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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施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7-18 15:35   点击:300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生态保护与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短期内难以见效。如何直面挑战?高体健在发言中也提出了应对的建议,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保护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以保障生态空间、提升生态质量、改善生态功能为主线,逐步建立健全维护生态安全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要强化国土空间和资源开发管制。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加强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实施工业绿色发展战略,推进工业集约化发展,严控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加快推进生态安全重点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立法。在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修订时,推动将生态保护要求纳入相关条文。加快完善生态保护相关的评估、监管、执法的标准规范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制定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落实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要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强化天然湿地保护和恢复,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强化自然海岸线保护,控制海岸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探索建立以自然生态资源保护为核心的国家公园体系,加强极小种群、重要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外来物种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积极推进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

四要加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调查和评估,彻底摸清家底,加强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出境监管。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监管,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建立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机制。

五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行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水生态保护,实施江河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系统整治,强化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大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六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要深度参与环境国际公约谈判,加强与世界各国、区域和国际组织在全球生态环境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引导完善国际生态治理体系和规则。完善“一带一路”倡议生态环境合作机制,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应对极端天气和低碳发展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能力,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格局,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七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推动制定和实施跨部门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生态保护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生态安全综合数据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难点

浮沉条件是指当一个物体浸泡在液体中时,它的浮力与重力相等,物体处于静止状态的条件。根据浮沉条件,可以判断物体是否会浮起,或者被液体推向哪个方向。

应用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体形状复杂:对于复杂形状的物体来说,计算其浮力和重力可能比较困难。此外,在实验中也需要考虑到物体本身的形状对于结果的影响。

2.液体密度变化:当液体密度发生变化时,物体的浮沉状态也会随之改变。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物体所受的浮力和重力。

3.物体密度不均匀:当物体的密度不均匀时,如空心物体或有孔物体,浮力和重力的计算也会更加复杂。此外,实验中也需要考虑到这种物体的特殊性质。

4.影响因素多样:除了物体自身的性质外,外部环境、液体温度、压强等因素都可能对浮沉状态产生影响,需要综合考虑。

总的来说,浮沉条件在理论研究和实验应用中都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对于不同的物体形状、密度分布等情况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3.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方案

青岛滨海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还是不错的。

简介:青岛滨海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07-17,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瑞华,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370202228227929,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88号1号楼2单元1903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船舶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地质勘查专用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

4. 2022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重庆欢乐谷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统一安排,重庆欢乐谷将于2022年8月29日正式恢复开园。

  ✍大足石刻

  当前,随着气温下降和景区检修抢修工作完成,我院决定从2022年9月1日起,恢复开放大足石刻景区(包括北山、宝顶山石刻,大足石刻游客中心、大足石刻博物馆、宝顶山圣寿寺等景点和参观场所)。

  ✍重庆园博园

  重庆园博园拟于9月1日有序恢复对外开放。实名网上预约入园,并配合测温亮码,佩戴口罩,做到文明有序游览,不扎堆、不聚集,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

  ✍重庆科技馆

  重庆科技馆定于8月31日起恢复正常开放时间,即每日9:30—17:00(周一例行闭馆,法定节假日除外),请通过重庆科技馆微信公众号进行参观预约。

  ✍南川金佛山景区、神龙峡景区

  目前封山令已解除,金佛山景区、神龙峡景区将于9月2日起恢复正常营业。

  ✍江津四面山景区

  四面山景区自8月23日全域封闭的通告已解除,景区于9月1日起恢复对外开放。

  景区部分景点通往林区道路继续实施封闭管理:望乡台魂牵梦绕路口至望乡苑步道、龙潭湖游步道(烧烤场旁)、卧龙沟游步道(娃娃鱼以上区域)、文家寨区域、水口寺景区全区域、中山爱情天梯(天梯第一步以上区域)。

  除以上区域外,四面山景区可正常游览观光。

  ✍梁平百里竹海景区

  百里竹海景区(观音洞、寿海、竹海之门)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有序恢复运营,开园接待游客。

  ✍川美美术馆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四川美术学院美术馆(虎溪校区)将于9月6日(周二)有序恢复开馆,重庆当代美术馆(黄桷坪校区)暂不开放。

  ✍重庆汉海海洋公园

  重庆(尧泰汉海)海洋公园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恢复营业。营业时间为09:00-17:30。

  ✍北碚金刀峡景区

  从9月1号开始,金刀峡景区正式恢复对外开放游船、索道恢复运营。致敬救火英雄,金刀峡终身免门票,即日起,消防工作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游金刀峡景区免门票可享受(同行免一人)。

  ✍南山植物园景区(含展览温室、大金鹰、一棵树)

  接上级通知,南山植物园景区(含展览温室、大金鹰、一棵树)定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两点恢复开园营业,各景点营业时间不变。

  ✍海棠晓月圣地温泉

  海棠晓月圣地温泉将于2022年9月1日全面恢复营业,营业时间仍为:10:00—24:00(22:00停止入园)。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入温泉时,请您佩戴好口罩,配合工作人员监测体温和登记,出示渝康码和行程码,保持1米社交距离。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5.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后由谁负责

需要以下手续:

1、养殖户建养殖设施,须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

2、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3、个体经营养殖证,其实就是营业执照。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条件如下。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人员;

