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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海上货船新闻(海上货船事故)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28 09:30 点击:196 编辑:admin

1. 海上货船事故

哪有那么高,有这么高的话我们天天看新闻都是船舶出事的事情又不是玩泰坦尼克号,有那么多触礁的,装船的,在大海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严重事故有5%的几率已经不错了,那样已经是很恐怖的事情了

2. 货船沉船事故

这艘货船经历了什么

烟台市搜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天丰369号货轮船舱进水请求紧急救援。那天的天气非常恶劣,情况非常紧急,稍微迟疑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烟台市搜救中心立即做出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队。但是天气恶劣,风非常大7到8级,浪也很高3到4米。这样的情况肯定会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接到救援通知后立即派随时待命的直升机前往。另外又派烟台备用的救援艇前往救援。通知说明有14名船员遇难,时间就是生命。早一分钟就多一分希望。

是什么引发货轮沉没的

经过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是恶劣的天气引起的。因为这次运输的货物重量比较重,所以途中非常小心,突然刮起的大风使得船上人员不得不更加精心,不过由于风力的影响使货船偏离了正常的航线。碰到海底的礁石使船舱进水,由于风很大,浪很高,最终导致事件的发生。希望事件提醒大家出行注意天气预报,做好防护。

事件造成的损失以及救援情况

货船的货物全部沉入海底,人员还在搜救中,不过已经有3名幸存者,9名罹难者。仍有2名船员还没有找到,但是因为天气恶劣生还的机率不大。但是更希望他们之中有幸运儿,被过往的船只救了。不过救援队仍然在尽心尽力的救援遇难的船员,为我们的搜救援队员点赞。

希望剩余的2名人员都安然无恙,让我们大家都为他们祈祷。每个船员都是家庭的一份子,他们在外边奔波为家庭撑起一片天。希望这样的事故能够少发生,同时也警醒大家注意安全,为自己负责也为家人负责。

3. 近期船舶事故

责任事故

1、船员责任事故: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船员责任事故:

厂修质量不好:系指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安装不当,在规定的厂修项目保养期内发生的机损事故。

由于材料及燃润料质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机件设备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应的燃润料规格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所造成机损事故。

设计不当:系指新造成或新换的机件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所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已发现隐患并上报技术部门,而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工作,造成机损事故。

非责任事故

1、自然损坏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2、其它事故:系指不属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4. 海上货运事故

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货物被窃、焚毁等),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单独海损有船舶的单独海损、货物的单独海损、运费的单独海损。

5. 船发生事故

2015年6月1日21时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航行至湖北省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时,船舶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当时船上共有454人,其中12人生还,442人遇难。事发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组,并聘请国内气象、航运安全、船舶设计、水上交通管理和信息化、法律等方面院士、专家参加。

原因:

罕见强对流天气造成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国务院调查组,并聘请有关方面院士、专家参加。经调查认定,“东方之星”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东方之星”号客轮航行至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突遇飑线伴有下击暴流袭击,瞬间极大风力达12-13级并伴有特大暴雨。船长虽采取了稳船抗风措施,但在强风暴雨作用下,最大风压倾侧力矩达到该客轮极限抗风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持续后退,处于失控状态,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

6. 最近货船事故

现代船舶都是设备先进、管理科学,依靠电子海图确定航向,凭借声纳、GPS卫星定位,全部雷达导航,安全系数比陆上运输工具要高的多。航海驾驶和轮机管理人员都是正规海事院校培养出来的高级海员,具有丰富的航海经验,所以航海工作是十分安全的,国际航运船舶的事故发生率仅为0.03%,出事概率比陆地上的汽车小得多!

只要你有胆量坐公交车,那么你就可以在船上安心工作了。

7. 海上货船事故原因

原理:浮着的船会排开和本身重量相同的流体。船本身结构的密度可以比水重,只要船的结构中有够大的空心部分即可。若船浮着,整艘船的质量除以其在吃水线下的体积,结果会等于水的密度(1kg/l)。若船上的重量再加重,吃水线下的体积要增加才能使重力和浮力平衡,因此船会再下沈一点点。

另外船只的稳定性一方面是考虑上述的静力学层面,当船受到外力移动、横摇(rolling)及纵摇(pitching),以及有风和浪的影响时,也要考虑动力学层面。稳定性不佳的船出现过大的横摇及纵摇,最后会翻船或沉船。

8.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报告,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1)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1)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9. 海上航运事故

  海上风险的主要有: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泛指一切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而是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以及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同样的,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也并不包括所有的海上意外事故,在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