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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交接班管理制度(船舶交接班管理制度及流程)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0-12 20:40 点击:301 编辑:admin

1. 船舶交接班管理制度及流程

海员资历冲突以前很多,近些年海事局信息联网才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原因分为正常和不正常两种。正常的是因为换班期间有可能时间重叠太长,有的船舶管理公司为了更好的交接,甚至让重要岗位的船员交班后跟船好几天。还有就是有的国外船没有三管轮,同时有两个二管轮,或者同时有两个三管轮。

不正常的是有的船员为了提前升级考试,让船长帮忙多签了假资历,管理公司报备时间与实际上船时间有误差。

2. 卸船机交接班内容

大副作为全船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管理的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需要清楚的知道GM,BM,SF,TF等等代表什么意义,以及它们对船舶的稳性,强度会造成什么影响。

装货前,在保证货物和船舶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船舶的载货能力,合理积载,了解船舶在不同稳性高度值,不同首尾吃水差的状况下,船舶的航行状态的变化。充分阅读理解并运用公司关于货物安全作业的体系文件,知道发生货物安全事故的正确处置办法。

装货中,有预见性的进行船舶浮态的调整,对码头作业进度,开口舱数等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对船舶强度做出评估,适时调整压载水及装卸顺序;督促值班人员严格监装,如遇天气不良,安排船员做好各项应急,排污水的准备。

装货结束后,对比预配图与实际装载图,检查码头planner或者tallyman 给的最终装货图是否与你和boarding planner共同认可的预配相符,如有变动,及时跟相关方联系;再次核查甲板货物的绑扎以及特殊箱的积载情况,如有特殊发现,及时调整。

3. 船长交接班的流程和要求

调度员是生产管理的核心,主要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安排。

首先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相关操作,能独立处理事务。

其次,在安排工班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达到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整个部门关于生产上面的事务,很多都是在调度员的监控下运作的,小到D/D提箱,大到江海船靠离泊,都需要调度员尽心负责。

关于调度员的管理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安排泊位及船驳靠离泊控制。码头全长300米,上水和下水各有20米不能作业。有效作业泊位长260米,只有合理安排泊位,才能使2条线或者3条线工班同时进行,因此对每条船的船长必须心中有数。如果碰到船舶抢档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处理,也能使其他船舶感到港口的严肃性,从而听从调度的安排。在船驳靠离的过程中,还必须察看码头靠球等辅助设施有无损伤。

2. 装卸船控制,特别注意的是装卸船的效率,一旦发现装卸效率少于额定数,必须查找原因,寻找解决方法。遇到由于人员消极怠工所引起的,要指出当事人的不当之处,严重的按部门规定处理。对于由于场地D/D相冲突的时候,根据重要性,采取“疏”与“堵”相结合的办法,确保船舶作业效率。另外,遇到由于船方的原因,比如靠泊之后,缆绳没系紧,必须及时通知船方,确保作业的顺利。

3. 场地作业控制,包括D/D作业与杂项作业。D/D作业主要是场地作业秩序的维护,特别是场地上D/D作业车辆过多的时候,务必维护好作业的顺序,避免个别D/D长时间等待的情况。对于杂项作业,特别是海关查验的排箱工班,要优于其他工班,先安排。

4. 上栈填箱作业控制,收排箱要及时,工班作业过程中如遇降雨天气,要提前提醒船方盖油布,工班暂停。雨停后,再予以作业。

5. 每天进行现场巡查,并检查工人、司机及有关人员是否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且做好防风等应急事项的监控。

上周的工班会上,其中有位调度员提到,由于接班的工人,找不到上班次所下达的装卸船清单,为了避免由于工人的拖拉,调度员自己跑去办公室拿单子的事情。细想下,对于装卸船单证,规定工人是必须在开工班之前拿的,其实每天工人都会到计划室拿当天的作业计划书,调度员只要规定拿到计划书之后,工人必须核对自己手上的装卸船单证,缺少的在开工班之前,或者利用船舶动档的时间去计划室拿即可,对于由于交接班引起的单证丢失,建议弄个文件夹或者弄个交接班记录,记载本班次收到的单证与作业的船舶,以及留到下班次的单证。这些都是可以和陈欣建议的。对于由于装卸工的拖拉,而引起的船舶作业的延误,则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此引申开去,许多事情是我们调度员必须约束当班作业人员的,如果不约束,任由其发展,必然会造成消极怠工以及影响工班的事情发生。对于以下情况,发现后要及时指出,严重的还必须与以处理:

工人的穿着不符合安全规定,未带安全帽,箱下穿行,下半夜工班作业时轮流睡觉,在码头上抽烟,车辆在定线之后串线等等事情,如果不及时指出,让他们认识不到后果的严重性,就会让他们养成无所谓的心理,造成安全隐患和工班的延误。

除了对当班人员加强管理,对在港的船舶也要加强管理的,上水位置不能靠船,在港作业的船舶不能超过2档停靠,等计划的船舶可以靠在下水位置,但是只能靠20米左右的泊位,相信以上的规定,我们调度员都熟悉,问题是能否贯彻执行。对船方的管理,不能听之任之,想靠哪边就靠哪边,要根据我们工班的要求、机械的现状,合理安排泊位,引导船方靠泊。

另外,我们调度员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对于现场出现的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琢磨出现问题的原因。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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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不好说

