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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排入海洋监管(废油排入海洋监管部门)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4-29 06:06   点击:7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废油排入海洋监管部门

1 船舶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换油,以保证船舶发动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船体的安全。2 船舶换油需要遵守以下规则:首先,需要根据发动机使用的油品种类、使用时间和运行环境等因素,确定船舶换油的周期和油品。其次,在换油前需要关闭发动机并卸下废油。最后,根据发动机的要求,添加新油至适当的标识线位置。3 船舶换油的规则还包括维护船舶油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换油过程中不会污染环境和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此外,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2. 废油排入海洋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海洋外的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水利、建设、电力、水产、农业、卫生、地质矿产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水环境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增加防治水污染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本辖区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本省境内跨县(市)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同一水体的上下游各方或者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觖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水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建制镇的开发建设中,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水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地表水源直接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不得设置码头;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六)禁止从事耕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

(七)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水域和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的物品。

第十八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水域和陆域作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直接或者间接向生活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准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总量。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湖泊内设置或者扩

大排污口,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评价资格,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总量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禁止不经过核定或者超过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确保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排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闭。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排污造成水体污染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需要限期治理、停业、关闭的,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引进或者使用国家公布的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设备;禁止采用国家公布的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工艺。

第三十条 不得新建和扩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化工、制革、电镀等污染型企业。已有的严重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或者居民生活的上述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放含油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3. 国家对废油处理的规定

  车间废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废油的产生及注意事项   1.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废油的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废油进行回收,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各单位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产生单位应对产生的废油做好循环利用。  1.5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6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1.7 车间在油站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设备回油时,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1.8 各单位对领用或回收的润滑油和内燃机油做好台帐,由专人管理,并严格交接班。  2 车间废油的正确储存   2.1 润滑油.刹车油、内燃机油等其它种类油品存放于零配件仓库内.专门区域存放。  2.2 油品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3 应定期进行油桶泄漏检测,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4 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3.油品的使用   3.1 维修车间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润滑油,机油,汽油。  3.2 更换发动机机油,波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 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 汽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汽油,汽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3.5 维修完工后应及时用碎布将地面的油污擦尽。  4 废油的收集   4.1 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4.2 收集,运输废油(或为了循环利用而经过分离的材料)所使用的设备的制造,操作和维护,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废油管理人员和公众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险。  4.3 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在回收用的车辆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放置区域。  4.4 车辆的设计应考虑到道路的等级,条件和容量,确保废油的安全,高效的收集和运输。  5 废油的处理规定   5.1 严禁露天焚烧废油。  5.2 循环利用过程中,应保证从事产品的工人绝对安全。  5.3 废油的预处理必须符合有关空气污染标准的要求,并且,严禁将废油用于燃烧功能。  5.4 油品包装物的废弃   5.4.1 机油桶、油漆罐、溶剂桶等等油品包装物废充时,应将桶内物质倒净,防止剩余油品造成污染。  5.4.2 油桶,油漆桶请放入指定的回收箱身体。  5.5 油口的放弃   5.5.1 清洗零件废汽油倒到指定收集废油桶。  5.5.2 修理保养过程中放出的废机油入指定的收集废油桶。  5.6 违反本规定的按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6 本制度归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废水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和雨水地下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2 机电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安环部负责日常废水监测。  3.3 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废水日常排放和处理工作,并进行排污申报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污水控制,按规定要求排放。  4 工作程序   4.1 各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要求,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污水100%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部门应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鼓励雨水回用和中水回用。  4.2 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妨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则应对其进行分散处理,或通过适当的预处理后再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3 各分厂自有场地应建有雨污分流管网,无法实现雨污分流的场地,需限期进行改造。污水管网覆盖需满足污水100%收集。  工程部部要编制废水处理控制分布图,包括排水沟或雨水、污水管网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和污水总排放口的标识等。  4.4 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5 机电部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防止因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未处理的废水排放。并做好污水管网和化粪池等的清理记录。  4.6 各分厂必须配备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7 各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操作和维护必须执行《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的要求。  从事清油作业执行《清油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污油水泄漏污染。  化学清洗废液需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或经过预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8 各车间不得向水体排放生活废水,应通过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  熔炼车间废水过滤后进行排放。  4.9 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化学试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10 各部门应将零部件清洗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用专用容器或污水池收集或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零部件清洗产生的含油污水由专人收集送污水站处理,含有毒有害或化学物质等废液、锅炉清洗等废酸碱液由专人收集后委外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废液随处倾倒或倒入下水管道。  4.11 各部门内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做好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工作,进入污油水处理站处理。污油水接收、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设专人现场看护,油污水转移、收集桶或装置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防渗漏措施。转移、接收、处理均需有相关记录,确保数量一致性。  4.12 在厂车辆(包括生产和生活)需加强管理,防止漏油,禁止随处冲刷车辆,各公司需设置统一的车辆修理、清洗场地,并对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4.13 食堂的废水必须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再进行污水处理,隔油池应不定期的清掏。  4.14 垃圾堆场产生尤其是危险废物临时堆场产生的渗滤废液的处理执行《固体废物堆场的管理规定》。  4.15 洗涤剂、清洗液要采用无磷产品并经过过滤后进入污水管网,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有资质的单位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4.16 基建施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放,由工程部门进行宣贯和监督。  4.17 各分厂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和自动监控系统对污水排放口水质进行自我监测,并按各地方规定周期请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获取《环境监测报告》。若发现污水排放有超标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4.18 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中任何一项均属不符合。发生不符合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上报到安环部,同时安环部应定期检查运行控制记录,不合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9 发生溢油或其他废水泄漏事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必要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或影响进一步扩大。  5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   序号 名称 废水来源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办公、宿舍、洗浴洗涤用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管网   2 食堂含油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隔油池后进城市污水管网   3 初期雨水 内场 雨水 进入雨水管网   4 冲厕水 内场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5 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的废液 化验室及内场 生活废水 指定点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6 基建施工产生的生活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进入污水管网   7 烧结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熔炼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4. 废油污染

