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物流网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 豪华私人船,多设施,旅行探险

  • 快速水上运动艇,多用途

  • 利用风力的船,多种用途

  • 设备多样,功能全面

  • 多样刺激,乐趣无限

  • 船只停靠的场所,设施齐备

主页 > 水库 > 曲靖缅甸水库在哪里
曲靖缅甸水库在哪里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6-09 17:59 点击:83 编辑:admin

一、曲靖缅甸水库在哪里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水库,解释为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利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它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二、曲靖面店水库哪年修建

1955年。根据查询曲靖面店水库资料显示,曲靖面店水库1995年修建,面店水库地处开发区面店村旁,距曲靖市区10km,位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南盘江右岸支流白石江上游段,地理座标位置东经103°42′,北纬25°30′。

三、马龙大沙坡龙水库可以钓鱼吗

马龙大沙坡龙水库可以钓鱼。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马龙大沙坡龙水库为免费钓鱼水库,水库有鲫鱼、鲤鱼等其它鱼类,地址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四、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第三条 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第四条 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

(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九条 在库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水库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水库径流区的污水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执行。

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埋设界桩,禁止移动和破坏界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

(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

(四)开垦种植、养殖,宰杀畜禽及丢弃死畜禽,堆放畜肥,倾倒垃圾;

(五)游泳、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毒鱼、炸鱼、电鱼、偷盗捕鱼。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项目;

(二)废水超标排放和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

(三)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栈;

(四)土法炼焦、炼锌等;

(五)施用高残留、剧毒的农药;

(六)非法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

(七)开采灰份高于40%、含硫高于3%的煤层及其他硫化物矿产资源;

(八)毁林开垦、烧山、取土、采砂石、铲草皮、挖树根;

(九)未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的机动车辆从水库大坝上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