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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海洋公共治理的意义(深度参与海洋治理)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24 02:40   点击:11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深度参与海洋治理

          崂山实验室是中央批准成立的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化的海洋领域新型科研机构,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引领海洋高质量发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高全球海洋治理话语权”战略需求,以海洋系统科学思想为指导,以重大使命任务为牵引,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颠覆性研究。根据重大科研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要,崂山实验室常年诚邀海内外英才加盟,携手共奏人才发展与海洋事业同频共振的时代乐章。

2. 深度参与海洋治理的意义

山东海洋强省建设主要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世界一流港口建设、海洋新兴产业壮大、海洋传统产业升级、智慧海洋突破、军民深度融合、海洋文化振兴、海洋开放合作和海洋治理能力提升

3. 深度参与海洋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1、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建立海上养殖区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编制海域养殖区域规划,合理控制海域养殖密度和面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业药物投放,通过实施各种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和示范,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产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

2、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对此,中国政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环境,调整不合理的城镇规划,加强城镇绿化和城镇沿岸海防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加快沿海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增加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和脱磷能力,沿海城市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

3、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一些沿海省、市结合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土壤侵蚀,综合应用减少化肥、农药径流的技术体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严格控制环境敏感海域的陆地汇水区畜禽养殖密度、规模,建立养殖场集中控制区,规范畜禽养殖场管理,有效处理养殖场污染物,严格执行废物排放标准并限期达标

5. 海洋生态治理

治理河流,不允许被严重污染的江河水流进大海;海上钻井平台、海洋船舶、海岸工程、跨海大桥等均不得污染海洋;强化内陆的水土保持,不让过多的泥沙淤积入海口;禁止过度捕捞海洋生物,破坏生态平衡;减少大规模的海上军事和战争行为

6. 海洋治理前后对比

大海包括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海水波浪、潮汐及海流所产生的能量、贮存的热量,滨海、大陆架及深海海底所蕴藏的矿产资源,以及海水所形成的压力差、浓度差等。

另外,大海还提供给人们生产、生活和娱乐的空间和设施。

世界水产品中,85%左右产自海洋。以鱼类为主体,占世界海洋水产品总量的80%以上,还有丰富的藻类资源。海水中含有丰富的海水化学资源,已发现的海水化学物质有80多种。其中,11种元素(氯、钠、镁、钾、硫、钙、溴、碳、锶、硼和氟)占海水中溶解物质总量99.8%以上,可提取的化学物质达50多种。由于海水运动产生海洋动力资源,主要有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及海水因温差和盐差而引起的温差能与盐差能等。估计全球海水温差能的可利用功率达100×10^8千瓦,潮汐能、波浪能、河流能及海水盐差能等可再生功率在10×10^8千瓦左右。

除此之外,大海中的海水淡化后可以提供给人们淡水资源。

7. 海洋治理成功案例

为治理黄河,历代劳动人民,特别是先贤们不断努力,提出过各种治黄方略。从远古时代的“疏川导滞”到战国时期的“宽立堤防”,从汉代的“贾让三策”(汉代人贾让提出治理黄河的三种策略:上策是人工改道,不与水争;中策是在黄河狭窄段分流,分水杀怒;下策是在原有的河道上加固堤防)到宋代的“兴筑遥堤”,无不闪耀着中华民族智慧的光芒。

明末潘季驯提出的“束水攻沙”、清代靳辅和陈璜提出的“以水攻沙”等治黄方略都取得了一定成效。潘季驯提出的“束水攻沙”治黄方略创造性地把水堤分为遥堤、缕堤、格堤、月堤几类,因地制宜在黄河两岸筑坝。为保障漕运畅通(须先保证淮运畅通),潘季驯又提出了“蓄清刷黄”的观点(黄河曾多次夺淮河水道,使黄、淮水系连为一体),即在筑堤防止黄河水南入洪泽湖的同时,加固洪泽湖东岸的高家堰,利用洪泽湖蓄淮河之水,以清刷黄。黄、淮二水汇合后,冲刷力增强,有利于排沙入海。这样,“海不浚而辟,河不挑而深”。清代的靳辅、陈璜基本继承了潘季驯的治黄思想,高筑堤坝,约束洪水,以水攻沙,增强了黄河下游的防洪能力。

近代,李仪祉、张含英、恩格思(德国水利专家)等人对黄河治理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李仪祉认为,治黄之要务在于防洪和防沙,特别是防沙,沙患不除,河无宁日。李仪祉指出:历代治黄皆注重下游,对中、上游鲜有过问者。而洪水源于中、上游,泥沙也源于中、上游,治理黄河须从中、上游入手。这些治黄思想为黄河治理开辟了新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治黄专家王化云主张对黄河上、中、下游进行综合治理,在下游“宽滩窄槽”。“宽滩”指滞洪、削峰和淤滩刷槽;“窄槽”指固定黄河中游河槽,增强河床的泄洪、输沙能力。1986年5月,王化云又提出“拦、用、调、排”四字治黄方略,其中“调”就是调水调沙。

8. 关于海洋治理的探讨

一、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海洋产业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同样的问题。虽然海洋产业的发展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海洋环境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所以如果不能处理好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海洋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再间接地影响到海洋经济和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也就是说海洋环境保护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二、 保护海洋环境有利于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

1、 保障人类食物来源安全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分析,是海洋孕育了地球上的生命,是生命之母。人类也是水生生物不断进化的产物,海洋是地球上所以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2、 为人类提供宜居的环境

海洋对气候具有强大的调节作用,沿海地区是地球上最适合人类居住的区域,自古以来人类都会有意识的选择靠近海洋的地区定居,如今沿海地区的人口数量更是爆炸式的增长,有些地区的人口数量已经超出了当地的人口承载极限。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造成了海洋环境的破坏,这种结果反过来也影响了沿海居民的居住环境。因此海洋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内容便是通过各种手段解决沿海地区的人口压力,这样才能在人类和海洋之间建立起友好的关系,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要严厉处罚,珍惜海洋为我们提供的宝贵的环境资源。

9. 全球海洋治理的课题

可持续发展目标14(水下生物)于2015年获得通过,作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17个变革性目标的组成部分,强调必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

目标14在一系列关注海洋问题的具体目标的指导下得到推进,这些具体目标包括: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尽量减少海洋酸化,终止非法和过度捕捞,增加对科学知识和海洋技术的投入,以及遵守要求安全、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国际法。

海洋及其资源为人类福祉和生计提供了大力支持,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SDG)至关重要。但是,人类活动继续威胁着海洋及其资源的福祉。

这些威胁包括不可持续的捕鱼行为和有害的渔业补贴,以及废物管理不善,导致各种海洋污染,例如塑料污染和营养物污染。可持续发展目标14及其十个目标尤其旨在应对海洋面临的上述挑战。

10. 海洋治理的客体

一、领空

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

领空主权主要表现:

1、领空不得侵犯

2、设立"禁区"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二、领土

领土是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

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三、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不许他国侵犯和干涉。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界定:

领海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11. 中国海洋治理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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