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工程技术导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指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无立项批复则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设计文件的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未核发项目代码,填写“无”。
建设地点:指项目具体建设地址。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坐标经纬度采用度分秒(秒保留3位小数)。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行业具体类别。
是否开工建设:填写是否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填写已建设内容、处罚及执行情况。
用地(用海)面积(m2):指建设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租用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填写实际租用面积。海洋工程填写占用的海域面积。改建、扩建工程填写新增用地面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需要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专项评价名称,并参照表1说明设置理由。未设置专项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情况:填写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行业、产业园区等相关规划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相关规划的,填写“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召集审查机关、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填写“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其他符合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与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填写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依托工程,明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种类和用量(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说明原辅料及产品变化情况)。简要分析主要原辅料中与污染排放有关的物质或元素,必要时开展相关元素平衡计算。产生工业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水平衡分析。明确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简述厂区平面布置并附图。
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简述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绘制包括产排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问题: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梳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区域
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及适用的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要求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
2.地表水环境。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所在流域控制单元内国家、地方控制断面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水环境质量数据或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3.声环境。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各点位应监测昼夜间噪声,监测时间不少于1天,项目夜间不生产则仅监测昼间噪声。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时,应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5.电磁辐射。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应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对项目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6.地下水、土壤环境。原则上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环境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的名称及与建设项目厂界位置关系。
2.声环境。明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
3.地下水环境。明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4.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填写建设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限值。
总量控制指标: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没有总量控制指标的,填写“无”。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调查和评价结果。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填写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防治措施。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的,应明确新增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
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以下内容参考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
1.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浓度,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收集效率、治理工艺去除率、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口基本情况(高度、排气筒内径、温度、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可列表说明,并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简单阐述其源强核算过程。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排放情况。生产设施开停炉(机)等非正常情况应分析频次、排放浓度、持续时间、排放量及措施。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强度、排放方式,定性分析废气排放的环境影响。
2.废水。产排污环节、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生浓度和产生量,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治理工艺、治理效率、是否为可行技术)、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排放方式(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基本情况(编号及名称、类型、地理坐标)、排放标准,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结合源强、排放标准、污染治理措施等分析达标情况。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或未明确规定为可行技术的,应简要分析其可行性。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应从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出水水质等方面,分析依托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
3.噪声。明确噪声源、产生强度、降噪措施、排放强度、持续时间,分析厂界和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提出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4.固体废物。明确产生环节、名称、属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编码)、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名称、物理性状、环境危险特性、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5.地下水、土壤。分析地下水、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按照分区防控要求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跟踪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
6.生态。产业园区外建设项目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应明确保护措施。
7.环境风险。明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分布情况及可能影响途径,并提出相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电磁辐射。明确电磁辐射源布局、发射功率、频率范围、天线特性参数、运行工况,电磁辐射场强分布情况,环境保护目标达标情况,监测要求(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当建设项目存在多个电磁辐射源时,应考虑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综合影响,并说明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在表格中填写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按要素填写相关内容。
(六)结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无需重复前文所述的项目概况、具体的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等内容)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其中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中无相关内容的,通过监测数据核算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其他要求
1.涉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涉密建设项目不应包含涉密数据及图件。
2.报告表中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可公开内容的应注明并说明理由,未注明的视为可公开内容。
3.附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附具现状监测布点图、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布点图等。附图中应标明指北针、图例及比例尺等相关图件信息。
2. 海洋工程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条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九条 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渔礁等改变或者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或者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有审核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
3. 海洋工程技术导则内容
意林的内容风格现实温暖,通常用一些故事、寓言和生活经历来吸引读者!
