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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码头座船能到哪里(武汉中华码头在哪)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9-19 20:55    点击:130   编辑:admin

1. 武汉中华码头在哪

6:30、6:50、7:10、7:30、7:50、8:10、8:30、8:50、9:10、9:30、9:50、10:10、10:30、10:50、11:10、11:30、11:50、12:10、12:30、12:30、12:50、13:10、13:30、13:50、14:10、14:30、14:50、15:10、15:30、15:50、16:10、16:30、16:50、17:10、17:30、17:50、18:10、18:30、18:50、19:10、19:30、20:00,共42趟。

每趟多久

客票1.5元,每20分钟一趟

2. 武汉中华路码头附近游玩的路线

中华路码头可以通过地铁过去。

1,中华路码头位于XX区,附近有地铁XX号线。

2,你可以乘坐XX号线,在XX站下车,步行几分钟即可到达中华路码头。

3,地铁是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可以避免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题。

4,在地铁上,你还可以欣赏城市风景,节省旅行时间,提高效率。

总之,通过地铁前往中华路码头是一种方便且快捷的选择。

3. 武汉中华路码头

十分钟左右。

中华路位于武汉市的武昌区,江汉关位于武汉市的江汉区。两区隔长江相望,乘坐轮渡可以往来,也可乘坐公交车和地铁。轮渡开班时间早上为6:30分,收班时间为晚上20:00。相隔20分钟一趟,航行时间10分钟左右。

4. 武汉中华路码头几点关门

家得福08:00点开门,21:30点关门。“疫情当前,我们将稳物价、保供应作为我们的责任。线上线下备足货源,米、油、肉、蔬菜等商品,每天充足供应,确保大家物资供应。同时,我们超市将坚决维护价格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没有上涨,帮助广大市民安全平稳地度过这段特殊时期。”

5. 武汉中华码头轮渡时间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 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6. 武汉中华路码头时刻表票价

武汉武汉关码头是日客运量最大的一座码头之一,每日市民乘坐该轮渡上下班,或玩出游玩。但是轮渡与公交车收班时间不同,一般在20点就停运。不过武汉关码头有零点航线是从晚上的8点10分至次日0点。下面来看武汉关码头全部每趟轮渡时刻。

一、武汉关码头轮渡时刻表

1、武中线(武汉关-中华路)发船

起航时刻表

6:30、6:50、7:10、7:30、7:50、8:10、8:30、8:50、9:10、9:30、9:50、10:10、10:30、10:50、11:10、11:30、11:50、12:10、12:30、12:30、12:50、13:10、13:30、13:50、14:10、14:30、14:50、15:10、15:30、15:50、16:10、16:30、16:50、17:10、17:30、17:50、18:10、18:30、18:50、19:10、19:30、20:00,共42趟。

每趟多久

客票1.5元,每20分钟一趟

2、武中快线(武汉关-中华路)发船

起航时刻表

8:45、9:05、9:25、9:45、10:05、10:25、10:45、11:05、11:25、11:45、12:05、12:25、12:45、13:05、13:25、13:45、14:05、14:25、14:45、15:05、15:25、15:45、16:05、16:25、16:45、17:05、17:25,共27趟;

每趟多久

客票5元,每20分钟一趟

3、零点航线(武汉关码头)发船

航线为武汉关码头至中华路码头,晚上8点10分至次日零点,票价10元。

7. 武汉中华码头可以去江汉路吗

为了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环线主线及区域内道路全天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通行。

  二、载货汽车通行三环线区域内(不含三环线)所有桥隧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二桥、江汉桥及隧道内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通行。

  (二)高架桥及除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二桥、江汉桥外的跨江、河、湖桥梁全天禁止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通行(部分允许通行的高架桥除外)。

  (三)部分因施工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以施工期通告为准。

  三、下列区域(及其合围区域内道路)全日禁止本埠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一)三阳路(沿江大道至京汉大道)——京汉大道(三阳路至硚口路)——硚口路(京汉大道至沿河大道)——沿河大道(硚口路至大兴一路)——沿江大道(大兴一路至三阳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二)八一路(洪山广场环路至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至东湖南路)——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至东湖东路)——东湖东路——沿湖大道(落雁路至梨园广场北路)——梨园广场北路——东湖路(梨园广场北路至杏林西路)——楚汉路(杏林西路至中北路)——中北路(楚汉路至洪山广场环路)——洪山广场环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但八一路、中北路、洪山广场环路允许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三)澳门路(解放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澳门路至黄浦大街)——黄浦大街(建设大道至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黄浦大街至澳门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四、下列道路全日禁止本埠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常青路、青年路(常青路至解放大道)、武胜路、鹦鹉大道(江汉桥至龟山南路)、龟山南路、武珞路、珞喻路、沿江大道(黄浦大街至三阳路)、黄浦大街(竹叶山环岛至长江二桥)、徐东大街(长江二桥至梨园环岛)、龟山北路(晴川大道至鹦鹉大道)、中南路(洪山广场环路至长江大道)、书城路(南湖大道—雄楚大道)、民族大道(南湖大道至雄楚大道)、南湖大道(珞狮南路至关山大道)、临江大道(罗家港路至建设十一路)。