5、出入口应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防疫制度还要健全。扩展资料:合适的自然生态环境是进行现代生态养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养殖也就无从谈起。发展生态养殖必须根据所饲养畜禽的天性选择适合畜禽生长的无污染的自然生态环境,有比较大的天然的活动场所,让畜禽自由活动、自由采食、自由饮水,让畜禽自然的生长。如一些地方采取的林地养殖等就是很好的生态养殖模式。2、使用配合饲料使用配合饲料是进行现代生态养殖与农村一家一户散养的根本区别。如仅是在合适的自然生态环境中散养而不使用配合饲料,则畜禽的生长速度必然很慢,其经济效益也就很低,这不仅影响饲养者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因此,进行现代生态养殖仍然要使用配合饲料。但所使用的配合饲料中不能添加促生长剂与动物性饲料,因为添加促生长剂虽然可加快畜禽的生长速度,但其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却降低了畜禽产品的品质,也降低了畜禽产品的口感,满足不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配合饲料中添加动物性饲料同样影响畜禽产品的品质和口感,因此,进行现代生态养殖所用的配合饲料中不能添加促生长剂与动物性饲料。3、注意收集畜禽粪便生态养殖的畜禽大部分时间是处在散养自由活动状态,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排出粪便,这些粪便如不能及时清理,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污染,也容易造成疫病传播,进而影响饲养者的经济效益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应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减少环境污染,保证环境卫生。4、多喂青绿饲料给畜禽多喂一些青绿饲料不仅可以给畜禽提供必需的营养,而且可提高畜禽机体免疫力,促进畜禽身体健康。饲养者可在畜禽活动场地种植一些耐践踏的青饲料供畜禽活动时自由采食,但仅靠活动场地种植的青饲料还不能满足生态养殖畜禽的需要,必须另外供给。另外供给的青饲料最好现采现喂,不可长时间堆放,以防堆积过久产生亚硝酸盐,导致畜禽亚硝酸盐中毒。青饲料采回后,要用清水洗净泥沙,切短饲喂。如果畜禽长期吃含泥沙的青饲料,可能引发胃肠炎。不要去刚喷过农药的菜地、草地采食青菜或牧草,以防畜禽农药中毒。一般喷过农药后须经15天后方可采集。饲喂青绿饲料要多样化,这样不但可增加适口性,提高畜禽的采食量,而且能提供丰富的植物蛋白和多种维生素。在冬季没有青饲料时,要多喂一些青干草粉以提高畜禽产品品质和口感。5、做好防疫工作生态养殖的畜禽大部分时间是在舍外活动场地自由活动,相对于工厂化养殖方式更容易感染外界细菌病毒而发生疫病,因此,做好防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防疫应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制定正确的免疫程序,防止免疫失败。为避免因药物残留而降低畜禽产品品质,饲养者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抗生素预防疾病,可选用中草药预防,有些中草药农村随处可见,如用马齿苋、

6.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现场 核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可以说是珍稀的资源,现在各个国家都在不断的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就我国而言,也在2016年的时候重新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打击相关犯罪。

7.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公示

一是提高海洋空间治理水平。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相统筹的海洋空间治理体系。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管治格局。

二是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在闽江口、东山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每个沿海市(区)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

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加强主要海湾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重点河口红树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四是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整治入海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五是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海上环卫机制,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开展重点岸段的定期随机抽查,夯实海漂垃圾源头管控。建设重点岸段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和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推动海漂垃圾智慧治理。

六是提高海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建立重点区域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建设生态海堤,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对涉海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完善疏堵结合的监管措施。

七是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在科学研究、监测体系、增汇工程方面,加强与省内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等研究,探索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方法和蓝碳交易方法学,试点增汇工程,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8.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公益组织

支付宝海洋每天0:00开新海域。

神奇海洋是支付宝蚂蚁森林里的玩法,可以通过培育海洋植物,清理海洋垃圾,完成海域修复,帮海洋伙伴回家,很好玩的。神奇海洋是引导广大用户关注和参与海洋生态保护的3D沉浸式公益互动产品,用户可以通过「培育种植海洋植物」和「清理海域垃圾」逐个完成各个海域关卡的生态环境修复

9.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3

潘多拉海域2023年一月份结束

蚂蚁森林提前解锁潘多拉海域方法

1、修复海域的方法:通过【培育海域植物 + 清理海域垃圾】这 2 种方式迎回海洋伙伴,按顺序修复海域,海域需要按顺序开启,不能选择。

2、完成修复的标志:需要获得该海域的全部海洋伙伴,即为修复完成。【前期:每个海域需要迎回 10 条海洋伙伴,其中包括 2 条培育所得、8 条互动(清理海域 / 任务)所得】

3、修复完成后用户可停留本关欣赏,也可继续下关修复

10. 上海奉贤滨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奉贤看油菜花交通指南

一、公交线路

1.地铁5号线(新庄-奉贤新城)在冯普站下车,换乘庄新线/庄新线(区间)到庄兴,再换乘庄兴2号线;在环城东路站下车,转濮卫线到庄兴,再转庄兴2号线;

2.从庄申线(新庄地铁站南广场-庄兴)到庄兴,转庄兴2号线;

3.从南梅线(晋江天堂地铁站)或渭南线(莘庄地铁站南广场)到南桥,转南京线到庄兴,再转庄兴2号线;南桥汽车站东转白顺路,转奉贤26路;

4.从浦尾线(浦东汤桥-庄行-金山)到庄行,转庄行2号线。

二、自驾路线

1.(浦西)S4 - G1501(浦威公路出口下)-南庄路-花米庄花菜节主会场;

2.(浦东)济阳路-普兴公路-南丰公路-南亭公路-庄梁路-花蜜庄行花菜节主会场。

11.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财政部公示

答,海带养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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