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振动噪声检测分析师我国第一批次海洋调查船是向阳红系列。 海洋调查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下属的海洋科学考察船队,该系列船只先后建造了十余艘,吨位从千吨级到万吨级不等。 1969年3月28日,解放军海军司令部对国家海洋局船舶命名作了如下批复:国家海洋局1000吨以上的海洋调查船命名为“向阳红”,1000吨以下的命名为“曙光”,并以出厂先后冠以顺序号。七十年代有600吨级的“曙光1”号、“曙光2”号、“曙光3”号(以上属南海分局)、“曙光4”号、“曙光5”号(以上属北海分局)、“曙光6”号、“曙光7”号(以上属东海分局)。2016年底,北船重工游艇厂为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承制的“曙光12”海湾移动监测平台下水。 2. 南京船舶噪音测试机构汽车噪音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很大,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交通噪声,随着城市机动车辆数目增长,交通干线迅速发展,交通噪声日益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 交通与生活噪声声源单一,识别起来较为容易,治理方式相对简单。 汽车噪音有机动车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进气声、排气声、喇叭声、制动声以及轮胎与路面之间形成的噪声。机动车在低速运行时,以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为主;在高速运行时,轮胎噪声就上升为主要噪声。测量结果表明,车速加倍,交通噪声平均增加7~9分贝。 目前,国内车内噪声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只有GB7258-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90 dB(A)(车辆静止,空档,发动机额定转速下测试),以及客车车内匀速噪声声级(50 km/h)≤79 dB(A)。其他还有一些部颁推荐性标准对客车车内噪声有要求,如城建部城市客车等级评定标准CJ/T162-200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中规定,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城市客车车内匀速(50 km/h)噪声≤68-82 dB(A);如交通部客车等级评定标准JT/T 325-2006中,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规定客车车内匀速(50 km/h)≤66-79dB(A)。 3. 船舶振动监测闪烁报警原因:萊垍頭條 1、安装在气流较大处。萊垍頭條 2、安装在空调等振动物体旁。條萊垍頭 3、在可燃气体探测器周围喷涂油漆,并喷涂大量刺激性气体。垍頭條萊 4、绿灯闪烁(闪烁为预热状态,常亮为工作状态)时进行喷气检查;萊垍頭條 5、在安装过程中,可燃气体探测器受到振动、跌落和撞击。條萊垍頭 6、可燃气体探测器离炉子太近;萊垍頭條 7、房间内有大量烟雾,燃气报警器覆盖一定量的粉尘和油烟;垍頭條萊 8、可燃气体检测仪已过使用寿命等。萊垍頭條 4. 中国船舶工业噪声检测中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5. 江苏船舶噪声测试江苏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13年3月,2013年7月22日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证,并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2015年9月6日取得江苏省环保厅综合类业务能力认定(苏环办﹝2015﹞220号),2017年8月3日取得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资质认定,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CATL)[2017]农质检核(苏)字第0019号,2019年成立二噁英检测事业部,是具有环境检测能力、农产品安全检测能力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公司大楼实验面积8268平方米,固定资产8000余万元,其中仪器设备2500余万元。拥有赛默飞磁质谱、气相色谱(进口)、液相色谱(进口)、ICP-MS(进口)、GC-MS(进口)、原子荧光、原子吸收、离子色谱等先进高端的监测仪器设备300余台(套)。1000多项检测能力覆盖了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振动与噪声、土壤、固体物质、底泥、农产品等七大类。建成了环境检测与农产品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公司现有员工均具有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经验,且从业人员朝气蓬勃。在高工、工程师的指导下,体力学习力旺盛、工作积极的青年负责常规工作,各取所需、相得益彰的工作环境,让我公司检测能够标准化、准确化、专业化、快速化、服务化。取得了客户高度的认同。其中专职检测技术人员中高工3人,工程师4人,助工23人,技术员13人,嗅辨师2名,嗅辨员10人,10人拥有验收检测证,9人拥有验收调查证。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均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 6. 船舶振动与噪声控制由于水面的反射作用,人通常是听不到水下的声音的,但水下世界远非如人们所感受到的那样寂静无声。 在工业文明之前,海洋里的声音主要是自然声音,包括海流、风浪以及鱼虾等生物的声音,海豚的声音和这些声音合并在一起,构成了一场和谐的大合奏。但自工业革命以来,海洋里的噪声越来越强。船舶航运、资源勘探、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训练等人类活动产生的噪声越来越多,而生物的声音却因生物种群衰退和栖息地退化而减少。此外,气候变化也正影响着水下的自然声音。 不夸张地说,现在的海洋已经是一个异常嘈杂的水下世界。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许多科学家,正通过多种技术途径绘制大尺度的海洋噪声场景图,以了解和分析噪声的主要来源及其时空变化。 2007年8月在丹麦中部城市尼堡举行的首届“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国际会议,可以算是一个分水岭事件。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科学和专业会议专门讨论这一主题,但尼堡会议的独特之处是,它在考虑诸多水生物种的同时,特别关注噪声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该会议已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举行多次,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开始认识到船舶噪声和其他工业噪声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以及通过技术和工程措施减缓不利影响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近年来,国外已有较多报道涉及水下噪声及它对海豚的影响、水下噪声评价和控制标准,以及减缓噪声影响的工程设计和管理制度等。 现有证据表明,人为引入的噪声在多个层面影响海洋动物,影响它们的行为、生理,以及在极端情况下的生存。 国外研究人员曾经在新西兰豪拉基湾海洋公园测量了船舶航运对水下噪声的贡献,结果表明,尽管该公园是一处大型且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海湾,但是各类航行船舶对水下噪声的贡献却是非常明显的。相对于海豚的最高听觉阈值而言,5千赫兹以下的噪声源级增加了约30分贝;在航运繁忙的内港,噪声源级增加了约54分贝。