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哪些?船舶安全检查其实和传统的港口国检查大同小异。涉及船体,机器,生活设施,导航设备等。 二、船舶的各项制度?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全文各分局: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现行的各项船舶管理规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备的,是适用并能保证我局船队管理工作和科学考察任务完成的。 近几年,局、分局、大队各级船舶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是管理存在着“软、散”,对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执行要求不严,落实不够,时紧时松,执行纪律不严,思想麻痹,进入五月以后,船舶连续发生了数起事故,特别是向阳红16船被碰撞沉没的重大恶性事故,为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为国家、为海洋事业做贡献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提高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船党支部要结合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二、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和领导,要按级负责,认真执行,严格要求。分局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况报局。船舶条例中,个别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有关条文,由局指挥中心负责修改、补充,并在93年底以前下发执行。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加强航务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航监部门”)的建设,强化航务监督管理职能。今后,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规定到航监部门办理签批手续,(如各地港监要求进出港签证可按当地港监部门要求办理签证),禁止证书不全,无证出海、低证高用,无证上岗,大队的航务监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权。四、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今后凡发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队)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好事故分析会,必须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扰事故处理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事故者,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要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强船员岗位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强船员业务轮训和岗位训练工作,每年不得少于20天。在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分局根据船队实际,组织年度训练考核计划,船员集中轮训,报局备案,为保证这项工作进行,适当增加培训经费。船上政工人员由分局组织培训,并进行年度考核。对高级船员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岗,任职。局要求1600吨以上的船舶驾驶员、报务员都应懂英语,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试,具体规定另定。六、优质船评比活动与安全奖励工作结合进行,坚持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局长基金解决。对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七、船员劳务外派要严格控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以提高船员技术素质,锻练队伍为目的,要严格进行管理,要在富余船员数量范围内,在保证大队在航船齐编满员和质量条件下,有组织地进行,以大队为单位统一调配,各船不得自行组织船员外派。由单位与用人单位签约,各派出单位要切实保护外派船员的合法利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八、局和分局机关,要督促检查船队落实船舶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要尽力给船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领导干部上船出海,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船与考察队工作,支持船长、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扰船长,政委履行职责。三、卸船机岗位安全职责?3.1在班长的领导下,对所辖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负主要责任。 3.2 对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设备的不安全事件及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 3.3 在上班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站班,接受班长布置运行方式、生产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然后进行对口交接班。 3.4 详细阅读各项记录,然后按照规定步骤对作业条件、环境、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5 负责本岗位及所辖设备的维护、操作、巡查工作。 3.6 发现设备缺陷和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做好缺陷记录工作。 3.7 遇有重大缺陷和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造成损失。 3.8 当检修人员前来检查处理缺陷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积极配合。 3.9 消缺结束后应认真验收,并在《维修工作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3.10对尚未消除的缺陷应加强监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在交接班时主动向接班人员详细交待清楚。 3.11接到大风警报或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按大型机械防风制度的有关规定立即做好大型机械的防风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12根据燃煤的湿度情况,随时打开机上水喷洒,抑制粉尘飞扬。 3.13设备停止运行后,应做好所辖范围内的检查和清洁卫生工作。 3.14认真填写交班簿,详细记录当班设备运行情况、运行时间、设备缺陷的名称与位置、检修、维护项目、检修设备的验收意见以及运行中的不正常现象和应注意的其它事项,填写时做到清楚、准确。 3.15办完交接班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参加班后会。 3.16积极参加公司或班组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安全活动。 3.1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船舶机械安全实用知识?第一条 认真执行《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船用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作业前: 1、进行空负荷运转,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 2、将吊杆硬软改绳卡在适当位置上,中改绳要收紧。 第四条 作业中: 1、严禁超负荷作业,吊平舱机械要用专用工具,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不准擅自长落吊杆(双吊杆)。 3、吊钩迎面及运行线下有人不准动车。 4、船体内、外倾不准超过3°。 5、移动高架前要将皮带机上煤炭放净,停机后方可移动 6、装船作业准备时要先挂好接煤兜后再回转高架皮带机,要检查电门箱控制线有无破损,发现损坏要立即通知电工处理,不经处理不准作业。 7、绞船时,先把高架皮带机移出后,再把电门箱及接煤兜移到安全可靠地点。 8、必须随时检查溜筒绳,发现破损及时报告。 9、阴雨天要将电门箱移至避雨处,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 第五条 作业后: 1、要先回转出高架皮带机,后摘接煤兜。 2、高架皮带机移出时,要防止碰撞并落平。及时切断电源,并将电门箱的电缆线盘好放到指定地点,大风天要将高架皮带机落到地面。 五、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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