水可干而不可夺湿,火可灭而不可夺热,金可柔而不可夺重,石可破而不可夺坚。
唐·马总《意林》引《任子》。干:干枯。夺:夺去,改变。柔:使之柔软变形。这几句大意是:水可以千枯却不能夺去潮湿的本性。火可以熄灭却不能改变发热的性能,金可以软化却不能夺走它的重量,石可以破碎却不能变易它的坚硬。以物可变形而不可移性的道理,形容人的坚贞气节、高尚情操不可移易。作者采用捧比的句式,贯珠般的博喻。加强了说理性和可信度。
闻一善言,见一善事,行之惟恐不及;闻一恶言,见一恶事,远之惟恐不速。
唐·马总《意林》引《物理论》。闻:听到。善言:有益的话。不及:不及时。远之:远远地避开它。这几句大意是:听到一句有益的话,看见一件好事,照着做还只怕不及时;听到一句坏话,看见一件坏事,远远地避开它还只怕行动不快。每个人,特别是青少年,看见好人好事,自然应该学习效法,“行之惟恐不及”。而看到坏人坏事,则应该自觉地抵制或勇敢地站出来与之斗争,决不能明哲保身,听之任之或避开了事,这才符合今天的道德标准。对坏人坏事切不可支持、怂恿,更不能助纣为虐、为虎作伥。这几句可供劝勉青少年趋善戒恶时借鉴。
病从口入,患自口出。
唐·马总《意林》引《物理论》。这两句大意是:疾病多是因饮食不当而引起的,祸患多是由言谈不慎而造成的。吃饭时不讲卫生,自然会引起肠胃疾病,这是人所共知。而言语失当,也会招致飞来的横祸。此二句言简意赅,富有寓意,既可劝人慎言,也可用以讽喻缺乏言论自由的社会现象。
舟循川则游速,人顺路则不迷。
唐·马总《意林·唐子》。循:顺着。川:河流。这两句大意是:船顺流行驶就快,人顺路而行就不会迷失方向。船顺流而驶,不横渡逆行,当然就行得快;人沿着大路走,不入歧途,不度荒野,也就不会迷失方向。在生活中,遵循事物的规律办事,就比较顺利;随着时代的潮流走,就能到达目的地。这两句多用于比喻办事要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要随着时代的潮流前进。
一人之智,不如众人之愚;一目之察,不如众目之明。
唐·马总《意林》引《任子》。察:看,体察。这几句大意是:一个人的智慧,不如众人的见解;一人的眼睛虽然看得仔细,但不如众人的眼睛看得清楚。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再聪明的人,其智慧也不如众人的计议。因为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中国俗语所谓“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也是这个道理。可用于个人与集体力量的说明。
人有厚德,无同小节;人有大举,无訾小故。
唐·马总《意林》引《体论》。厚德:大德,大的功业。无问:不要计较。大举:太的成就。訾(zǐ子):非议,责难。小故:微不足道的小缺点。这几句大意是:对于建立大功大德的人,不要去斤斤计较他的某些枝节问题;对于取得重大成就的人,不要击非议责难他的某些微不足道的失误。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无可挑剔的。评价一个人的功过是非.应该看他的主流、本质,而不应过分纠缠某些细微束节。这几句可供论述如何公允、正确地评价一个人的功过,也可用以说明对待小的过错和失误要有宽容的态度。
水性虽能流,不导则不通。
唐·马总《意林》引《成败志》。导:引导,疏导。这两句大意是:水性虽然能够流动,倘若不加疏导,积水被壅塞也不能流通。对~二句可以广泛取喻:天资聪慧的孩子,不经教育引导也难以成才;质地良好的材料,不经加工也难成精致的器物;资源矿藏虽然丰富,不经开发也难以变成财富。它说明事物的`本质再好,若没有必要的条件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百足之虫,断而不蹶,持之者众也。
唐·马总《意林》引《鲁连子》。百足:虫名,即马蚿,多足纲虫类动物,长约十二公分,步肢细弱,共百余对,切断后仍能蠕动。蹶(jué绝):跌倒。持:支撑,扶持。这几句大意是:百足虫被截断后也不倒下,是因为支撑它的脚多的缘故啊!~几句中,“断而不蹶”又作“死而不僵”,这几句后来人们用于比喻有权势的人虽然死去,他的势力和影响还仍然存在。也用于比喻庞大的家业或雄厚的势力,即使明显地衰败、没落,也能支持很久。如《红楼梦》第二回介绍贾府时说:“古人有言,‘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如今虽说不似先年那样兴盛,较之平常仕宦人家,到底气象不同。”
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
唐·马总《意林》引《太公金匮》。道:指事物的法则、规律。微:小的事物。这两句大意是:说明大道理的法则,规律是由小的事物总结出来的;灾祸是由小的差错逐渐发展而成的。规律的形成是综合万事的抽象,小节不制而成大祸,同样起自微小。所以要在事物的萌芽状态就果断采取措施,而不待酿成大祸。可用于谋事。
能读千赋别善赋,能观千剑则晓剑。
唐·马总《意林》卷三。这两句大意是:熟读千篇赋,就懂得了作赋的路子;能仔细研究上千把剑器,就能懂得剑的性能。此条侧重于强调感性知识的重要性.这在重直观把握、重领悟而轻视理论的中华民族中是很有代表性的。此类名句以精粹深刻与哲理性取胜,具有格言的性质。
