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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际海洋法起源(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19 07:06   点击:6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而不承认判例法。它本身拥有法典体系,崇尚理性主义,重视逻辑和抽象化概念。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主要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编写的《民法大全》为来源。此后欧洲近代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民法大全》展开了注释工作。由于这部法律比欧洲其他国家法律都要先进和全面,因此也开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热潮。目前大陆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是和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纪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2.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3. 国际海洋法的诞生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4. 国际海洋法的成长历程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5. 国际海洋法的渊源有哪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6. 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1、BBNJ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重要国际法制定机制,旨在保护和管理包括生物多样性、海底矿产资源、海洋遗产、海洋科学合作等海洋生态系统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2、该协定结合了海洋法与国际法的原则和机制,以促进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

7. 国际海洋法的特征

南海12海里是领海,就是跟一个国家领土是一样是私有的,其他国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通行。还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是国际海洋法规定的,但是美国不承认,因为他没签,按照国际法规定。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一切海洋矿产资源都归该国所有,其他国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从事经济等活动,这是岛屿以上的陆地才享有的,岛礁没有。美国只认12海里领海,其他他都认为是公海,能随意穿行,这就是南海中国跟美国的主要分歧所在。

8. 国际海洋法的定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9.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

"海洋线"是指陆地和海洋之间的边界线。在国际法中,海洋线通常被定义为海岸线最靠近大海的低潮线,即海岸线上最远的一条点连线,也可称为海岸低潮线。它标志着陆地的边界,表示从该线向海洋延伸的区域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领海或内水。

海洋线的精确定义可能因国家而异,尤其在存在争议的地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在划定自己的海洋边界时应遵循各自的法律和国际法原则。

海洋线起到了国家界限的作用,对于国家的领土划分、资源开发、边境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海洋线也是国际海事经济活动和海洋保护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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