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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轮机员怎样升轮机长(轮机长证书报考条件?)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04 04:35    点击:300   编辑:admin

一、轮机长证书报考条件?

轮机长证书的考证是到国家指定的海事局报考,报考的条件是:

1 热爱航海事业,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英语水平,3 身高1、65米以上,4 无色盲、传染病和精神病史,5 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6 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人际交往能力和敏锐的观察能力。如果要考轮机长证书要满足两年的航海经验学历的,满12个月。连续五年没有不良记录。基本就可以报考丙类的大管轮,到大管轮后才能考轮机长

二、轮机长证书能算中级职称吗?

轮机長证书你要看什么样的证书它分好几个档次有能操纵几千匹马力的,有能操纵几百匹马力的,我叫不好但我知到能操纵3Oo′o总吨以上的船舶的轮机长就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所以高,中级职称也得看这位轮机長考的证书相当于那一级几百,几十吨船的轮机長证书书和几千,几万吨船的轮机长证书不一样的

三、沧州大运河通航规则?

交通部发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进入京杭运河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通航航段的船舶,其长宽标准、航行规则、停泊要求等都将按新规定执行。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制订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保障运河通航和船舶安全。

    进入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总长大于45米或总宽大于10.8米的船舶,禁止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总长大于67.6米或总宽大于15.4米的船舶,禁止进入二级航段。船队阵形应采用单排一列式,长度不得超过400米,并且静水航速不低于每小时6公里。

    船舶应沿右侧航道航行。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应互以左舷会船。在三级及以下航道内,船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在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禁止船舶追越、偏缆拖带、并列行驶。由高等级进入低等级航段前,船舶应通过有效通讯方式,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船名、主尺度等信息。

    运河沿线的渡船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在遇到洪水或恶劣天气时,渡船应停运。

    在未设停泊标志的航段,船舶因紧急情况确需停泊时,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划定水域停泊;发生堵航时,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航段停泊,并顾及附近其他船舶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在船舶待闸、待港期间,船长与大副不得同时离船,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船上的船员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三分之二。

    此外,海事部门将规范设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设置执勤点,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当运河水域因沉船、搁浅等原因发生断航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等措施,必要时航道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均由当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四、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五、内河一类大管轮换考沿海丙二大管轮需要什么条件?

你好,内河一等大管轮只能申请海船丁类大管轮或甲、乙、丙类二管轮。

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内河船员,应持有效的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等级职务相应的内河船舶服务资历。

凡在1998年8月1日前已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免除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对1998年8月1日以后才持有三等或三等以上内河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内河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应满足《04规则》中对相应的申考人的学历要求。

由于各地海事局可能执行不同,请咨询拟报考的海事局。

六、超过65岁船员证还发吗?

不能。

年龄超过65周岁的,已不适宜水上作业。我国关于船员管理的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不得申请船员证,船员证的有效期为5年,而船员证是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也即意味着超过65岁即不再具有船员资格,因为也就不能再申请捕捞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五个条件:一是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 员证书;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 适当放宽;三是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四是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五是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这些条件,便可向当地渔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驾驶人员:助理船副到三级船长或二级船副到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再晋升一级船长。轮机人员:由助理管轮到三级轮机 长或二级管轮到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晋升为一级轮机长。对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申请证 书等级职级提高,则需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七、三类轮机证考试流程?

1.

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2.

填写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学历、家庭地址等;

3.

缴费:缴费完成即报名成功;

4.

报名完成后,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即可

轮机员证书的报考流程是:1、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报名;2、填写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学历、家庭地址等;3、缴费:缴费完成即报名成功;4、报名完成后,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即可。

轮机员证书的报考所需材料是

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2、体检表:船员体格检查表;

3、照片:近期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