大木百寻,根积深也;沧海万仞,众流成也;渊智选洞,累学之功也。
唐·马总《意林·唐子》。寻:古代长度单位,八尺为寻。仞:古时“七尺(一说八尺)为一仞。达洞:通达洞明。这几句大意是:大树高达千尺,是因为它的根须扎得极深,沧海深难测底,是因为千条江河汇积而成;智者事事通达洞明,是他长年积累知识的功效啊。古人常用一些常见的自然现象阐明深刻的人生哲理,使抽象的道理因此变得极为通俗。小到花鸟草木,大到天体海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许多道理是相通的。因此,这种手法往往成为说理的极为有效的手法。此条以两个自然界的例子为喻,引出生活的哲理,过渡自然,说理深刻,有理有据,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4. 海洋工程百度百科
金属的防护及保护方法 【金属的防护】针对金属腐蚀的原因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金属腐蚀,常用的方法有:[改变金属的内部组织结构] 例如制造各种耐腐蚀的合金,如在普通钢铁中加入铬、镍等制成不锈钢。[保护层法] 在金属表面覆盖保护层,使金属制品与周围腐蚀介质隔离,从而防止腐蚀。如:1.在钢铁制件表面涂上机油、凡士林、油漆或覆盖搪瓷、塑料等耐腐蚀的非金属材料。2.用电镀、热镀、喷镀等方法,在钢铁表面镀上一层不易被腐蚀的金属,如锌、锡、铬、镍等。这些金属常因氧化而形成一层致密的氧化物薄膜,从而阻止水和空气等对钢铁的腐蚀。3.用化学方法使钢铁表面生成一层细密稳定的氧化膜。如在机器零件、枪炮等钢铁制件表面形成一层细密的黑色四氧化三铁薄膜等。[电化学保护法] 利用原电池原理进行金属的保护,设法消除引起电化腐蚀的原电池反应。电化学保护法分为阳极保护和阴极保护两大类。应用较多的是阴极保护法。[对腐蚀介质进行处理] 消除腐蚀介质,如经常揩净金属器材、在精密仪器中放置干燥剂和在腐蚀介质中加入少量能减慢腐蚀速度的缓蚀剂等。【电化学保护】将被保护的金属作为腐蚀电池的阴极,使其不受到腐蚀,所以也叫阴极保护法。这种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牺牲阳极保护法] 此法是将活泼金属(如锌或锌的合金)连接在被保护的金属上,当发生电化腐蚀时,这种活泼金属作为负极发生氧化反应,因而减小或防止被保护金属的腐蚀。这种方法常用于保护水中的钢桩和海轮外壳等例如水中钢铁闸门的保护,通常在轮船的外壳水线以下处或在靠近螺旋浆的舵上焊上若干块锌块,来防止船壳等的腐蚀。[外加电流的保护法] 将被保护的金属和电源的负极连接,另选一块能导电的惰性材料接电源正极。通电后,使金属表面产生负电荷(电子)的聚积,因而抑制了金属失电子而达到保护目的。此法主要用于防止在土壤、海水及河水中的金属设备受到腐蚀。 电化学保护的的另一种方法叫阳极保护法,即通过外加电压,使阳极在一定的电位范围内发生钝化的过程。可有效地阻滞或防止金属设备在酸、碱、盐类中腐蚀。 [编辑本段]防腐前金属处理 (1)金属防腐涂装表面处理:通常金属表面会附有尘埃、油污、氧化皮、锈蚀层、污染物、盐份或松脱的旧漆膜。其中氧化皮是比较常见但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氧化皮是在钢铁高温锻压成型时所产生的一层致密氧化层,通常附着比较牢固,但相比钢铁本身则较脆,并且其本身为阴极,会加速金属腐蚀。如果不清除这些物质直接涂装,势必会影响整个涂层的附着力及防腐能力。据统计,大约有70%以上的油漆问题是由于不适当的表面处理所引起的。因此,对于一个金属防腐涂装油漆系统的性能体现,合适的表面处理是至关重要的....(2)金属防腐表面清理等级:也即清洁度,代表性国际标准有两种:一种是美国85年制订“SSPC-”;第二种是瑞典76年制订的“Sa-”,它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Sa1、Sa2、Sa2.5、Sa3,为国际惯常通用标准,详细介绍如下: Sa1级——相当于美国SSPC—SP7级。采用一般简单的手工刷除、砂布打磨方法,这是四种清洁度中度最低的一级,对涂层的保护仅仅略好于未采用处理的工件。Sa1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污、油脂、残留氧化皮、锈斑、和残留油漆等污物。Sa1级也叫做手工刷除清理级。(或清扫级)Sa2级——相当于美国SSPC—SP6级。采用喷砂清理方法,这是喷砂处理中最低的一级,即一般的要求,但对于涂层的保护要比手工刷除清理要提高许多。Sa2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工件表面应不可见油腻、污垢、氧化皮、锈皮、油漆、氧化物、腐蚀物、和其它外来物质(疵点除外),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33%,可包括轻微阴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如果工件原表面有凹痕,则轻微的锈蚀和油漆还会残留在凹痕底部。Sa2级也叫商品清理级(或工业级)。Sa2.5级——是工业上普遍使用的并可以作为验收技术要求及标准的级别。