机油滴在土地里会造成土地污染,量多的话会影响植物生长。普通机油是矿物油,不可以生物降解,会对土地造成长期危害。现在有基的机油,比如勃的生物基润滑油,基础油是植物油,滴到地里会被微生物分解掉,不会污染环境,毒性低,也不会毒害农作物,适合农业机械使用。

机油滴在土地里会造成土地污染,量多的话会影响植物生长。普通机油是矿物油,不可以生物降解,会对土地造成长期危害。现在植物油基的机油,比如勃的生物基润滑油,基础油是植物油,滴到地里会被微生物分解掉,不会污染环境,毒性低,也不会毒害农作物,适合农业机械使用。废机油含有毒物质,渗入土壤后危害达数十年。废机油属于国家标注的固体危险废物,废机油严禁非法买卖,应该由有资质的企业来处理。

5. 各种废油处理环保单位

食用废油回收需要有政府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油脂处置证、废弃油脂准运证。各个地方可能规定不太一致,可以在当地工商局和环保局咨询。

餐厨废油回收利用的背景、意义 :

国家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和建设部2002年联合颁布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6. 废油排放标准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危险废物经营需要行政许可。销售废机油涉嫌污染环境罪,会出相应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没有必要的临时储存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可处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的,处2万至20万元的罚款。

7. 废油排入海洋监管部门怎么办

  1、影响藻类的光合作用,可能会导致某些藻类死亡,但是某几种藻类单一疯长,产生大量毒素;

  2、有毒物质污染,导致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或者有毒物质富集,影响后续生物链上生物的生命安全。并导致大批鱼类、鸟类、龟类死亡;

  3、部分生物适应海水污染,导致整个生物链发生变化;

  4、鸟类、龟类等可能被表层油污附着;

  5、近海泄漏会导致近海养殖业、海滨浴场受到毁灭性打击;

  6、分解石油导致的细菌大规模繁殖是否会引起环境问题不可知;

  7、分解石油消耗氧气,导致更多海洋生物缺氧死亡;

  8、石油分解后,会有大量的氮磷残留,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

8. 废油排入海洋监管部门的通知

船用油水分离器是一种用于分离船舶产生的污水中的油和水的设备,下面是船用油水分离器的一般系统流程:

污水收集:船舶产生的污水首先被收集到污水储存池或集中的污水处理装置。

预处理:污水经过预处理,包括过滤和去除较大的悬浮物和固体颗粒,以防止对后续处理设备造成损害。

油水分离:污水经过油水分离器,通常采用物理分离方法,如重力分离或离心分离。在分离器中,油和水会因其密度不同而分开,从而将污水中的油分离出来。通常情况下,油会浮在水上形成油层,而清水则被排放或进一步处理。

油收集和排放:分离出的油会被收集到油储存池中,然后可以根据船舶的操作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或排放。一些船舶会将油收集起来,用于再利用或回收。

水处理:经过油水分离后的清水可以进一步进行处理,以符合船舶排放标准。这可能包括物理处理(如过滤、消毒等)和/或化学处理(如添加消毒剂、中和剂等),以去除污水中的残留污染物。

监测和控制:船舶上的油水分离系统通常配备了监测和控制设备,以监测污水处理的效果,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这些设备可以监测油水分离效率、油水含量、水质等参数,并通过自动控制设备来调整处理过程。

维护和管理:船舶油水分离系统需要定期维护和管理,包括设备清洁、检查和更换滤芯、定期检查监测和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以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合规性。

以上是船用油水分离器的一般系统流程,不同型号和规模的船舶油水分离器可能会有些许差异。在实际应用中,船舶操作人员应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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