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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长能当船长吗?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16 06:23    点击:180   编辑:admin

一、轮机长能当船长吗?

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需要提交材料1. 《海员证申请表》;2.办理海员证批件;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4.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7.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8.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9.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海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才可参加考试晋升,大专以上学历最高可晋升到船长或轮机长。 要做低级船员就要简单一些,可以上正式的职业技校的学校培训合格并足够的合格的船上实习经过后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和职务证书,一般需要时间1到2年。也可以去经过海事局授权的海员培训机构(包括一些航海类院校和专门的海员培训机构)经过专业培训并并足够的合格的船上实习后取得相应的技能证书和职务证书。时间一般只需要半年左右。花销估计在2万以内。

二、轮机长可以干到多少岁

不能。

年龄超过65周岁的,已不适宜水上作业。我国关于船员管理的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不得申请船员证,船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而船员证是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也即意味着超过65岁即不再具有船员资格,因为也就不能再申请捕捞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 员证书;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 适当放宽;三是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是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是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这些条件,便可向当地渔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驾驶人员:助理船副到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到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再晋升一级船长。轮机人员:由助理管轮到三级轮机 长或二级管轮到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晋升为一级轮机长。对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申请证 书等级职级提高,则需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轮机长可以驾驶什么船

可以。在船上有好多船长,轮机长手持船长,轮机长证书去干大付,大管或者是二付,二管,不是他们的能力不行,可能是因为人多船少,或是身体某个部位有状兴还是什么原因得而知,总之高一级证书可干低一级职务,但是反之不可。

有一年我遇到一件事这条船从船长到三付4人全是船长证书,但只船长的年令最小,这说明船长也可干普通职务,当然轮机长也行

四、行内来说轮机长和船长哪个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营运。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如今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部、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船长作为船舶领导人,其职责是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示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和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轮机长”是船舶的技术总管,负责保证船舶的所有机械设备、主机系统的正常运作。轮机长职责: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当轮机长的要求是什么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