Sa2.5级也叫近白清理级(近白级或出白级)。Sa2.5级处理的技术标准:同Sa2要求前半部一样,但疵点限定为不超过每平方米表面的5%,可包括轻微暗影;少量因疵点、锈蚀引起的轻微脱色;氧化皮及油漆疵点。Sa3级——级相当于美国SSPC—SP5级,是工业上的最高处理级别,也叫做白色清理级(或白色级)。Sa3级处理的技术标准:与Sa2.5级一样但5%的阴影、疵点、锈蚀等都不得不存在了。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一批新兴工业领域的出现和许多现代工程的兴建,对防腐涂料承受环境的能力和使用寿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用的防腐涂料已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人们提出的“重防腐涂料(Heavy-duty Coating)”的概念,一般指在苛刻的腐蚀环境使用,包括底漆和面漆的配套涂料。简单地说:重防腐涂料就是使用寿命更长,可适应更苛刻的使用环境的涂料称为重防腐涂料。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重防腐涂料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的腐蚀条件下,一般应能使用5年以上。 [编辑本段]防锈材料介绍 1、防锈颜料的作用用于防腐涂料的防锈颜料的种类较多,其常见有以下几种:①与成膜剂起反应形成致密的防腐涂层;②颜料是碱性物质,溶于水则形成碱性环境;③水溶性的成分到达金属表面使表面钝化;④与酸性物质反应使其失去腐蚀能力;⑤水溶性成分或与成膜剂的反应生成物在水中溶解变为防腐成分等。防锈颜料的上述防腐作用通常是同时存在的,其防腐机理包括下列物理的、化学的、电化学的三个方面。①物理防腐作用。适当配以与油性成膜剂起反应的颜料可以得到致密的防腐涂层使物理的防腐作用加强。例如含铅类颜料与油料反应形成铅皂使防腐涂层致密,从而减少了水、氧有害物质的渗透。磷酸盐类颜料水解后形成难溶的碱式酸盐,具有堵塞防腐涂层中针孔的效果。而铁的氧化物或具有鳞片状的云母粉、铝粉、玻璃薄片等颜料填料均可以使防腐涂层的渗透性降低,起到物理的防腐作用。②化学防腐作用。当有害的酸性碱性物质渗入防腐涂层时,能起中和作用变其为无害物质,这也是有效的防腐方法。尤其是巧妙地采用氧化锌、氢氧化铝、氢氧化钡等两性化合物,可以很容易地实现中和酸性或碱性的有害物质而起防腐作用,或者能与水、酸反应生成碱性物质。这些碱性物质吸附在钢铁表面使其表面保持碱性,在碱性环境下钢铁不易生锈。③电化学防腐作用。从涂层的针孔渗入的水分和氧通过防腐涂层时,与分散在防腐涂层中的防锈颜料反应形成防腐离子。这种含有防腐离子的湿气到达金属表面,使钢铁表面钝化(使电位上升),防止铁离子的溶出,铬酸盐类颜料就具有这种特性。或者利用电极电位比钢铁低的金属来保护钢铁,例如富锌涂料就是由于锌的电极电位比钢铁低,起到牺牲阳极的作用而使钢铁不易被腐蚀。2、防锈功能的油(一)概述螺纹紧固件多种多样,从普通螺栓、螺母、螺钉,到高强度、高性能、高精度、高附加值和非标异形件,他们的防锈包装方法却基本相同。对于表面氧化、磷化、发黑的螺纹紧固件多数都是采用表面涂、浸防锈油外,外加用塑料包装的方式。防锈油脂是在石油类基本组分中加入一种或多种防锈添加剂(又称油溶性缓蚀剂)及其辅助添加剂组成,它使用方便,成本低廉,效果好,操作简单,目前紧固件行业都在大量使用。(二)研究开发国内防锈油脂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商品,由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制定了GB4879-1985《防锈包装》标准,列出了国产防锈油的种类和指标。近二十年来,防锈油的发展较快,每年都有各种新产品问世,下面作一简介。2.1薄层防锈油RPA型,GF型溶剂型薄层防锈油,经多数紧固件企业的各种不同工艺进行生产性应用,证明对紧固件产品具有良好的防锈性能,同时,易涂覆,色泽浅亮,溶剂挥发少,用量省,为厚层防锈油的三分之一以下,故节约生产成本三分之二以上。HH932脱水防锈油,可保证在十个月内不生锈;JN-2防锈油,主要用途为紧固件常温发黑后的处理。薄层防锈油可用于室内工序间防锈,也可以用于包装封存防锈。2.2 蜡膜防锈油在溶剂稀释型防锈油或超薄层防锈油中加入某些油溶性蜡,可以获得含蜡的防锈保护膜,能明显的提高油膜的抗盐雾和耐大气性能。然而,常温下蜡是固态或半固态,在油品中极易析出,影响油品的外观和质量,甚至难以获得理想的防锈效果,因此,寻找油溶性较好,能明显改善防锈性的蜡是获得稳定性好、成膜均匀含蜡防锈油的关键。蜡膜防锈油是由成膜剂、高效缓蚀剂和基础油组成的一种溶剂稀释型防锈油。与其他类型的防锈油相比,蜡膜油具有油膜薄、防锈性好、涂层美观等特点。2.3 水溶性防锈油我国目前的防锈油基本上都是以汽油、煤油或机械油作为溶剂的,都是由石油分馏出来的产物,目前因无法使含在石油里面的芳香烃脱出来,所以汽油、煤油和机械油都含有芳香烃,使用汽车、煤油做溶剂油,一是它的闪点低,易着火,二是污染环境,有害于人的身体健康,以水作为溶剂的D.K8号水溶剂性防锈油不含芳香烃、铅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中无三废排放,防锈效果也是较理想的,这种防锈油易涂、易除,用在封存紧固件的防锈上,可用自来水清洗,此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达到了环保要求。