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等单位的研究人员在珠江口等水域也开展了类似研究 7. 船舶振动噪声重点实验室很好的。 该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数理及力学基础,掌握计算机科学的基本理论、应用技术,以及大型工程设计相关软件系统的应用开发技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可从事船舶与海洋等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及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创新性、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计算机高级语言及程序设计、计算机在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结构振动与噪声、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原理、微机原理及应用、数据库技术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海洋工程学、船舶动力学、船舶静力学、水运系统工程、运输经济学等。 毕业去向:可在船舶与海洋工程研究设计单位、船厂、船舶检验与保险机构、航运与港口部门、海运及海事部门、高等院校及海军等有关单位从事研究、管理、教学等工作。 8. 船舶振动噪声检测分析师招聘前程无忧,智联招聘,自己到工业区找都能找到,cnc一般都是五金厂和做模具厂多。开cnc是很累很脏而且噪音又大,如果只是单纯的开cnc上下料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那工资是不高的和普工差不多,但如果有技术比如做模具cnc编程那样工资就高了。 9. 船舶振动噪声检测分析师工资纺织厂的工作,一般是比较辛苦的。 要跑腿动手,而且噪音大。工资一般没有那么高。具体情况,你再问问你堂哥。10. 船舶噪声测量与分析条例全文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安静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业主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声环境保护工作。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声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省可以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状况,制定严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本行政区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或者省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法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大型建筑工程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噪声的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第十八条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已建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者停止噪声排放,并及时向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重大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执法活动,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督察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行环境噪声污染投诉首问受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回复的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公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排放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第二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者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第二十七条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在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周边50米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 第三十条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城市建成区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机车除安全需要外,不得鸣笛。 第三十一条已建成的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公交车优先选用低噪声车型并安装鸣笛监测仪器。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前款划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车辆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 第三十五条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 第三十九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三)城市道路、公路维修养护作业的; (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四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等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引导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者搬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有关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应当暂停审批新增环境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暂停审批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四)违法审批、处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六)声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切割、加工设备先行登记保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响管是指拆除车辆原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将原装排气管改装为加大车辆爆发力,增强车辆轰鸣声的排气管。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1.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
海运发展前景 |
2024-03-21
|
查看详情 >> |
2024年3月20日起长三角水域实施首批创新海事服务举措! |
2024-03-21
|
查看详情 >> |
3月18日同江中俄水运边民互市贸易区正式开启运营 |
2024-03-21
|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