  五、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道路,每日7:00—22:00禁止本埠载货汽车(不含小型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本《通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一)区域

  1、二环线(含)及地面层区域内。

  2、珞狮路(雄楚大道至南湖大道)——珞狮南路——三环线(珞狮南路至光谷大道)——光谷大道——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绿道(鲁磨路入口至盐湖大道广场北路)——徐东大街——二环线(梨园环岛至雄楚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三环线)。

  3、杨春湖路(友谊大道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杨春湖路至站前路)——黄鹤路——和谐路(白云路至黄鹤路)——白云路——团结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4、临江大道-罗家港路-和平大道-建设八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临江大道)。

  (二)道路

  姑嫂树路(兴业路至三环线)、唐家墩路(兴业路至发展大道)、金桥大道(发展大道至三环线)、友谊大道(罗家港路至杨春湖路)。

  六、三环外限货区域、道路。

  (一)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每日7:00—22:00禁止载货汽车(不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1、张公堤——东西湖大道——七雄路(东西湖大道至东吴大道)——东吴大道(七雄路至金山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合围区域(张公堤、东西湖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除外)。

  2、珞喻东路(光谷大道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青王路至九峰一路)——九峰一路(光谷三路至花山大道)——高新大道(光谷五路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高新大道至高新二路)——高新二路(光谷三路至光谷大道)合围区域(不含三环线)。

  3、武昌大道(金龙大街至纸坊大街)——纸坊大街(武昌大道至江夏大道)——江夏大道(纸坊大街至谭鑫培路)——谭鑫培路(江夏大道至文化大道)——金龙大街(武昌大道至文化大道)合围区域(含所列道路)。

  4、黄陂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黄陂二桥东头)——木兰大街(钓台道至黄陂大道环岛)——双凤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双凤大桥东头)——百秀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百锦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

  (二)康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和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宜居路(康居路至和平大道)全天禁止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七、左岸大道(江北大道段)全日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八、载货汽车通行下列桥梁需遵循如下管理规定:

  (一)三环线主线、青菱高架桥、光谷三路跨沪渝高速桥、花山大道老武黄立交桥及严西湖大桥全天禁止总重55吨、轴重13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二)朱家河大桥、高新大道高架、左岭大道高架、先建村铁路跨线桥、冶金大道二号明渠桥全天禁止总重20吨、轴重10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三)武建桥全天禁止总重15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四)东方桥全天禁止总重10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五)大治闸桥全天禁止载货汽车(含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十、本市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一致的保持不变,与本通告内容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8. 武汉中华路码头营业时间

武汉最火轮渡航线,1.5元带您把夕阳看够,把长江玩透。 运营时间:6:30—20:00 登船地点:中华路1号码头、武汉关1号码头 票价信息:1.5元/人、2元/车(电动车)、1元/车(自行车)

9. 武汉中华码头时间表

武汉可以坐轮渡的码头还是很多的,汉口武汉关码头、汉阳门码头、武昌中华码头、曾家巷码头、红港游船码头、黄鹤楼码头等众多临江码头都能坐轮渡。

10. 武汉中华路码头怎么买票

武汉轮渡武中线(单程购票)

  这是武汉轮渡最经典的一条航线,连接了武汉最富生活气息的两个商圈。可以用一天的时间将江汉路、黄鹤楼、昙华林、长江大桥一网打尽。

  运营时间:6:30—20:00

  登船地点:中华路1号码头、武汉关1号码头

  票价信息:1.5元/人,2元/车(电动车),1元/车(自行车)

  2、 武汉轮渡武中快顺航线(单程购票)

  武汉的水上“的士”——快顺航线,专人专座,数十人一条的小空调船可以舒舒坦坦坐到江对岸,近距离接触江面,感受浪花拂面——这是节假日人多或天气炎热时最好的选择。

  运营时间:9:05—17:45

  登船地点:中华路1号码头、武汉关2号码头

  票价信息:10元/人

  3、武汉轮渡武中零点航线(单程购票)

  晚上8点,游船接班上码头走起了摆渡的航线。那么零点航班是最合适的选择,双层敞篷游船享受的就是全景天窗的观景体验。

  运营时间:20:10—23:30

  登船地点:中华路1号码头、武汉关2号码头

  票价信息:10元/人

  4、武汉轮渡集中专线(单程购票)

  这条航线可以坐船从长江入汉水,亲眼见证“泾渭分明”的神奇美景。

  运营时间:7:00—18:00

  登船地点:中华路2号码头、集家嘴码头

  票价信息:2元/人

  5、武汉轮渡大禹专线(单程购票)

  武昌到汉阳最快的抵达方式,只要5分钟哦!下了船就已身在大禹神话园、中国第一角南岸嘴、晴川阁等景点附近了。

  运营时间:9:15—17:30

  登船地点:中华路2号码头、晴川码头

  票价信息:10元/人

11. 武汉中华码头在哪个位置

是的,汉口江滩轮渡可以往返。你可以乘坐汉口江滩轮渡从一个码头出发,到达对岸的另一个码头,然后再返回原来的码头。这样你就可以完成往返的行程。汉口江滩轮渡提供来回的服务,方便游客在两岸之间进行交通和观光。具体的轮渡时间和价格可能会有所不同,你可以咨询相关的运营方或查阅相关信息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