四、防腐的常用材料对重防腐涂料的应用涉及现代化各个领域,大型的工矿企业:化工、石油化工、钢铁及大型矿山冶炼的管道、贮槽、设备等;重要的能源工业:天然气、油管、油罐、输变电、核电设备及煤矿矿井等;现代化的交通运输:桥梁、船舶、集装箱、火车和汽车等;新兴的海洋工程。海上设施、海岸及海湾构造物及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以环氧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涂料称为环氧涂料。每年世界上约有40%以上的环氧树脂用于制造环氧涂料,其中大部分用于防腐领域。环氧防腐涂料是目前世界上用得最为广泛、最为重要的重防腐涂料之一。我新大公司对防腐工程所常用材料:一、 高氯化聚乙烯防腐涂料,如MX53-4各色高氯化聚乙烯防腐面漆(户内外型)、MX53-1高氯化聚乙烯铁红防锈漆、MX53-2高氯化聚乙烯云铁防锈漆、MX53-3高氯化聚乙烯云铁中间漆二、氯磺化聚乙烯防腐涂料,如J52-4氯磺化聚乙烯冷却塔防潮漆(底/面,双组份)、J52-5氯磺化聚乙烯煤气柜专用防腐漆(底/中/面,双组份)、J52-6氯磺化聚乙烯地下管道涂料(底/面,双组份三、 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 ,如MW-600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底/面,双组份)、 MW-700有机硅耐高温防腐涂料(底/面,双组份)四、环氧防腐涂料,如H06-4环氧富锌底漆(叁组份)、H06-12环氧云铁中间漆(双组份)、 HL52-3环氧沥青防腐漆(底/面,双组份)五、氯化橡胶涂料,如J53-33氯化橡胶铁红防锈漆、J53-4氯化橡胶防腐面漆、J53-5氯 化橡胶厚浆涂料六、聚氨酯防腐涂料,如S52-3聚氨酯防腐面漆(双组份) 、S52-30聚氨酯银粉防腐磁漆 (叁组份)、S52-10聚氨酯改性互穿网络防腐涂料(双组份) .....详细介绍七、氟树脂涂料,如JF氟树脂防腐涂料(底/面,双组份)八、油罐内壁涂料,如H66-1耐油抗静电涂料(双组份)、H52-3成品油罐内壁涂料(底/面, 双组份)、HL52-10环氧沥青耐油涂料(底/面,双组份)九、 空标志、马路标志漆,如J67-1氯磺化聚乙烯高空标志漆(双组份)、B56-1丙烯 酸改性马路标志划线漆、T56-2热熔马路划线漆十、无机硅酸锌、富锌底漆 ,如E06-1无机硅酸锌底漆(双组份)、E06-2无机富锌底 漆(双组份)、E06-10无机磷酸盐富锌涂料(双组份十一、食品饮水舱内壁涂料,如 H86-1环氧烘干罐头底漆、H86-2环氧烘干罐头磁漆、H86-3环氧高固体饮水舱涂料(底/面,双组份)十二、地坪涂料,如H77-1厚膜工业地坪涂料(双组份)、H77-2防静电工业地坪涂料(双组份)、H77-3耐磨工业地坪涂料(双组份)十三、带锈底漆,如70型带锈底漆十四、防火涂料,如PH-1钢结构膨胀型防火涂料、PH-2通用型防火涂料、PH-3非金属结构防火涂料十五、氨基树脂漆,如A01-1氨基烘干清漆、A04-9氨基烘干磁漆、A16-50氨基锤纹烘干漆十六、醇酸树脂涂料,如C06-1醇酸铁红底漆 、C53-31红丹醇酸防锈漆、C43-1醇酸船壳漆十七、酚醛树脂漆,如F03-1酚醛调和漆、F53-33铁红酚醛防锈漆、F04-1快干银粉磁漆十八、其它,C-1快干防锈油 、JN533铁红氰凝防锈漆(双组份)、JN533云铁氰凝中间漆(双组份)、L01-13沥青清漆五、工业防腐前的除锈等级钢丝刷除锈 - St一、St2 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二、St3 非常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同St2,但应比St2处理得更彻底,金属底材呈金属光泽。喷砂除锈 - Sa一、Sa1级 轻度喷砂除锈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二、Sa2级 彻底的喷砂除锈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基本清除,残留物应附着牢固。三、Sa2.5级 非常彻底的喷砂除锈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残留物痕迹仅显示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四、Sa3级 喷砂除锈至钢材表面洁净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污物、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杂质,表面具有均匀的金属色泽。 [编辑本段]高空防腐 腐蚀是FGD系统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更是烟道和烟囱面临的必须解决的难题,就目前世界和中国对烟囱和和烟道的防腐,主要采用以下类型的四种防腐材料.(1)烟囱防腐材料—玻璃钢;(FRP)①由于玻璃钢化学腐蚀而且造价比高镍合金低,所以许多湿法脱离系统装置使用玻璃钢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国外资料介绍,玻璃钢已在湿法脱硫系统以下方面获得了成功的应用:吸收塔塔体,石灰溶解槽,集液器,除雾器,浆液输送管道,烟道,烟囱.②由于玻璃钢内表光滑,不易积垢,耐磨耐酸.所以在流速很高及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区域通常都有比较好的效果.玻璃钢系列的防腐材料在国内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 环氧树脂, 改性的有OM特种防腐涂料.(2)烟囱防腐材料—橡胶在国内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硅橡胶,聚脲.但该产品不耐高温,防水防酸性能极好,不利于燃煤机组长时间直排(3)烟囱防腐材料—玻璃磷片由于玻璃鳞片的主要填充材料是SiO2,其耐温性,耐酸性极好,在市场上比较常见的有:泡沫玻璃砖和玻璃鳞片(4)烟囱防腐材料—耐酸胶泥①用途用于湿法脱硫耐酸砖内筒烟囱内衬防腐。涂层耐温性及耐酸性能好、附着力强、使用寿命长(20年以上),可以承受高低温烟气的长期冲刷和急热急冷工况下的长期作用,是湿法FGD后排放净烟气的烟囱内衬防腐的专用涂料材料。②特性KY2耐酸胶泥涂料是以优质高硅粉、分散剂、固定剂以及细粒料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科学配制而成,它具有以下优良特性:优良的耐化学介质,耐高温湿态腐蚀性气体性能;极低的水蒸气渗透率、硬化收缩率低、线膨胀系数低;能承受高低温烟气的长期冲刷和急热急冷之工况;极佳的耐磨性;良好的粘接性;常温硬化,成型施工简单、修补容易。
5. 海洋工程施工规范
始建于1965年,是隶属于国家海洋局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海洋技术的行业管理,承担国家海洋技术发展规划、计划和标准的拟定;承担国家海洋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的转化;承担国防建设所需的军事海洋观测技术研究和海洋技术装备及监测系统的研制与开发,并代表国家开展国际海洋技术的合作与交流,为海洋行政管理、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和海洋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6. 海洋工程法
这篇文章运用了举例子、列数据、打比方、作比较四说明方法。
《海底世界》是一篇科普知识类的说明文,作者通过生动形象的语言,揭开了海底世界之谜,介绍了海底世界的奇异景色和丰富的资源,抒发了作者对海底世界的赞美之情。
在小学阶段,学生对说明文的接触比较少。让他们初步了解说明文在写作上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很重要。
首先,说明文的语言表述很精确。无论是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关系,还是在词语的运用上,作者都力求做到准确、到位。
其次,说明文常常通过举例的方法来说明观点。其中,作者选用哪些材料,从哪几个方面选取材料,对选择的材料怎么进行描述,也是很讲究的。
下面我们来说说文章运用的几种说明方法:
1、举例子
文中例举了海参、梭子鱼、乌贼、章鱼、贝类、深水鱼的活动特点,通过这些例子生动说明了这种方法就叫做举例子。
2、列数据
文中梭子鱼和海参的句子,句子中用到“几十千米”“四米”这样的数据的说明方法九叫做列数据
3、打比方
课文中是这样介绍深水鱼的特点的:“还有些深水鱼,它们自身就有发光器官,游动起来像闪烁的星星”这种比喻句。将游动的深水鱼比作闪烁的星星。而在说明文中比喻还有个名字叫打比方。
4、作比较
课文中描述深水鱼活动特点的句子“梭子鱼每小时能游几十千米,攻击其它动物的时候,比普通的。。。。。”说明梭子鱼游动速度之快,将我们常见的火车速度与之比较,这样的对比是不是更加明了?这种说明方法就叫做作比较。
《海底世界》通过运用这些修辞手法使课文更加生动。
7. 海洋工程技术导则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8. 什么是海洋工程技术
海洋工程与技术这个专业更好一些。海洋科学这个专业侧重于海洋生态、海洋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一般培养研究型人才,更有利于大学生以后的继续深造。
海洋工程与技术这个专业更加侧重海洋方面的应用研究,重点培养施工和设计类人才,大学生就业范围更加宽广。
9. 《海洋工程》
没有官网。上海瓯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仓杰,注册资金:1500万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60号(集中登记地),
10. 海洋工程技术导则有哪些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主要强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的安全理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2009年和2013年国家分两批公布了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一批: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在内的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第二批:包括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在内的3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2、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74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常见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甲烷、天然气、原油、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氢、苯(含粗苯)、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醇、氯酸钠、硝化纤维素等。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详细说明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临界量、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重大危险 源的分级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流程。
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项目该怎么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要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风险意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在执法检查中将有关从业人员资格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停产整顿。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5、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a.《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b.《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c.《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d.《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e.《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f.《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g.《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h.《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7.两重点一重大的紧急停车系统:
a.危险化工工艺: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116号文)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大型化工装置必须装设紧急停车系统(41号令)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2013年3月,第二批)
b.重大危险源:
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c.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