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物流网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 豪华私人船,多设施,旅行探险

  • 快速水上运动艇,多用途

  • 利用风力的船,多种用途

  • 设备多样,功能全面

  • 多样刺激,乐趣无限

  • 船只停靠的场所,设施齐备

主页 > 通讯导航 > 海工工程相关规范(海洋工程施工规范)
海工工程相关规范(海洋工程施工规范)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2-12-16 14:25 点击:234 编辑:admin

1. 海洋工程施工规范

海域一般属于国家所有,通常地方代为管理。

欲承包使用者可以找相关海域管理部门协商,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双方都能共赢的方式,合作很有可能。至于其他渔民,建议联合起来一起承包,人多力量大,而且这样形成规模性长期来看也是趋势 海域都属于国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可以到有关海洋部门去申请,提出申请使用海域权,各级都有审批权限,在山东省规定,养殖只需要到县级申请就行。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了文件,海域使用金的标准有个浮动范围,是一亩10元到100元不等。这个收费标准还根据当地的海域位置与周围环境来决定

2. 海洋工程要求

以下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2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7-2020) 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8-2020) 4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修改单 5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2013)修改单 6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2012)修改单 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2012)修改单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 1138一2020)》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39-2020) 10 《环境空气 气溶胶中γ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滤膜压片/γ能谱法》(HJ 1149 -2020) 11

重庆市《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 12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DB33/T1213-2020)‍ 1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DB33/T1212-2020) 14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72-2020)

环保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5、《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6、《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8、《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9、《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强化对清洁生产的促进,以及对有毒有害废水的监管,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1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1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内容。

1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5、《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7-2019年,全市已累计投入太湖治理资金840亿元。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明确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太湖办共同管理调整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太湖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16、《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

17、《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施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8、《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24条,从“谁能管”、“怎么管”等方面规定了工业企业准入管理、秸秆综合利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建设工地扬尘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和餐厨油烟管控、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19、《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0、《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21、《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3. 海上施工规范

在历史上,荷兰人深受海水入侵之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创造出了一项伟大的工程奇迹。经过几年努力,依靠人力建起了一道30公里的拦海大坝。这个工程叫做荷兰三角洲工程,另外一个叫法是荷兰北海保护工程,荷兰人修建巨型海堤,把海水挡住了。

荷兰人在海堤上共修建了65个高度为30至40米,重18000吨的坝墩,安装了62个巨型活动钢板闸门,这确实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最为艰巨的工程是鹿特丹的水上通道,鹿特丹是世界大港,不到10分钟就有一艘海轮进出港,水道必须保持畅通,不能设置任何障碍,怎样才能拦住从北海涌入的海潮,又不会妨碍船只出行呢?

荷兰人再次发挥了他们的聪明才智,就在进入鹿特丹的水道上设计两个能浮动的闸门,平时打开让船舶通行,等到海潮来时,空心的闸门可以马上能自动旋转到位关闭,这样就能解决问题了。三角洲工程从1956年动工,1986年竣工,用了30年时间,就这样他们“驯服”了狂暴的北海。三角洲工程使荷兰西南部地区摆脱了水患的困扰,促进了荷兰的经济发展。不过,有利也有弊,由一些海湾的入口被大坝封闭,使得荷兰海岸线缩短了700公里。

4. 海洋工程定额

海洋和谐号门票价格为961美元-1500美元。

该游轮造价15亿美元,游轮长361米、宽66米,排水量达22.5万吨,共有16层甲板和2704个客舱,可搭载6360名游客,有模仿纽约中央公园修建的绿色植物区、家庭户外娱乐区、4处风格不同的游泳区域、2座攀岩壁、1个篮球场,还有数十家酒吧和餐厅。该游轮所有权为美国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

5. 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2017

在测绘界,人们把工程建设中的所有测绘工作统称为工程测量。实际上它包括在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所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它是直接为各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监测以及营运管理等一系列工程工序服务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测量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数据和图纸,并及时与之配合和进行指挥,任何工程建设都无法进展和完成。

工程测量按其工作顺序和性质分为:勘测设计阶段的工程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施工阶段的施工测量和设备安装测量;竣工和管理阶段的竣工测量、变形观测及维修养护测量等。按工程建设的对象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铁路测量、公路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工厂建设测量以及军事工程测量、海洋工程测量等等。因此,工程测量工作遍布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各部门和各个方面

