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 (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本条第二款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进行全数检查。对于设在民用建筑中的电影院、高层民用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以及与住宅部分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还要核查是否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至少抽查2个火灾报警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及其配电线路,检查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发出信号、主机接受信号以及配电线路防火保护情况;设置消防电话的,应至少抽查1个消防电话,测试通话情况;至少抽查1处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对抽查到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及最不利点,抽查2个室内消火栓,检查器材配备是否完善,水压是否正常,并测试远程启泵或者联动启泵功能。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组,在最不利点处测试末端试水装置,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是否正常,并检查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动作情况和喷淋泵联动情况。 (六)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对全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进行检查。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七)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八)气体灭火系统:抽查气瓶间的气瓶压力,以及装置运行情况。 (九)防烟排烟系统: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抽查防烟排烟风机运行情况;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以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外观、运行情况。 (十)防火卷帘: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外观、联动、手动升降情况。 (十一)防火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查看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外观、开启方向,以及顺序器、闭门器是否完好有效;查看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十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处疏散路线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方式、外观、指示方向是否准确,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处。不足6处的,全数检查。 (十三)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抽查数量最多不超过6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数量、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不足6个的,全数检查。 (十四)消防电梯: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检查消防电梯设置、运行情况。 (十五)消防控制室:检查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和运行情况。 (十六)其他消防设施:应抽查设置和运行情况。 前款各项涉及抽查楼层和防火分区数量的,公众聚集场所防火分区为3个及以下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为4个至9个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个;防火分区为10个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个,最多抽查不超过10个。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层数为3层及以下的,全数检查;使用层数为4层至9层的,至少抽查其中的3层;使用层数为10层及以上的,至少抽查其中的4层,最多抽查不超过10层。场所使用楼层涉及建筑首层、地下层、标准层、避难层、顶层的,应列为必抽楼层。 检查内容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在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允许误差不超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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