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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轮机长培训 内可二类轮机长有海员证招聘?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12 02:36    点击:226   编辑:admin

一、内可二类轮机长有海员证招聘?

本人有二内轮机证想求职有船务运输公司招聘呜?

二、船舶驾驶与管理多少分及格?

一类内河船舶驾驶员考试合格标准为80分。二类内河船舶驾驶员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

德兆睿船用产品证书和CCS船级社良好合作,签订正规合同,收费透明。

三、船的驾驶证怎么考?

考船舶驾驶证,需要到当地海事局报名(二张二寸白底彩照,县级医院的体检书,身份证复印件)。再到海事局指定的培训学校培训一到两个月,参加全国统一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证书。三类证书相对于一、二类容易些。

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四、请问:二类轮机员适用范围?

船长、驾驶员职务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分为: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渔业船舶;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渔业船舶;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渔业船舶。

  轮机长、轮机员职务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分为: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渔业船舶;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

五、轮机证考试流程?

轮机证的报考流程如下:1、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名;2、填写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学历、家庭地址等;3、缴费:缴费完成即报名成功;4、报名完成后,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轮机员证书的报考所需材料是: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2、体检表:船员体格检查表;3、照片:近期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4、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海员mlc都培训哪些内容?

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二类驾驶员,大管轮,三管轮,轮机员,水手等。

七、三类船长升二类船长要隔几年?

内河驾驶新三类船长要三年能升二类船长。

1. 靠自己的努力,船舶每一个职务的晋升考试都有海龄要求,所以上船时间是一个因素。

2. 地方公司,外派的一些公司会快些,国有大公司相对慢些,但今年来由于海运人才的流失,晋升速度有所提高。

3. 一般正常情况下毕业后7-15年差不多都可作到老

八、关于内河船员申请适任实操考试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631号·2011年10月24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船员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类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