6. 海洋施工要注意哪些问题

海中或者长江黄河的大桥,最关键的是桥墩以下的桩基础,说到这里还有个概念需要澄清.我们平时看到的桥墩和桩之间还有个承台(也有单桩单柱的),桩和承台共同组成基础,而桩底所在的土层为持力层,称地基。

有的地方打桩是要提前围堰筑岛,在水中形成一个小岛和周围的水隔离开,一般使用于水深度不是很深的地方,桩顶可以做到围堰的顶部,而在水深比较深且水流速比较大,或者动水位的地方,可以搭设平台,然后在桩位上用振动锤打入钢护筒(注意,护筒在桩施工中是必不可少的,不管是在陆地上还是在水里),钢护筒的顶面和平台的顶面基本齐平,然后将钻机吊上平台进行钻孔施工。

而钻孔施工完后,进行下设钢筋笼工序,然后下设导管进行水下灌注混凝土,不象上面说的排水,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比如清孔 焊接钢筋笼,初灌等。

待桩身混凝土凝固(一般要三天后,基本达到了设计强度的50%了),破桩头,进行柱子的施工,这个时候如果地下水水头高度高于桩顶标高的话要进行降水施工,这个时候施工柱子才需要钢模板.特别高的墩柱可以采用滑模施工,上面继续施工,下面的可以拆模回填了,这个时候水上来也没有事了。

7.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岸工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8. 海洋工程地质条件

海带为冷水性藻类,自然分布在高纬度的海区,喜生长于潮流不急,风浪平静的海区,水质澄清且比较肥沃,水深二米左右,海带生长适温范围为1-18℃,水温5—10℃最适宜。藻体较小者适应高温能力稍强,藻体较大者适应低温能力稍强。

在我国北方浅海间自然生长的海带,在旅大地区8—9月份叶片表面出现孢子囊群,遍布叶片的中带部,10月份孢子囊群普遍成熟。

最早在在山东省烟台、青岛附近海底自然繁殖生长的海带,一般9月份以后才能陆续成熟产生孢子囊群。

15-20℃是孢子囊大量形成的最适温度,到23℃以上孢子囊便不再形成,现在中国南方福建,浙江也是重要海带养殖区域。南北海带结缘生下的“混血”海带在中国广东南澳迎来大丰收!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海带一举突破了该品种在我国生长纬度的最低纪录。海带在东南亚国家是根本没有的,因为根本生存不了!《福建南日岛海带养殖基地提供》

9. 海洋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岛和礁从字面上可以作如此解释:岛一般来讲是四面环水的陆地,有一定的面积,上面可能有各种地形;礁一般来说就是江海中的石头,在海面上能看到的叫明礁,海面上看不到的叫暗礁。  但是由于岛和礁的定义牵涉各国的利益,各国对此都有自己的看法,因此彼此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不清的(这是人为造成的,正所谓浑水好摸鱼)。究竟应当怎样区分岩礁和岛屿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资遵循。照法国著名海洋法学家杜比的解说,“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拥有岛屿特征的任何国家将制抵认为其结构只是‘岩礁’的一切努力。拥有‘岩礁’特征的一些国家将保留把它们视为岛屿的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21条第2款确认了岛屿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有权享有同样的海洋区域,这些区域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它们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同样方式获得这些海洋区域。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排除在产生扩展海洋区域的权利之外。依据《公约》第121条,岩礁(rock)可以定义为:“自然形成” 、“四面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以及“不能支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经济生活的”、的“陆地”。岩礁只可产生领海和毗连区。  可见岩礁和岛屿的区别在于露出水面的陆地的大小或者露出水面的高度以及是否有人类居住。美国国务院的地理学家霍奇森(Hodgson)在《岛屿与特殊情况》(Islands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认为:“岩礁”(rock)是不足0.001平方英里的地区,面积在0.001到1平方公里的为小岛(islets),岛屿(islands)则在1平方公里以上。另外,一块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不管它习惯上叫什么)只要符合维持人类居住或者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条件之一也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从客观上说,可用的食物、淡水和居住场所就是能够支持人类居住岛屿的主要特征。只要这三个基本条件存在,就可以认为此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而无论其可以维持多久,也不论这种居住是暂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印尼大使贾拉尔(Hasjin Djalal)依此提出可以界定岛屿的三个具体的标准:一是岛屿或岩礁有否淡水供应,二是有没有生长食物的可能,三是附近有没有建造房子的材料。如果三个要求都有,则这种地貌不仅仅是个岩礁,而可以被看成是能繁衍后代的岛屿,因而不管其大小都可拥有海洋管辖权。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则只能拥有领海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