师会将安全的部位制成美食,但用餐者中毒身亡的悲剧却也屡有发生。 “气鼓”这个名字来源于河豚强大的吸水能力,吸入大量水之后的体积可是正常情况下的两倍。值得一提的是,河豚也扮演了挽救生命的角色,河豚毒素制成的药物可被用于治疗因吸食海洛因等毒品产生的断瘾症状。 5、海蛇 人类对蛇拥有一种天生的恐惧,正是这种恐惧让海蛇顺利跻身榜单之列。虽然也像陆上同类一样释放可怕的毒液,但海蛇的生活方式更像是一个“海洋隐士”,因此并不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在提到毒性的时候,人们经常将海蛇与眼镜蛇进行比较。它们释放的毒液能够在短短数秒钟之内让猎物瘫痪并最终走向死亡之路。庆幸的是,它们很少攻击人类,更喜欢捕杀鳗鱼、贝类以及小虾。 6、蓑鲉 蓑鲉又被称之为“狮鱼”,是家养鱼缸中备受欢迎的宠物。这种鱼看似温顺,但扇形排列的棘刺却也具有令人吃惊的毒性。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虽然不会给人类造成致命伤,但被棘刺刺中也会引发头痛、呕吐和呼吸困难,决不是一个好惹的家伙。 通常情况下,刺中后带来的痛苦可持续大约半个小时,但一些人报告说,他们的刺痛感持续了几周之久。蓑鲉并不是一种非常富有进攻性的动物。因此,被蓑鲉“伤害”的人往往是家养鱼缸的主人,而不是潜水者或者渔民。 7、鳄鱼 咸水鳄鱼素来顶着“野生动物王国最凶猛的捕食者之一”头衔。它们的身长可超过20英尺(约合6米),体重可达到3000磅(约合1360公斤),包括猴子、袋鼠、水牛甚至鲨鱼在内的动物都成为它们捕杀的对象。 捕猎过程中,咸水鳄纯以强大的力量取胜,它们能够将水牛强行拖下水,有时也会向人类发动袭击。它们首先利用力量强大的颚咬住猎物,而后利用所谓的“死亡翻滚”将猎物拖入水中。“死亡翻滚”同样可以将大型动物撒成两半。 8、刺鳐 刺鳐俗称“黄貂鱼”,单从这个名字我们就不难猜测,它们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动物。2006年,“鳄鱼猎人”史蒂夫欧文在被刺鳐刺中心脏后不幸身亡,欧文的不幸无疑提高了刺鳐这个鲨鱼近亲“危险动物”的名声。 刺鳐的尾巴末端长有一根大约8英寸(约合20.32厘米)长的边缘生出锯齿的毒刺,构成毒刺的物质与构成鲨鱼鳞片(被称之为“盾鳞”)的物质相同。在感觉到威胁时,锯齿状毒刺便会变硬,像一把锋利的牛排刀。 毒刺会释放毒液,给捕食者造成致命伤。莫特海洋实验室表示:“这种毒液主要是一种基于蛋白质的毒素,能够给哺乳动物带来巨大痛苦,可能影响心率和呼吸。”值得一提的是,刺鳐通常情况下并不攻击人类。 9、海狮 海狮之所以能够跻身十大最危险海洋动物排行榜的原因在于:它们具有很高的地盘性,对擅自闯入者绝对不会手下留情。海狮被誉为一种聪明可训练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大明星,但它们同时也因为咬人行为著称动物界。 200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曼哈顿海滩、新港海滩以及旧金山沿岸发生了一系列海狮袭击人的事故,提高了管理者和科学家的关注。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海狮可能吃了一些被有毒藻类污染的鱼类才出现这些异常行为。 圣地亚哥市政府在其网站警告说:“与所有野生动物一样,海豹和海狮也具有不可预知性,也会成为一种富有进攻性的动物。它们生有锋利的牙齿,可能会向人发动袭击,尤其是在被逼得太紧或受到骚扰情况下。” 10、海鳗 海鳗拥有蛇一般的身体、突出的口鼻以及宽大的颚。它们是鱼类家族成员,身长最高可达到8英尺(约合2.43米)。看着这种较为原始的动物,我们会很自然地将其与死亡联系在一起。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表示,海鳗颚部力量强大,牙齿锋利,被牙齿咬伤后产生的锯齿状伤口很容易被海鳗口内的细菌感染。 如果海鳗因恐惧或者意外(尤其是在觅食的时候)将人咬伤,它们通常会选择“松口”,放你一条生路。白天的时候,海鳗经常潜伏在裂缝和洞穴内,夜幕降临后才出来打猎。它们主要以鱼类或者其它能够被其捕获的动物为食。 对于如何避免被海鳗咬伤,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专家提出了两条建议:一个是,绝对不要将手放入水下多岩洞穴和裂缝内;另一个则是,切忌不要给海鳗喂食。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海鳗咬伤事故皆因喂食导致
9. 海洋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普查做什么?
本次风险普查内容,针对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灾害,全面调查致灾要素、承灾体、历史灾害和综合减灾能力等风险要素,开展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开展单灾种和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与规划以及多灾种综合防治区划。
风险普查怎么做?
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17个部门共同参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省市县三级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风险普查的成果应用于哪些方面?
全国风险普查工作将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布局和功能区划提供科学依据,也将为我国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灾害综合风险防范、自然灾害保险等工作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