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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大管轮教师招聘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16 17:27    点击:123   编辑:admin

一、轮机长大管轮教师招聘

高级船员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成为高级船员的途径有:参加各类航海院校开办的高级船员培训班,尤其是著名的海事类大学,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广东海洋大学等高校开办的,一般需要学习2-4年;参加各类船公司开办的高级船员培训基地,比如中远和中海。 

二、大管轮工作先进推荐

大管轮名词解释:商船上轮机部的高级船员之一。从事船舶轮机管理工作的人员。轮机长的主要助手。除担任轮机部门值班外,主管船舶推进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协助轮机长搞好技术管理和轮机部日常工作,保证轮机部任务的完成。

大管轮负责保持由轮机部管理的各种安全设备、装置和防护设施等经常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指导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正确的管理和使用方法。

当本船遭遇海难或其他危急情况时,除按照应变布署规定的职责工作外,还应按轮机长的指示指挥轮机部人员做好应变抢救工作。

当轮机长因故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轮机长尚未到任前,由大管轮临时代行轮机长之职。

三、大管轮到轮机长要资历

大管轮申请参加轮机长适任考试,需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轮机大管轮工资水平

高级船员工资待遇,根据船舶种类、航区、等级不同,同职位船员工资会有浮动区间,

甲板部

外贸船长工资在7600—8200美元,内贸船长在30000—37000元人民币,

外贸大副工资在5500—7700美元,

内贸大副在22000—25000元人民币;

外贸二副工资在2100—2900美元,内贸二副在14000—16000元之间;外贸三副在1700—2650美元之间,内贸三副在12000—14500元之间。普通船员中水手长工资在1400—1600美元,

内贸水头工资在10000—11000元,外贸水手在1350—1550美元,

内贸水手在8500—9000元人民币之间。

轮机部船员工资中

外贸轮机长工资在6000—9000美元,

内贸轮机长24000—27000元人民币;

外贸大管轮在5500—6800美元,内贸大管轮在20000—21000元人民之间;

外贸二管轮在2300—3300美元,内贸二管轮在13500—15000元人民币;

三管轮工资在1600—2600美元,

内贸三管轮在11000—11500人民币;

普通船员机工长在1400—1800美元,

内贸机工长在10000—11000人民币之间;

外贸机工在1300—1550美元,

内贸机工在8500—9000人民币之间。

外贸电机员ETO(电子电气员)工资在2700—3600美元,内贸电机员在11000—13000人民币之间;船上外贸大厨在1400—1600美元,内贸大厨在8500—9000元人民币之间,而服务生则在2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

五、大管轮提升轮机长报告

1. 三管轮受轮机长领导并在大管轮指导和安排下进行工作。负责所管设备及其系统的检查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 按“船舶轮机部分工明细表”规定,提出所管设备的预防检查和航次作业项目,送大管轮汇总。3. 4. 5. 保管所管设备的备件。专用工具,按时向大管轮提出请领计划。熟练使用机、炉、泵舱各种应变,灭火设备。

航行中切实遵守航行值班制度,领导值班人员各守其职,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认真填写记录,做好交接工作,停泊时遵守护船制度,履行值班轮机员职责和完成轮机长有关指示,就寝前巡视机、炉、泵舱,布置安全注意事项。6. 根据航次作业计划,做好本职范围内的维修养护工作。领导由大管轮指派的人员进行工作。帮助并指导他们提高技术操作水平。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操作。7. 接受和完成轮机长分配的其它工作。在大管轮指派下,协助其他轮机员进行机械设备的维修养护作。8. 9. 航行值班后有责任去现场指导,了解甲板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航行中,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替大管轮班人员晚餐时值班。

10. 修船工作,进厂前,提出所管设备厂修项目和自修项目。送交大管轮汇总,按计划完成自修工程,保证自修质量,向轮机长汇报厂修进度和质量。

六、大管轮晋升轮机长考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631号·2011年10月24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类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