4.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说明一下:没有普通船员证,只有海员证。 45岁不能办海员证。 需要的条件是:

(1) 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

(2)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提交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 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 海员健康证明(仅初次申请时);

6.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 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 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海员更换服务单位时,应由其原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排除单位在办理其调离首先时收回海员证,并在3个月内交给办海员证的海事局注销。

5. 船舶交接班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

2.1.1 公约正文结构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渔船;

(3) 非营业的游艇;

(4) 构造简单的木船。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

附则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

修正案

特点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改进问题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附则内容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

A部分: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B部分: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

6. 船舶交接班注意事项

在出发前72小时内接受核酸检测,并持载有阴性检测结果的原件;

2)到达日本后,接班船员需要在机场检疫站接受抗原快检(3小时出结果);

3)如果快检结果为阴性,接班船员可以在代理的陪护下,在酒店居住或者登轮;

4)如果快检结果为阳性,接班船员将在指定地点检疫隔离;

5)在隔离14天后,船员可以登轮。

交班船员需要:

1)必须在船舶到达日本水域之前,将该船的船员换班事宜通知第一到达港口检疫部门;

2)如果船舶到达超过14天,船员可以下船;

3)如果船舶到达不满14天, 则需在到达的第一个日本港口接受在船的核酸检测;

4)核酸结果未出来之前,货物不得操作且任何人不能访船;

5)核酸结果如果是阴性,交班船员可以下船,如果需要酒店停留超过3天,则需要再次核酸检测。交接班船员在机场和港口之间转移,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只能使用代理提供的私人车辆。更多咨询可以联系当地代理。

7. 船舶值班安排及程序

船舶机舱机工的工作职责:

1.在大管轮的领导下,负责机舱值班和清洁工作,熟悉掌握各种机、电炉设备,管系阀门管理和操作方法。具有基本的修理技能,能独立进行一般检修工作。

2. 严格执行航信值班交接班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各设备的正常运行。

3. 航行中在值班轮机员领导下,进行循环检查,正确调整油位水位压力温度,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报告值班轮机员。

4.负责机电设备的润滑冷却,正确补给足够的燃润油,冷却水和压缩空气,严格执行船舶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5. 交班前,必须认真做好机舱地面,管系及设备的清洁工作,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6.停泊时,值好锚地或码头班,负责操纵管理发电机组,勤于机舱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时作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7. 按照大副的书面通知,正确注入打出驳油移压载水,并记录起止时间。

8. 在值班轮机员的指挥下,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9. 及时保质量的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负责所属工具的保管和清洁工作。

10. 熟悉机舱应急消防安全设备的使用及操作方法。

8. 船员交接班时间

渔业是渔业发展的基石,三分行船七分险,渔业作为高危行业,要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那么出海捕鱼常见的危险有哪些?又该如何规避这些危险呢? 海洋捕捞渔船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驾驶、轮机、通讯等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 二是船体及各种设备应保养、维修并经过专业检验,达到适航状态。安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器材配套齐全无损坏; 三是《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必须强调的是,海洋捕捞船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船员应身体健康,且经训练合格;职务船员须持有效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基本技能训练。 渔船出海前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掌握航行,作业海域的天气情况;二是检查航海仪器设备,使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设备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三是按规定办好出港签证;渔船要装载合理,保持船舶稳性良好;四是编组生产,不单独出海;五是船东还应为每位出海渔民购买保险 渔船在平常的航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二是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三是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四是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五是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当渔船在雾中行驶时应注意事项 一是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二是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三是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四是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五是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六是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七是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出海时的通讯 在海上作业期间,编队出海的渔船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络,必须定时收听天气预报,在恶劣天气到来之前采取好防风、防冻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船员,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船员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等;二是不得在吊杆下站立和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船舷边站立、逗留;三是严禁从事捕捞许可证或国外入渔许可证规定内容以外的任何生产;五是禁止捕捞受国家或国际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意外捕捞应立即释放;六是船员在进入鱼舱时,应防止因鱼货变质所造成的有毒物质中毒。七是在下网作业时,网机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工作服衣口、袖口等处进行安全清理,防止下网操作时被网具或钢丝绳(绠索)带入水中,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被网机绞伤。 渔船万一起火后该如何应对呢? 这时候千万别慌张,先减速并调整方向,使失火部位处于下风;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关闭通往火场的所有通道;移走火场附近可燃物,用水冷却火场周围舱壁和甲板;根据火源的不同,选择灭火器材的种类;火灾扑灭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彻底扑灭余火,防止复燃;若船员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脱下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灭火,或跳进就近水源中灭火。 最后我告诉你们联系外界救援很重要。电话这些: 遇难求救全国统一报警台12395;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工作日值班电话:010-64192948、64193006、64193005;夜间或节假日昼夜值班电话:010-64192948;中国海上搜救中心010-65292218、65292257。 注意了:无论使用哪种通讯工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用的频率上以及国际,国内水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人数及必须报告的其他内容。目前常见的遇难信号有:使用无线电报发出有莫尔斯符号组成的“SOS”符号组;用雾号设备连续发声;发射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在船上燃起火焰,用烟雾信号发出橙黄色浓烟或一切能引起他船注意的声响或火光信号;用无线电话发出“Mayday”字音的呼叫信号;每隔1分钟鸣放声响信号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1次;悬挂国际信号旗“N,C”;可以在一面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悬挂一个圆球或类似圆球组成的信号。條萊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